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小浠泉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具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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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16:06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小浠泉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具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八所小浠泉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具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我局对位于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南路与解放东路交叉口业城大厦1号楼的东方八所小浠泉餐饮店的餐具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餐具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使用者:东方八所小浠泉餐饮店,检验机构: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6月14日,我局收到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餐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显示,在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南路与解放东路交叉口业城大厦1号楼的东方八所小浠泉餐饮店于2024年5月29日使用的餐碗,经抽样检验,样品餐碗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清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因该批次餐碗仅在店内堂食使用,未在市面上流通,无需进行召回。

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使用了上述产品,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6月20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并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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