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的通知

为继续做好我县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合政〔2019〕52号)、《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合房〔2019〕7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新户申请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城镇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为城镇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家庭;

3.申请家庭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定期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居住1年以上;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第一学历),自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截至申请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或提供人事部门的证明,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持有就业地居住证;

3.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截至申请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在就业地连续缴纳(企业)社会保险18个月以上;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私有房屋的;

2.申请家庭成员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住房的(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

4.拥有待入住的安置房屋;

5.应当认定为自有住房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承租的私有住房;

2.借住亲戚或朋友的住房。

三、保障方式及标准

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一)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是指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资金,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改善居住条件。低保家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元/每平米;低收入家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每平米;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补贴标准提高20%。每户每月租赁补贴金额不足300元的,补足至300元。新就业无房职工补助标准300元/月;外来务工无房人员补助标准200元/月。

(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是指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标准收取租金。低保家庭每平米0.4元/月;低收入家庭每平米0.7元/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每平米3元/月。

四、申请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注: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五、申请材料及审核程序

(一)城镇户籍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及复印件(A4纸张):

1.《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详见附件1);

2.申请人书面申请书,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提供低保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家庭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4.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拥有私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产权证明;租赁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承租私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无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信息查询相关证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5.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家庭成员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应提供残疾证明;

7.其他辅助材料及相关证明。

申请程序:申请人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社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居委负责初审、公示,水湖镇负责对申请家庭收入核定、复审、汇总、公示,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转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核查,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查询结果后,由县住保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终审、公示。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具备劳动能力且申报的个人收入低于我县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水湖镇相关签署意见。精神残疾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时,须由专业医疗单位出具没有社会危害性的鉴定证明,且监护人必须陪同居住。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家庭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及复印件(A4纸张):

1.《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详见附件2);

2.申请人书面申请书,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就业地居住证复印件(本县城镇户籍申请家庭无需居住证);

3.学历证书复印件(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

4.社保缴费明细;

5.与就业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已婚申请家庭需提供夫妻双方就业地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及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申请人需提供个人就业地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

7.其他辅助材料及相关证明。

申请程序:申请人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并公示后,向单位所在地社居委提出申报,社居委审核确认后,经水湖镇复审、汇总、公示,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县住保办,县住保办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材料进行终审、公示。

(三)审核审批

凡经审核通过的家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租赁补贴的给予及时打卡发放补贴资金,申请实物配租的签订《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

六、分配原则

纳入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户数大于剩余房源时,单身的申报户需两人合租一套。如还无法满足需求,实行轮候制度,由县住保办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通过公开抽号方式确定配租家庭。未抽中房号的申请家庭记入轮候登记表,待有房源时再进行配租,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县住保办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七、违规处理

(一)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1.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附件1 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pdf

2.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附件2 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pdf

长丰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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