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单位京津冀地区农场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供应采购意向公告
北京某单位京津冀地区农场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供应采购意向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了解采购信息,根据《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北京某单位京津冀地区农场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供应的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需求概况 | 初步技术参数 | 预算金额(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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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某单位京津冀地区农场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供应 | 采购内容:共6个农场,合计约3000亩。 采购数量:1项 主要功能或目标:无。 需满足的要求:无。 | 1.选定和引入1家合作企业,合作企业必须具备组织生产、销售农副产品的合法资质。2.合作企业无偿使用农场的生产、生活设施,全额投入经费组织生产,包括生产资料、水、电、燃气、人工、运输等一切生产、生活费用。3.种植养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奶牛、蛋鸡、生猪等养殖,蔬菜、水果、小麦、玉米、青贮等种植,牛奶、酸奶等奶制品加工。4.产出的产品,优先以优惠价格向甲方指定范围供应;富余的产品,合作企业只能在甲方指定场地向固定人群销售。5.合作企业承担必要的产品包装、运输费用。6.合作企业严禁将项目整体转包、拆解转包或分包。7.合作企业负责农场的安全、消防等责任,并承担此产生的所有费用。8.合作企业于签订合同前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并接受甲方对于生产计划、生产管理、产品销售、安全管理的全面监督,合作企业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甲方监督要求、提出的问题整改事项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9.合作企业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耗资产,应当按价赔偿。 | 0.00 | 2024年10月 | 注: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作为征集有合作意向企业的邀请; 2.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可以通过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3.本意向公开至发布之日起30天后失效; 4.意向公开后,我们将面向反馈合作意向的企业,集中组织情况介绍。 |
注:1.本次意向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可以通过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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