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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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纤果果蔬超市 | 利辛县纤果果蔬超市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2024年8月12日,根据工作部署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纤果果蔬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该店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打印电子秤未经检定,该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 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决定对利辛县纤果果蔬超市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6日办理营业执照,地址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家和苑25栋105铺,从事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水产品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2024年8月12日,根据工作部署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纤果果蔬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检查该店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厂名:厦门佰伦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佰伦斯”牌TBS-15/30打印电子秤最大秤量:15/30kg 检定分度数:n=3000产品编号********最小秤量:100g最大去皮量:T=-14.995 生产日期 RF1500TC-*****检定分度值:5/10g工作温度:0℃~+40℃电源:AC220/110V实际分度值:5/10g,2018F111-35准确度等三级:执行标准:GB/T7722-2005) 未经检定,其数量共1台。2024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经营者李永久介绍该店是2022年12月16日开始使用的,该打印电子秤是用于贸易结算称重水果,目前该打印电子秤使用前后没有申请检定无检定合格印证,当事人经营者李永久在接受调查时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并在相关证据上签字确认,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6日 | 利市监处罚〔2024〕1163号 |
利辛县程家集镇德旺隆生活超市 | 利辛县程家集镇德旺隆生活超市涉嫌销售的手雷喷嘴糖和灵灵虎蚊香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案 |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程家集镇德旺隆生活超市销售的手雷喷嘴糖和灵灵虎蚊香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该批手雷喷嘴糖和灵灵虎蚊香涉嫌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决定对利辛县程家集镇德旺隆生活超市涉嫌销售手雷喷嘴糖和灵灵虎蚊香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罚款 |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6日 | 利市监处罚〔2024〕1193号 |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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