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巩店好又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利辛县巩店好又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经查,2024年5月6日,当事人的经营者从阜阳市祥和百货公司送货车上购进12瓶SOD蜜“大宝”,90毫升和200毫升的各购进6瓶。90毫升装进价是7.8元/瓶,售价是8.8元/瓶。200毫升装进价是13元/瓶,售价是15元/瓶。至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者购进的SOD蜜“大宝”售出1瓶90毫升装,其余均未售出。本案涉及商品货值金额142.8元,认定违法所得1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0 利市监处罚〔2024〕1091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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