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9月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9月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对标一流、深化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扎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壁垒,按照昆明市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相关部署和《昆明市晋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审查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的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清理审查的范围、标准、原则和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审查工作。现将2024年第1—9月份公平竞争清理审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领导与制度建设情况
为确保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2024年,由于部分领导工作变动,我局调整充实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明确我局的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四位副局长、两位区农业特色产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政策法规科,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主任、法规科科长兼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全体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落实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各成员单位,在起草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文件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的审查工作,并收集整理相关单位报送的《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表》和审查报告。
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对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件中的“第一章中的第二条”,识别起草的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若属于审查对象的,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件“第三章审查标准和第四章例外规定”进行自我审查。确保我局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本单位自检清理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昆明市晋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 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审查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对照“清理审查的标准”中的“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例外规定”五个方面,对我局2023年以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清理审查情况是:
1.清理审查2023年出台文件的情况
2023年度,我局印发文件17个。我局对照清理审查的范围,对制定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集中于政府补贴、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政府特许经营、产业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几个方面,对2023年出台的17个文件进行了梳理审查,在审查工作中,我局严格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各科室、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的内容,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2023年我局出台的17个文件不涉及经营主体利益,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清理审查2024年出台文件的情况
2024年1—9月9日,我局印发文件5个,我局对照清理审查的范围,对制定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集中于政府补贴、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政府特许经营、产业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几个方面,对2024年1—9月9日出台的5个文件进行了梳理审查,在审查工作中,我局严格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各科室、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的内容,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2024年1—9月9日,我局出台的5个文件不涉及经营主体利益,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3.清理审查2023年政府采购文件情况
2023年,我局没有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文件。
4.清理审查2024年政府采购文件情况
2024年1—9月9日,我局制定政府采购文件9个,具体文件是:
(1)《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竞争性比选的公告》,我局采用在局机关公示栏张贴《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竞争性比选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和委托“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的方式,对该公告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竞争性比选的公告》满足公平竞争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晋宁区2024年“千人1.8批次”种植业定量检测385批次第三方技术单位比选公告》,我局采用在局机关公示栏张贴《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晋宁区2024年“千人1.8批次”种植业定量检测385批次第三方技术单位比选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和委托“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的方式,对该公告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晋宁区2024年“千人1.8批次”种植业定量检测385批次第三方技术单位比选公告》、满足公平竞争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晋宁区农业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禁止贩运未经加工腐熟发酵畜禽粪污的通告》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询价函》,我局采用在局机关公示栏张贴《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晋宁区农业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禁止贩运未经加工腐熟发酵畜禽粪污的通告》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询价函》>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和委托“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的方式,对该公告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晋宁区农业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禁止贩运未经加工腐熟发酵畜禽粪污的通告》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询价函》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晋宁区4个耕地质量长期监测点运维服务第三方技术单位比选公告》,我局采用在局机关公示栏张贴《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晋宁区4个耕地质量长期监测点运维服务第三方技术单位比选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和委托“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的方式,对该公告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晋宁区4个耕地质量长期监测点运维服务第三方技术单位比选公告》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提升项目(有机肥采购)招标文件》,我局采用在局机关公示栏张贴《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提升项目(有机肥采购)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和委托“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的方式,对该公告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提升项目(有机肥采购)招标文件》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晋宁区2024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监测服务技术项目比选公告》,我局采用在局机关公示栏张贴《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晋宁区2024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监测服务技术项目比选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和委托“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的方式,对该公告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晋宁区2024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监测服务技术项目比选公告》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7)《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衔接资金绩效评价项目竞争性比选的公告》,我局采用在局机关公示栏张贴《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衔接资金绩效评价项目竞争性比选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和委托“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的方式,对该公告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衔接资金绩效评价项目竞争性比选的公告》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晋宁区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我局采用在局机关公示栏张贴《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晋宁区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和委托“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的方式,对该公告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晋宁区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9)《晋宁区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比选公告》,我局采用在局机关公示栏张贴《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晋宁区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比选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建议和委托“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的方式,对该公告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晋宁区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比选公告》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对9个公告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认真填写了《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5.清理审查2023年公开招投标文件情况
2023年,我局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公开招投标文件4个,具体文件是:《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和《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变更公告》。经清理审查,所发的4个文件,其中:《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修改通知》2个文件满足公平竞争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满足公平竞争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2个,具体是:《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和《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变更公告》。
6.清理审查2024年公招投标文件情况
2024年1—9月9日,我局目前没有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公开招投标文件。
7.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2个文件的整改情况
根据昆明市晋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对昆明市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网络抽查情况的整改通知》文件要求,对我局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和《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变更公告》文件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如下:
问题1:2023年9月5日,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在《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文件,“项目负责人资格: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没有在建项目,并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且施工期限内不得更换并提供相应承诺书。业绩要求:近三年(2020-2022年)至少承担过三个高标准农田改造建设项目(改造提升项目、新建项目国土综合整治(提质改造)等相关工程项目”。
问题2:2023年9月5日,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在《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变更公告》“项目负责人资格: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需须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没有在建项目,并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且施工期限内不得更换并提供相应承诺书”
整改措施:为促进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积极向昆明市农业农村局争取农田建设项目。2023年争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个,项目批复为《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昆明市财政局 关于晋宁区 2023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 》(昆农复〔2023〕26号)。收到批复后,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后,进行招投标工作,于2023年9月5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平台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区农业农村局已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于2023年9月8日发出补遗通知《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修改通知》,通知内容为:删除“第一章 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8投标人业绩要求:近三年(2020-2022年)至少承担过三个高标准农田改造建设项目(改造提升项目、新建项目)、国土综合整治(提质改造)等相关工程项目。”内容。
但由于当时考虑避免投标方出现项目负责人挂靠的情况,故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一个月社保证明,目的仅用于证明该项目经理为投标公司工作人员,所以在变更公告中未删除:“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需须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没有在建项目,并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且施工期限内不得更换并提供相应承诺书”内容。
昆明晋宁区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9月5日发出招标公告、9月8日发出变更通知,2023年10月7日开标,2023年10月19日发出中标通知书,2023年10月26日开工建设,截至2024年4月30日,已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目前正在进行工程结算,待结算完成后进行工程审计、验收。
2024年4月29日,我局收到昆明市晋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对昆明市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网络抽查情况的整改通知》,我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负责我局公开招投标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司法部五部委联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学习,并对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人员对照《昆明市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网络抽查文件清单》中涉及我局2个文件中“违反的内容”、“违反原因剖析”进行了分析研究,要求工作人员对此类问题举一反三,引以为鉴,切实做好今后我局的项目公开招投标工作,确保在今后的公开招投标工作不出现此类问题。
鉴于目前该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已完成,对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在《晋宁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变更公告》“项目负责人资格: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需须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没有在建项目,并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且施工期限内不得更换并提供相应承诺书。”已无法发出变更公告进行整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单位今后将加强招标工作业务学习,认真做好项目招标公平竞争的审查,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认真履行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要求代理机构在后续项目编制招标文件时要认真、严谨、严格审核,要求代理机构在后续的招标项目中不得出现影响项目招标公平竞争的情况。
二、工作亮点
一是领导重视、明确审查机构。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调整充实了我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确保了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是明确专人负责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按时做好材料的上报工作。
三、存在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力度有待加大。个别科室、单位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认识不够到位、存在主动性不够强。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工作指导。按照昆明市晋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审查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指导好对局属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的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工作。
二是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我局出台的政策性措施,做到应审尽审。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产生不良后果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附件:
1.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9月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
2.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增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统计
3.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9日
附件1: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9月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
附件2: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增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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