2016-037号城北凤山大道一期路灯、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2016-037号城北凤山大道一期路灯、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赣和新政采字2016-037号

                          城北凤山大道一期路灯采购、安装工程询价函

1、采购货物名称:城北凤山大道一期路灯采购、安装工程

2、投标单位要求:

2.1具有中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3承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2.4有合格的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符合相应的生产经营范围的产品制造商(具有室外道路照明灯具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注册商标),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投标企业应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良好的售后服务记录;

2.6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获得招标文件;

2.7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在开标时必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备查。对未在询价现场提供以上资质原件的询价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4、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公司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设备清单、投标设备的技术参数、报价表、售后服务承诺函等。本次询价项目采用一次性报价(投标文件一式三份且密封完好后加盖公章)。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纸张,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应签字或盖章,装订成册密封袋内,在密封袋的所有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袋外应写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并注明“询价时启封”。投标文件密封及制作不规范,不予受理。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各自情况等进行投标报价的编制,报价应包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产品的生产(采购)、包装、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税金等所有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凡投标人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本次招标以上所列明的项目,招标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签订及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5、请将报价单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并在北京时间2016年 9月19日 15:30之前密封送至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一楼开标厅(吉安市吉州区城南文体路与吉州大道交叉路市民服务中心十一楼)。

6、投标保证金为捌仟元人民币、标书工本费叁佰元(开标现场交纳售后不退)保证金应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不接受现金存入方式缴纳(汇款人户名必须为投标人公司,注明赣和新政采字2016- 037号投标保证金),在2016年 9月 19日 15:30前到达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十个工作日内凭采购人出具的验收证明由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息退还.

对于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单位的投标,我公司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拒绝。

户 名: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 号:171*****100*******

开户行: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都分理处(行号:********0015)

7、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8、送货地点:吉州区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9、付款方式:货物验收合格后,由采购方按比例支付。

10、售后服务要求:

11、投标人在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本次招标采取最低评标价法评标。

12、预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与采购单位和项目单位一起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我中心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另定中标者,并保留追究因原中标者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的权利。

13、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使用费由中标单位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按国家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向代理机构交纳代理费,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联系人: 邓先生   联系电话:187*****283

招标代理:郭先生   联系电话:177*****618     

江西和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九月 五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安装 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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