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西、浍水路北地块建筑物构筑物招标公告
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西、浍水路北地块建筑物构筑物招标公告
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西、浍水路北地块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等残值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 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西、浍水路北地块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等残值处置 | |||||
项目编号 | 2024BFDCJ***** | |||||
委托方 | 肥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9月12日9:00始至2024年9月26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9月27日9:00至10: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市肥东县金阳路西、浍水路北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拆除残余价值,拟处置资产包含2栋钢混结构房屋、2栋钢结构厂房、2处厂房基础,总建筑面积约4.5万平方米(不含厂房基础),不含围墙、地坪及地下部分,转让标的范围以资产评估内容为限,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上传附件。转让资产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与委托方联系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向委托方咨询确认标的具体情况,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了皖正房评报[2024]第Z0097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元(评估价含税),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底价 | 481.3478万元 | 交易保证金 | 48万元 |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项目成交后,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本项目转让价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本项目转让底价及成交价均为含税价格,转让价款接收方按照相应税率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增值税税率调整,则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品类、品质、规格、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物资现状及转让要求,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评估报告中的资产状况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意向方需根据现场踏勘实际标的情况进行报价,标的资产现场实际与评估结果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成交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或踏勘现场不充分、未理解为由,也不得以品类、品质、规格、数量、重量或范围等差异为由,提出异议或拒签合同,并不得以此为由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处置或要求赔偿。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成本及相关风险,合理报价。 2.本次转让标的拆除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所有拆余物资的清理、搬运、装卸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及委托方要求,标的资产的拆除、解体施工作业须由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完成:如受让方自身具有上述资质,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情况和证书报委托方备案;如受让方委托具有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拆除、解体等施工作业,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与施工单位针对本项目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和证书报委托方备案。 4.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提供拆除处置方案,拆除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拆除方案、拟投入机器设备、拆除进度安排以及拆除标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处置方案经委托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且受让方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委托方向受让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受让方才可进场,受让方不得在未收到委托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 5.受让方须在施工前与委托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施工环保协议书。受让方须在双方约定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自委托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次日起,受让方须在45日内将转让标的拆解完成并处置完毕。为保证及时完成,未经委托方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损毁和挖掘地面以下结构,如有损坏,受让方须照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受让方完成拆除作业后,土地需平整后净地交付,不得掩埋、留置任何建筑垃圾。受让方须将地面拆除至正负零,资产处置后须地块平整。 6.原有地块具有围墙功能的墙体(围墙及与建筑物、构筑物相连部分)不纳入本次转让范围,受让方在委托方会同相关部门对拆除现场验收合格后。在正式移交前需完全封闭出入口,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7.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须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围挡、消防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因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环卫罚款等处罚,其费用与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拆解、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在用建(构)筑物及公共基础设施,如有损坏须按实价赔偿。 8.受让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受让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受让方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9.意向受让方应在委托方统一安排下进行现场踏勘,与委托方充分沟通了解转让标的情况,集中踏勘安排如下: (1)踏勘时间:①第一批次:2024年9月19日上午9:00开始,请各意向方于9月19日上午8:30前到达指定集合地点;②第二批次:2024年9月25日上午9:00开始,请各意向方于9月25日上午8:30前到达指定集合地点。 (2)踏勘集合地点:肥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门口(肥东经开区金阳路10号)。 (3)踏勘联系人:朱主任,联系电话:0551-********、138*****509。 (4)踏勘要求:请各意向方委派不超过2名代表到现场踏勘。各意向方代表需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否则不予入场。各意向方代表需自觉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安排,不得随意走动,干扰场内日常工作。 10.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高空作业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危险物品储罐处理、钢结构建筑物拆除、喷涂等作业),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现场拆除负责人应为实施拆除工作企业的正式职工。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须交委托方备案存档。③拆除、装运过程直至受让方实际交付委托方之日期间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由受让方负责,自拆除标的移交受让方之日起,拆除标的的看护、拆除、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完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48%;*****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肥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钟敏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1.转让标的相关描述: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市肥东县金阳路西、浍水路北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拆除残余价值,拟处置资产包含2栋钢混结构房屋、2栋钢结构厂房、2处厂房基础,总建筑面积约4.5万平方米(不含厂房基础),不含围墙、地坪及地下部分,转让标的范围以资产评估内容为限。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了皖正房评报[2024]第Z0097号《评估报告》。
2.拆除及处置:乙方作为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乙方拆除处置,拆除处置后的残值归乙方所有。本合同拆除及处置包括拆除、搬运、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处置工作,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承诺:
1.自甲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之日起45日内,乙方自行完成转让标的拆除及处置工作,施工期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协调与决定。
2.乙方须在委托方规定的期限内进场进行拆除及处置工作,不得在未经委托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工作。为保证厂区拆除及处置及时完成,遇到交叉施工作业或因标定内容不全有争议的标的物,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委托方协调和决定。
3.乙方的拆除及处置工作应自行办理相关许可及批准手续并承担费用,甲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依法合规进行。
4.乙方在拆除及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致使转让方或相关方蒙受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处置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目整体转包、分包。
第四条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4******)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元(成交价的10%),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退还(收款单位:肥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安徽肥东农商行营业部;账号:200*****731966*****0024)。
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条款中的任意一条,则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3.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对转让标的、拆除及处置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乙方须在双方约定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自委托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次日起,乙方须在45日内将转让标的拆解完成并处置完毕。为保证及时完成,未经委托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损毁和挖掘地面以下结构,如有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乙方完成拆除作业后,土地需平整后净地交付,不得掩埋、留置任何建筑垃圾。乙方须将地面拆除至正负零,资产处置后须地块平整。
(三)自甲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之日起,乙方负责转让标的的看管、保卫责任并承担转让标的的遗失、灭失等风险。
(四)乙方指派项目经理: ,手机: ,负责组织本合同项目的实施并可代表乙方发送、接收相关资料信息等。甲方工作联系人: ,手机: ,负责组织本合同项目的实施并可代表甲方发送、接收相关资料信息等。
(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后3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验收标准:净地交付,符合项目建设开工条件。
第六条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标的、拆除及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成本、税、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原有地块具有围墙功能的墙体(围墙及与建筑物、构筑物相连部分)不纳入本次转让范围,乙方在甲方会同相关部门对拆除现场验收合格后。在正式移交前需完全封闭出入口,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三)乙方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须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围挡、消防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因乙方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环卫罚款等处罚,其费用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拆解、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在用建(构)筑物及公共基础设施,如有损坏须按实价赔偿。
(四)乙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乙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乙方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五)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高空作业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危险物品储罐处理、钢结构建筑物拆除、喷涂等作业),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现场拆除负责人应为实施拆除工作企业的正式职工。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须交甲方备案存档。③拆除、装运过程直至乙方实际交付甲方之日期间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自拆除标的移交乙方之日起,拆除标的的看护、拆除、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乙方已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乙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乙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乙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政府责令停工整顿的;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达7日的;
3、乙方拒绝甲方任务安排的;
4、乙方出现的其他违约情况;
5、乙方擅自整体转包、分包的。
(三)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5000元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10日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
(四)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5000元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0日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
(五)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规定导致本资产处置项目无法实施的,本项目自行终止,甲方与乙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本合同的,超过合同期限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乙方未在规定之日完工,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按转让标的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拆除及处置工作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同时甲方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八)乙方接到进场通知后,须派驻现场拆除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全天候负责现场拆除工作。若发现擅自离岗、脱岗行为,每人每次罚款2000元。
(九)乙方以上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且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合同。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
安全施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通过竞价获得甲方项目:肥东经开区金阳路西、浍水路北地块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等残值处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的安全生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全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乙方指派: 为本项目现场安全责任管理员,安全证书编号: 。手机: 。
3.乙方应对本项目的实施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涉及高空作业的,作业前必须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进行安全确认和通信联络。
5.乙方须在双方约定地点范围内进行工作,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不得随意走动。同时,乙方需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围挡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乙方拆除、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在用建(构)筑物及公共基础设施,如有损坏须按实价赔偿。
6.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监督检查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共同协调解决本项目的安全生产问题。
三、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安全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安全条款,甲方有权解除《资产转让合同》。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执行《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西、浍水路北地块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等残值处置公告》。
2.本协议一式3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执1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2:
施工环保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通过竞价获得甲方项目:肥东经开区金阳路西、浍水路北地块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等残值处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的环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环保责任
1.乙方应在本项目拆除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噪音、废水等污染环境。
2.乙方应合理处置拆除产生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乙方自行办理处置废弃物相关审批手续,费用自理。
3.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拆除现场进行环境保护监测。
4.乙方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能够即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5.乙方指派: 为本项目现场环保责任管理员,资质证书编号: 手机: 。
二、监督检查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共同协调解决本项目的安全环保问题。
三、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环保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环保条款,甲方有权解除《资产转让合同》。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执行《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西、浍水路北地块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等残值处置公告》。
2.本协议一式3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执1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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