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岚山区渔港管理章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岚山区渔港管理章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岚山区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安全与生产秩序,保证渔港的使用效能,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保护人身和其他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岚山实际,编制渔港章程,现征求公众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9月12日。


岚山渔港管理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保证渔港的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渔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岚山渔港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在港内从事渔港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是国有渔港,位于鲁苏交界、海洲湾畔,毗邻江苏省连云港市,紧邻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日照港岚山港区。陆路距G204国道9公里、距高铁岚山站15公里、距日照山字河机场40公里,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属温带季风性气候,春、秋、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终年不冻;潮汐为不正规半日潮向半日潮过渡,最大潮差5米、最小潮差2米。

第五条 港区呈东北—西南走向。陆域东北至岚山港区边界;北至海滨路;东至岚山港边界;西南至海上碑公园。总陆域面积约20.9万平方米,港区总水域面积约40.5万平方米。(具体范围及坐标点见附件)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六条 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审核渔港经营许可申请,同时派驻渔港监督执法人员驻港,设有渔港监督科室在渔港办公。

第七条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岚山大队、日照海警局岚山工作站以及渔港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依据职责负责本港综合管理工作。岚山头派出所在港区中段设有警务室。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八条 港区配套油库、冷藏制冰厂、水产品加工厂、冷链物流、船员中介服务机构等后勤服务设施。

第九条 本港码头总长1840米,最大可靠泊2000吨级船舶。

第十条 港区口门处设有灯桩1座,坐标为119°21′00″E 35°05′10″N,灯高10米、射程1海里。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一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批准,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二条 进出本港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船舶证书有效且齐全;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有效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类有关安全的重要设施和通导、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

(四)按规定标示船名、船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第十三条 进出本港的一切船舶,须按《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本港前,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进出本港的渔船应当使用规定的系统报告详细信息。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在未经处理或整改前,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或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三)载重超过载重线或配载不合理的;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未经批准载运危险品的;

(五)职务船员配额不足或未取得有效资格证书的;

(六)非客运船舶违章搭客的;

(七)未配救生、消防等重要安全设备的;

(八)船舶发生交通、海损事故,尚未处理办结或未交付提供担保的;

(九)遇恶劣天气影响,有碍航行安全的;

(十)渔业执法机构认为有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第十六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七条 所有船舶禁止在口门抛锚和停泊,禁止在海底设施规定禁止停泊范围内抛锚和停泊。

第十八条 渔港管理人员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山东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渔船的数据,核验渔船的身份,查验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还应当检查渔船安全状况,具体包括: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AIS、北斗等设备设施完好性及注册信息准确性。

第十九条 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条 禁渔期内,未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动态,服从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作业。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并排船数不得超过8艘。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渔港内进行靠岸、停泊、补给、加油、冲冰、装卸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秩序地进行,禁止争档抢位、强行靠泊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渔港水域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时,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并使船舶保持可应急调动的状态,值班人员应加强瞭望,遵守值班规则,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七条 渔船加油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渔港门卫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渔船加油期间,渔港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渔港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港经营人为日照市岚山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港务管理,在渔港大门西侧设有渔港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本港经营人可依法收取相关费用,用于本渔港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具体收费类别及标准以相关部门规定及渔港委托管理约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渔港管理办公室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岚山区海洋发展局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日照市岚山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渔港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特殊原因需在渔港内指定地点进行临时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并书面审批。审批人员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明火作业期间,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防波堤、码头、护岸以及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和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港禁止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进港停泊或锚泊。

第四十条 渔船上岸临时性修补网具,必须在指定地点内,不得超越堆场范围。

第四十一条 渔业船舶、码头、堆场的机械设备应保持完好,在装卸、载运或者堆放货物时,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负荷量。

第四十二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3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四十三条 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并由岚山区海洋发展局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如本港水域碍航物需遗留,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在其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第四十五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六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七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渔港水域内禁止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十八条 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九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海事、环保等部门报告,接受其调查处理。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渔港水域造成污染,渔港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治理,应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损失,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五十一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五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调度的,及时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驻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游泳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内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五)未经港务同意,不得进行下列作业活动:

1.渔船加油;

2.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渔获物;

3.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4.潜水割摆。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名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岚山区海洋发展局组织编制,岚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

第六十一条本港章未规定之事项,依照我国现行其他港航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港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岚山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岚山渔港港界图


附件1

岚山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一、渔港管理机构

名称

位置

电话

岚山区海洋发展局

岚山区岚山东路501号

0633-*******

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渔港监督办公室

岚山渔港港区南侧中段

0633-*******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岚山大队岚山头派出所

岚山区圣岚东路600号

0633-*******

日照海警局岚山工作站

岚山区东潘渔港内

0633-*******

二、渔港经营服务单位

名称

经营服务项目

位置

电话

日照市岚山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

泊位调度、渔船进出港登记、码头作业管理、燃油补给、制冰加水加冰、岸电使用、渔获物计量、溢油防治

大门西侧

0631-*******

渔获物装卸

渔获物计量

渔获物交易

渔获物冷藏加工

港区南侧

0631-*******


东潘渔港管理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保证渔港的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渔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东潘渔港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在港内从事渔港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属于村集体渔港,南临岚桥港,北接松虎湾沙滩,西濒沿海公路。陆路距G204国道7.5公里、距高铁岚山站13公里、距日照山字河机场40公里,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属温带季风型气候,春、秋、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终年不冻;潮汐为不正规半日潮向半日潮过渡,最大潮差5米、最小潮差2米。

第五条 港区陆域总陆域面积约14万平方米,港池总水域面积约43.7万平方米。(具体范围及坐标点见附件)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六条 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是渔港及港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渔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审核渔港经营许可申请,同时派驻渔港监督执法人员驻港。

第七条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岚山大队、日照海警局岚山工作站以及渔港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依据职责负责本港综合管理工作。韩家营子派出所负责本港的治安管理,在港区设有警务室。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八条 港区配套撬装式加油站、冷藏制冰厂、冷链物流、船员中介服务机构、水产交易市场、水产品加工厂、修造船厂等后勤服务设施。

第九条 本港码头总长2860米,最大可靠泊3000吨级船舶。

第十条 港区口门处设有灯塔1座,坐标为35°08′9.6″N 119°23′06″E ,高10米,射程5海里。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一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批准,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二条 进出本港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船舶证书有效且齐全;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有效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类有关安全的重要设施和通导、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

(四)按规定标示船名、船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第十三条 进出本港的一切船舶,须按《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本港前,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进出本港的渔船应当使用规定的系统报告详细信息。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在未经处理或整改前,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或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三)载重超过载重线或配载不合理的;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未经批准载运危险品的;

(五)职务船员配额不足或未取得有效资格证书的;

(六)非客运船舶违章搭客的;

(七)未配救生、消防等重要安全设备的;

(八)船舶发生交通、海损事故,尚未处理办结或未交付提供担保的;

(九)遇恶劣天气影响,有碍航行安全的;

(十)渔业执法机构认为有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第十六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七条 所有船舶禁止在口门抛锚和停泊,禁止在海底设施规定禁止停泊范围内抛锚和停泊。

第十八条 渔港管理人员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山东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渔船的数据,

核验渔船的身份,查验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还应当检查渔船安全状况,具体包括: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AIS、北斗等设备设施完好性及注册信息准确性。

第十九条 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渔港监督驻港科室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条 禁渔期内,未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动态,服从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并排船数不得超过8艘。

第二十三条 渔船在渔港内进行靠岸、停泊、装卸、补给、加油、加冰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秩序地进行,禁止争抢泊位、强行靠泊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渔船在渔港水域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时,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并使船舶保持可应急调动的状态,值班人员应加强瞭望,遵守值班规则,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船载渔获物宜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渔获物在本港上交易时,有溯源管理要求的,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后,才准予离港。

第二十七条 渔船加油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渔港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渔船加油期间,渔港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污染防治设备。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渔港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港经营人为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东潘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负责港务管理,在渔港大门向东道路北侧设有渔港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本港经营人可依法收取相关费用,用于本渔港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具体收费类别及标准以相关部门规定及渔港委托管理约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渔港管理办公室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岚山区海洋发展局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东潘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渔港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特殊原因需在渔港内指定地点进行临时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并书面审批。审批人员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明火作业期间,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防波堤、码头、护岸以及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和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港禁止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进港停泊或锚泊。

第四十条 渔船上岸临时性修补网具,必须在指定地点内,不得超越堆场范围。

第四十一条 渔业船舶、码头、堆场的机械设备应保持完好,在装卸、载运或者堆放货物时,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负荷量。

第四十二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3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四十三条 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并由岚山区海洋发展局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如本港水域碍航物需遗留,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在其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第四十五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六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七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渔港水域内禁止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十八条 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九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海事、环保等部门报告,接受其调查处理。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渔港水域造成污染,影响水产资源、港池回填、阻滞水流等,渔港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回填费用,赔偿损失,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五十一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五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调度的,及时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驻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游泳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内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五)未经港务同意,不得进行下列作业活动:

1.渔船加油;

2.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渔获物;

3.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4.潜水割摆。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名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岚山区海洋发展局组织编制,岚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

第六十一条 本港章未规定之事项,依照我国现行其他港航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港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东潘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东潘渔港港界图

附件1

东潘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一、渔港管理机构

名称

位置

电话

岚山区海洋发展局

岚山区岚山东路501号

0633-*******

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渔港监督办公室

岚山渔港港区南侧中段

0633-*******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

岚山大队韩家营子派出所

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韩家营子村委会北

0633-*******

日照海警局岚山工作站

岚山区东潘渔港内

0633-*******

二、渔港经营服务单位

名称

经营服务项目

位置

电话

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东潘渔业专业合作社

组织本社成员为渔船生产提供物资供应;鱼货销售等配套服务;发展海上垂钓及海上休闲旅游业;为本社成员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

泊位调度、渔船进出港登记、码头作业管理、燃油补给、加水加冰、岸电使用、渔获物计量、船舶拖带、溢油防治

渔港服务用房

135*****196


西潘渔港管理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保证渔港的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渔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西潘渔港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在港内从事渔港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属于村集体渔港,南邻松虎湾沙滩,北接岚山区贝类加工产业园,西濒沿海公路。陆路距G204国道7.5公里、距高铁岚山站13公里、距日照山字河机场40公里,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属温带季风型气候,春、秋、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终年不冻;潮汐为不正规半日潮向半日潮过渡,最大潮差5米、最小潮差2米。

第五条 港区陆域北至岚山区贝类加工产业园,南至松虎湾沙滩,西濒沿海公路。总陆域面积约10.2万平方米,港区总水域面积约30.4万平方米。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六条 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审核渔港经营许可申请,同时派驻渔港监督执法人员驻港,设有渔港监督科室在渔港办公。

第七条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岚山大队、日照海警局岚山工作站以及渔港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依据职责负责本港综合管理工作。韩家营子派出所负责本港的治安管理,在港区设有警务室。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八条 港区配套撬装式加油站、冷藏制冰厂、冷链物流、船员中介服务机构、水产交易市场等后勤服务设施。

第九条 本港码头总长3150米,最大可靠泊2000吨级船舶。

第十条 港区口门处设有灯塔1座,坐标为35°09′3.6″N 119°22′58.8″E,高10米,射程5海里。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一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批准,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二条 进出本港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船舶证书有效且齐全;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有效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类有关安全的重要设施和通导、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

(四)按规定标示船名、船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第十三条 进出本港的一切船舶,须按《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本港前,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进出本港的渔船应当使用规定的系统报告详细信息。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在未经处理或整改前,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或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三)载重超过载重线或配载不合理的;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未经批准载运危险品的;

(五)职务船员配额不足或未取得有效资格证书的;

(六)非客运船舶违章搭客的;

(七)未配救生、消防等重要安全设备的;

(八)船舶发生交通、海损事故,尚未处理办结或未交付提供担保的;

(九)遇恶劣天气影响,有碍航行安全的;

(十)渔业执法机构认为有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第十六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七条 所有船舶禁止在口门抛锚和停泊,禁止在海底设施规定禁止停泊范围内抛锚和停泊。

第十八条 渔港管理人员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山东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渔船的数据,核验渔船的身份,查验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还应当检查渔船安全状况,具体包括: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AIS、北斗等设备设施完好性及注册信息准确性。

第十九条 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条 禁渔期内,未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动态,服从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作业。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并排船数不得超过8艘。

第二十三条 渔船在渔港内进行靠岸、停泊、装卸、补给、加油、加冰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秩序地进行,禁止争抢泊位、强行靠泊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渔船在渔港水域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时,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并使船舶保持可应急调动的状态,值班人员应加强瞭望,遵守值班规则,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船载渔获物宜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渔获物在本港上交易时,有溯源管理要求的,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后,才准予离港。

第二十七条 渔船加油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渔港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渔船加油期间,渔港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污染防治设备。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渔港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港经营人为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西潘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负责港务管理,在渔港大门向北道路西侧设有渔港服务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本港经营人可依法收取相关费用,用于本渔港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具体收费类别及标准以相关部门规定及渔港委托管理约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渔港管理办公室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岚山区海洋发展局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西潘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渔港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特殊原因需在渔港内指定地点进行临时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并书面审批。审批人员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明火作业期间,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防波堤、码头、护岸以及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和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港禁止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进港停泊或锚泊。

第四十条 渔船上岸临时性修补网具,必须在指定地点内,不得超越堆场范围。

第四十一条 渔业船舶、码头、堆场的机械设备应保持完好,在装卸、载运或者堆放货物时,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负荷量。

第四十二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3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四十三条 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并由岚山区海洋发展局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如本港水域碍航物需遗留,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在其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第四十五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六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七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渔港水域内禁止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十八条 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九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海事、环保等部门报告,接受其调查处理。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渔港水域造成污染,渔港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治理,应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损失,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五十一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五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调度的,及时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驻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游泳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内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五)未经港务同意,不得进行下列作业活动:

1.渔船加油;

2.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渔获物;

3.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4.潜水割摆。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名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岚山区海洋发展局组织编制,岚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

第六十一条 本港章未规定之事项,依照我国现行其他港航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港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潘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西潘渔港港界图


附件1

西潘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一、渔港管理机构

名称

位置

电话

岚山区海洋发展局

岚山区岚山东路501号

0633-*******

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渔港监督办公室

岚山渔港港区南侧中段

0633-*******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

岚山大队韩家营子派出所

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韩家营子村委会北

0633-*******

日照海警局岚山工作站

岚山区东潘渔港内

0633-*******

二、渔港经营服务单位

名称

经营服务项目

位置

电话

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西潘渔业专业合作社

组织本社成员为渔船生产提供物资供应;鱼货销售等配套服务;发展海上垂钓及海上休闲旅游业;为本社成员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

泊位调度、渔船进出港登记

、码头作业管理、燃油补给、

加水加冰、岸电使用、渔获物计量、船舶拖带、溢油防治

渔港服务用房

138*****111


童海渔港管理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保证渔港的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渔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童海渔港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在港内从事渔港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是村集体渔港,位于鲁苏交界、海洲湾畔,毗邻江苏省连云港市,紧邻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日照港岚山港区。陆路距G204国道9公里、距高铁岚山站15公里、距日照山字河机场40公里,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属温带季风型气候,春、秋、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终年不冻;潮汐为不正规半日潮向半日潮过渡,最大潮差5米、最小潮差2米。

第五条 港区呈南北走向。陆域北至童海港业边界,西至黄海粮油边界,南至岚山港边界;水域东至童海港业码头边界。总陆域面积约4万平方米,总水域面积约16.1万平方米。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六条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是渔港及港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渔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审核渔港经营许可申请,同时派驻渔港监督执法人员驻港。

第七条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岚山大队、日照海警局岚山工作站以及渔港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依据职责负责本港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八条 港区配套油库、冷藏制冰厂、水产品加工厂、冷链物流、船员中介服务机构等后勤服务设施。。

第九条 本港码头总长1105米,最大可靠泊200吨级船舶。

第十条 港区口门处设有灯桩1座,坐标为119°22′30″E 35°06′25″N,灯高8米、射程1海里。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一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批准,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二条 进出本港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船舶证书有效且齐全;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有效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类有关安全的重要设施和通导、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

(四)按规定标示船名、船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第十三条 进出本港的一切船舶,须按《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本港前,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进出本港的渔船应当使用规定的系统报告详细信息。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在未经处理或整改前,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或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三)载重超过载重线或配载不合理的;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未经批准载运危险品的;

(五)职务船员配额不足或未取得有效资格证书的;

(六)非客运船舶违章搭客的;

(七)未配救生、消防等重要安全设备的;

(八)船舶发生交通、海损事故,尚未处理办结或未交付提供担保的;

(九)遇恶劣天气影响,有碍航行安全的;

(十)渔业执法机构认为有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第十六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七条 所有船舶禁止在口门抛锚和停泊,禁止在海底设施规定禁止停泊范围内抛锚和停泊。

第十八条 渔港管理人员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山东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渔船的数据,核验渔船的身份,查验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还应当检查渔船安全状况,具体包括: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AIS、北斗等设备设施完好性及注册信息准确性。

第十九条 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条 禁渔期内,未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动态,服从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作业。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并排船数不得超过8艘。

第二十三条船舶在渔港内进行靠岸、停泊、补给、加油、冲冰、装卸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秩序地进行,禁止争档抢位、强行靠泊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渔港水域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时,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并使船舶保持可应急调动的状态,值班人员应加强瞭望,遵守值班规则,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七条 渔船加油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渔港门卫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渔船加油期间,渔港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渔港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港经营人为日照市岚山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港务管理,在渔港大门西侧设有渔港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本港经营人可依法收取相关费用,用于本渔港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具体收费类别及标准以相关部门规定及渔港委托管理约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渔港管理办公室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岚山区海洋发展局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日照市岚山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渔港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特殊原因需在渔港内指定地点进行临时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并书面审批。审批人员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明火作业期间,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防波堤、码头、护岸以及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和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港禁止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进港停泊或锚泊。

第四十条 渔船上岸临时性修补网具,必须在指定地点内,不得超越堆场范围。

第四十一条 渔业船舶、码头、堆场的机械设备应保持完好,在装卸、载运或者堆放货物时,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负荷量。

第四十二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3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四十三条 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并由岚山区海洋发展局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如本港水域碍航物需遗留,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在其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第四十五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六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七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渔港水域内禁止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十八条 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九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海事、环保等部门报告,接受其调查处理。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渔港水域造成污染,渔港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治理,应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损失,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五十一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五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调度的,及时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驻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游泳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内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五)未经港务同意,不得进行下列作业活动:

1.渔船加油;

2.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渔获物;

3.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4.潜水割摆。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名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岚山区海洋发展局组织编制,岚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

第六十一条 本港章未规定之事项,依照我国现行其他港航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港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童海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童海渔港港界图


附件1

童海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一、渔港管理机构

名称

位置

电话

岚山区海洋发展局

岚山区岚山东路501号

0633-*******

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渔港监督办公室

岚山渔港港区南侧中段

0633-*******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岚山大队岚山头派出所

岚山区圣岚东路600号

0633-*******

日照海警局岚山工作站

岚山区东潘渔港内

0633-*******

二、渔港经营服务单位

名称

经营服务项目

位置

电话

童海渔港管理办公室

泊位调度、渔船进出港登记、码头作业管理、燃油补给、制冰加水加冰、岸电使用、渔获物计量、溢油防治、渔获物装卸、

、渔获物计量、渔获物交易、渔获物冷藏加工

大门西侧、卡口

138*****585


万泽丰渔港管理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保证渔港的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渔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岚山渔港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在港内从事渔港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是企业所有渔港,位于鲁苏交界、海洲湾畔,毗邻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紧邻龙王河入海口。陆路距G204国道9公里、距高铁岚山站15公里、距日照山字河机场40公里,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属温带季风型气候,春、秋、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终年不冻;潮汐为不正规半日潮向半日潮过渡,最大潮差5米、最小潮差2米。

第五条 港区呈东—西走向。陆域北至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边界;南至龙王河入海口;东至黄海海域;西至沿海公路。总陆域面积约10.2万平方米,港区水域总面积约12.6平方米。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六条 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是渔港及港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渔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审核渔港经营许可申请,同时派驻渔港监督执法人员驻港。

第七条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岚山大队、日照海警局岚山工作站以及渔港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依据职责负责本港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八条 港区配套水产品加工厂和员工用房等配套设施。

第九条 本港码头总长167米,最大可靠泊200HP级船舶。

第十条 万泽丰渔港没有港外锚地,渔船主要停泊在龙王河河口处水域,现渔港可供锚泊的水域面积12.6362公顷,可供200HP以下渔船100余艘避风,渔船避风时采用多船并排单锚系泊的方式。

第十一条 港区口门处设有灯桩1座,坐标为35°1102.404N,119°2302.048″E。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二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批准,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三条 进出本港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船舶证书有效且齐全;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有效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类有关安全的重要设施和通导、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

(四)按规定标示船名、船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第十四条 进出本港的一切船舶,须按《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本港前,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进出本港的渔船应当使用规定的系统报告详细信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在未经处理或整改前,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或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三)载重超过载重线或配载不合理的;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未经批准载运危险品的;

(五)职务船员配额不足或未取得有效资格证书的;

(六)非客运船舶违章搭客的;

(七)未配救生、消防等重要安全设备的;

(八)船舶发生交通、海损事故,尚未处理办结或未交付提供担保的;

(九)遇恶劣天气影响,有碍航行安全的;

(十)渔业执法机构认为有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第十七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八条 所有船舶禁止在口门抛锚和停泊,禁止在海底设施规定禁止停泊范围内抛锚和停泊。

第十九条 渔港管理人员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山东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渔船的数据,核验渔船的身份,查验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还应当检查渔船安全状况,具体包括: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AIS、北斗等设备设施完好性及注册信息准确性。

第二十条 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一条 禁渔期内,未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动态,服从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作业。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并排船数不得超过8艘。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渔港内进行靠岸、停泊、补给、加油、冲冰、装卸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秩序地进行,禁止争档抢位、强行靠泊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渔港水域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时,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并使船舶保持可应急调动的状态,值班人员应加强瞭望,遵守值班规则,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八条 渔船加油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渔港门卫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渔船加油期间,渔港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九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渔港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三十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港经营人为山东万泽丰海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港务管理,在渔港大门西侧设有渔港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本港经营人可依法收取相关费用,用于本渔港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具体收费类别及标准以相关部门规定及渔港委托管理约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渔港管理办公室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岚山区海洋发展局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日照市岚山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渔港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特殊原因需在渔港内指定地点进行临时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并书面审批。审批人员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明火作业期间,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防波堤、码头、护岸以及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和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

第四十条 本港禁止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进港停泊或锚泊。

第四十一条 渔船上岸临时性修补网具,必须在指定地点内,不得超越堆场范围。

第四十二条 渔业船舶、码头、堆场的机械设备应保持完好,在装卸、载运或者堆放货物时,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负荷量。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3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四十四条 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并由岚山区海洋发展局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如本港水域碍航物需遗留,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在其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第四十六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七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渔港水域内禁止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十九条 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五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海事、环保等部门报告,接受其调查处理。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对渔港水域造成污染,渔港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治理,应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损失,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五十二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五十六条 大风红色预警,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调度的,及时向岚山区海洋发展局驻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游泳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内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八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五)未经港务同意,不得进行下列作业活动:

1.渔船加油;

2.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渔获物;

3.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4.潜水割摆。

第五十九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六十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名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岚山区海洋发展局组织编制,岚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

第六十二条 本港章未规定之事项,依照我国现行其他港航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港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万泽丰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万泽丰渔港港界图


附件1

万泽丰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一、渔港管理机构

名称

位置

电话

岚山区海洋发展局

岚山区岚山东路501号

0633-*******

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渔港监督办公室

岚山渔港港区南侧中段

0633-*******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岚山大队岚山头派出所

岚山区圣岚东路600号

0633-*******

日照海警局岚山工作站

岚山区东潘渔港内

0633-*******

二、渔港经营服务单位

名称

经营服务项目

位置

电话

山东万泽丰海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海洋牧场;海水养殖;水产品加工、销售。

万泽丰渔港

0633-8663111

联系方式:1.信函送达地址: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东路海洋发展局305室

2.联系电话:0633-*******

3.邮箱地址:lanshanhaiyang@rz.shandong.cn

如需查看港界图,请联系0633-*******






标签: 公众 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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