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实施驻镇村规划师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实施驻镇村规划师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省土地学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乡村振兴和美丽浙江建设中的重要引领作用,重点聚焦自然资源“三支队伍”建设和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助力规划赋能新时代“千万工程”走深走实迈向更高水平,现就深入实施驻镇村规划师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管理体系,推动有序实施
全省深化完善驻镇村规划师制度实施管理体系,推动驻镇村规划师服务全覆盖,助力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一)省级统筹。我厅负责制定驻镇村规划服务总体目标,指导监督各地落实驻镇村规划师入驻任务,强化统筹,充分调动和发挥行业学会、高校、规划设计机构等多方力量,推动人才下沉乡村规划实践。力争到2024年底,全省驻镇村规划师入驻率达到100%。
(二)市县落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形成一套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下达的任务和乡镇实际需求,落实辖区内驻镇村规划师签约和服务站点建设工作,并在具体服务内容与制度设置上做好与乡镇政府的衔接工作。
(三)乡镇入驻。各地及时推选有能力、有意愿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到全省驻镇村规划师志愿者库,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技术人才按照“双向选择、志愿服务”的原则达成服务意向,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与技术人才签订驻镇村规划服务协议,明确专业咨询、技术把控、沟通协调、宣传服务等公益服务工作范围。
(四)数智赋能。各地应建立驻镇村规划师信息统计采集制度,将驻镇村规划师入驻情况、服务频次、服务时长等信息纳入省级统一建立的数智化管理平台,促进乡村规划实施监督及相关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数智化手段实现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数智化应用生态;借助平台主动公开驻镇村规划师姓名、工作职责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建立长效机制,提升服务品质
围绕全省驻镇村规划师服务见成效的核心要求,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扎根基层、团队协作、长效持续的驻镇村规划师服务机制,不断提高乡镇村庄的规划建设水平。
(一)建立服务站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化党建业务融合,依托乡镇自然资源所,建立驻镇村规划师服务站点,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设备。驻镇村规划师服务站点一般应配备规划设计、土地管理、产业发展等专业的3名以上技术人员,通过团队协作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空间保障、治理协调、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力争到2024年底,全省驻镇村规划师入驻率达到50%以上;到2026年底,全省驻镇村规划师服务站点建站率达到100%。
(二)提升服务品质。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驻镇村规划师工作的新理念、新模式、新技术,建立驻镇村规划师在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全域整治、风貌提升等相关事项的参与制度,创新扎根式、陪伴式、基地化服务类型,提高驻镇村规划师入驻服务时间、提升服务品质。同时鼓励派出单位以公开公平方式参与当地规划项目,构建长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的协同机制,加快形成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
(三)健全激励机制。各地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驻镇村规划师长效服务机制。对于服务时间长、工作表现优秀的驻镇村规划师,可通过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加分、专项奖励、专家聘任等方式予以鼓励。对派驻服务表现优秀的派出单位,鼓励各地在相关项目采购服务工作中予以加分。
三、强化保障机制,确保落地见效
围绕全省驻镇村规划服务抓落实的推进要求,完善统筹协调、绩效评价、宣传引导的驻镇村规划师保障机制,确保驻镇村规划师制度实施取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驻镇村规划师制度;将实施驻镇村规划师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多渠道拓宽驻镇村规划师制度保障资金来源,协调解决必要工作经费。
(二)实施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驻镇村规划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厅将驻镇村规划师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对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鼓励各地定期开展驻镇村规划师交流学习、交叉评价等活动。
(三)强化品牌建设。各地应全面总结既往经验,进一步提升“驻镇村规划师”公益服务品牌影响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驻镇村规划师进行技能培训和工作交流活动,不断提高驻镇村规划师服务技能和水平;力争形成一批高质量的乡村建设成果和可复制推广的乡村规划建设服务样板,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9月11日
标签: 规划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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