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瑞邦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的处置竞价公告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瑞邦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的处置竞价公告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于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19日在阿里拍卖网站对河南瑞邦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进行公开挂牌竞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5月6日(基准日),河南瑞邦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涉及未偿本金人民币20,674,655.76元,未偿利息7,970,391.31元,代垫费用0元,债权总计********.07元。
挂牌价格:21,100,263.36元,保证金:6,330,079.01元,意向竞买人请于挂牌期限内在阿里拍卖网站报名竞价并将保证金支付至我单位账户。
详情请登录阿里拍卖网站(https://zc-paimai.taobao.com/)查询。
竞买人应具备条件: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下列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本次竞价标的:(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竞价标的涉及的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竞价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人员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与参与竞价标的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竞价标的涉及的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3)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为不诚实经营、诈骗客户资金等违法经营行为所得,或盗窃、受贿、侵占挪用公司财产、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行为所得;(4)其他依据中国法律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或变相竞买本次竞价标的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异议或详情咨询,可在公告有效期内来电咨询,如发现阻挠咨询现象,可向转让方举报。
咨询电话:0371-********
联系人:王先生
监督电话:0371-********
监督人:王先生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11日
公告清单(基准日:2024年5月6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借款人 | 本金 | 利息 | 费用 | 担保方式 | 抵(质)押物详细情况及保证人 | 诉讼情况 |
1 | 河南瑞邦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1,485,780.87 | *******.72 | 0.00 | 抵押+保证 | 抵押物1:为河南瑞邦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9幢1单元1-6层1号的房产,不动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面积:4734.92平方米,用途为工业。最高额担保:3000万元。抵押物2:为河南瑞邦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10幢1单元1层1号,不动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面积:5826.08平方米,用途为工业。最高额担保:3000万元。保证人:陈万仁、刘中敏。 | 终本 |
2 | 河南省冰源散热器有限公司 | 1,628,400.00 | 855,088.12 | 0.00 | 保证 | 保证人:新乡市科达水箱有限公司、河南省卫辉市鑫虎星工具有限公司、和存霞、刘会勇 | 已诉,未执行 |
3 | 河南方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849,987.29 | 506,856.87 | 0.00 | 抵押+保证 | 抵押物为方媛名下房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2号院商业3号楼5层,面积:593.19平方米,产权号为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用途为商业。最高担保额250万元。保证人:方媛 | 终本 |
4 | 巩义市恒盛铝业有限公司 | 5,710,487.91 | 5,056,345.60 | 0.00 | 保证 | 保证人:郑州市萨辛曦晨氟铝有限公司、河南金恒铝业有限公司、郜其凯、余志英、郜其国、郜轶湘 | 终本 |
合计 | 20,674,655.76 | 7,970,391.31 | 0 | - |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费用,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差补义务人等。
4.本公告清单列示的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较大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
5.本公告如有漏登、错登,以实际债权凭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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