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13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13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1号、51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张兴副食品店销售的“蒜蓉辣椒酱”

  (一)东莞市塘厦张兴副食品店销售的“蒜蓉辣椒酱”,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张兴副食品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张兴副食品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蒜蓉辣椒酱”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加工环节导致的。

  二、东莞市塘厦宁氏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

  (一)东莞市塘厦宁氏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测,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宁氏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宁氏蔬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黄豆芽”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三、东莞市塘厦广凯河鲜档销售的“牛蛙”

  (一)东莞市塘厦广凯河鲜档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广凯河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广凯河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牛蛙”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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