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大关县风岩沟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大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大关县风岩沟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移发 〔2017〕147号)有关规定,为确保大关县风岩沟水库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大关县风岩沟水库枢纽施工区红线范围内、水库正常蓄水位1666.8米加安全超高范围以下地区,除本通告明确的水利工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行业规划,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林木和植树造林,不得新葬、迁入坟地和建纪念碑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搬迁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婚生、正常的工作调动、复转军人、婚嫁、大中专院校毕业未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录用、刑满释放回原籍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一律不得享受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政策。
三、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应与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审定的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细则,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实物指标真实、全面、准确,保障移民合法权益。
四、工程建设征地区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移民政策法规宣传解释,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工程早日建成发挥效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4日。
特此通告。
大关县水务局
2024年9月4日
标签: 水库工程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