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灵山县润泉自来水厂个人独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灵山县润泉自来水厂个人独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灵山县润泉自来水厂(个人独资):
你公司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编制的《灵山县润泉自来水厂(个人独资)取水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表》)收悉,《水资源论证表》于2024年8月经灵山县水利局审查通过,认为《水资源论证表》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2017)的要求,可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依据。
经审查,贵公司提交的申请取水建设项目,符合取水许可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灵山县润泉自来水厂(个人独资)取水许可申请,项目位于灵山县太平镇商贸一街11号,为已建项目,于2017年底建成并投入运行。本工程主要为自来水生产和供应,设计生产供应100户400人生活用水,每天供应80桶水。项目取水水源为地下水,水井井深80m,井径0.3m,取水口地点位于灵山县太平镇九冬村委那槐村母鸡麓山,取水口坐标:东经108°49′33.04″,北纬22°22′09.70″。项目设计日最大取水规模为59.03m3/d,年取水量2.1546万m3/a。设计取水保证率取95%,取水方式为提水。
二、同意《水资源论证表》中对取用水合理性的分析结论。项目所属行业为D4610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方发展需求,对促进经济发展有利,取用水过程基本合理。
三、同意项目退水方式。本项目退水量为1.5974万m3/a,退水主要为生产辅助用水和供水居民生活污水。项目生产过程主要以过滤为主,未含添加剂,生产辅助用水与原水的水质相比相差不大。生产辅助用水及居民生活污水通过太平镇污水管网收纳,排入太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沙坪河,因此本项目退水对排污口下游的第三者影响很小,退水方案可行。
四、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取水可靠性分析评价。项目日最大取水量59.03m3/d,年取水量2.1546万m3/a,占灵山县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比例极少。新增取水量符合灵山县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合理性分析。本项目设计日最大取水量59.03m3/d,年取水量2.5146m3/a,职工生活用水定额25L/人·d,居民生活用水定额140L/人·d,用水定额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19)标准,满足灵山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要求,用水效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用水合理。
六、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做好取用水台账记录。
七、如本项目取水、退水量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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