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文城翠元水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文城翠元水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昌文城翠元水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文城翠元水果摊经营的的芒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7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文昌文城翠元水果摊经营的芒果(购进日期:2024年5月24日)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噻嗪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6月27日,我局将相关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文城翠元水果摊,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芒果。文昌文城翠元水果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芒果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文城翠元水果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我局已于2024年7月2日对文昌文城翠元水果摊进行立案调查。
已查明,文昌文城翠元水果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15kg,购进价格为3.5元/kg,销售价格为人民币6元/kg,货值总金额为人民币18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芒果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文昌文城翠元水果摊经营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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