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已享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家庭不予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公告

关于对已享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家庭不予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国发【2023】14号文件,申请家庭已经享受公产房、同屋异产、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房、棚改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待遇,不予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此前已享受上述政策的租赁补贴复核户,各相关街道已于2024年4月予以取消。

大同市平城区保障住房服务中心

2024年9月11日

标签: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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