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生物谷配套停车场项目招标公告

南沙生物谷配套停车场项目招标公告

南沙生物谷配套停车场项目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南沙生物谷配套停车场项目招标人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南沙生物谷配套停车场项目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

一、工程名称:南沙生物谷配套停车场项目

二、招标单位: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联系人:黎工 联系电话:020-********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大元开发新区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020-********157*****263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文坡路8号8楼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大元开发新区

监督电话:020-********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四、项目概况:南沙生物谷配套停车场,面积约*****平方米, 包括土地平整、围墙、人行路面、给排水、电力系统等升级改造及停车场配套设施。(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施工图)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工期、评标办法:

1、标段划分:1个标段。

2、招标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南沙生物谷配套停车场项目具体以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为准。

3、最高投标限价:*******.99元

4、施工工期:50日历天。

5、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七、公告发布起止时间、投标登记与获取招标文件起止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公告发布起止时间(含本日):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14日23时59分。

2、投标登记与获取招标文件起止时间(含本日):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4日(10: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3、投标登记与获取招标文地点:请有意向的投标人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文坡路8号8楼(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注:凡有意参与投标者,均需出具的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须盖公章)进行投标登记与获取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每套人民币500元,收款单位开具收据,售后不退。

4、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4年9月30日09时00分;截止时间:2024年9月30日9时30分。

递交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文坡路8号8楼(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会议室)。

5、开标开始时间:2024年9月30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文坡路8号8楼(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会议室)。

6、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7、投标人通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八、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组织(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3、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的规定换领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注:①工程施工资质: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期间如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4、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注册建造师且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同时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5、投标人拟委派的本项目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

6、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7、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8、投标人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投标人自行出具承诺书)。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九、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十、在规定时间内已完成投标登记与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 3 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十一、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十二、异议受理

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020-********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大元开发新区

十三、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网址:https://www.gdgcgw.com/)、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法定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定时期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贿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处罚的;

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有);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项目名称)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三)为本标段监理人或者与本标段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五)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六)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七)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八)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九)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十一)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明确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区域范围不包含本标段建设地点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十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十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四)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违约”事实应当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停车场 配套 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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