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是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的条例。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一、条例出台历程
1、2015年3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2016年6月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34号文----制度建立。
3、2021年6月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务部、商务部、司法部等五部门修订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下简称《实施细则》)。
4、202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 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赋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同反垄断执法平行的地位。
5、2024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
8年的制度探索实践,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上取得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了扎实的经验。为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条例内容解读
(一)主要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共5章27条。
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立法目的、审查范围、工作原则和职责划分等要素。
第二章 审查标准
明确了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方面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适用情形。
第三章 审查机制
明确了审查主体、审查程序等工作要求,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同审查等工作机制。
第四章 监督保障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约谈等监督保障机制,明确了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明确《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相关规定
1.审查范围
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亮点:将法律纳入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
2.审查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审查内容
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 (七个方面)
4.统筹机制:
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5.审查机制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政府各部门意见不能替代)
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6.审查原则
“谁起草、谁审查”。( 政策措施体量巨大,外部审查不可行,政策措施专业性强,起草单位更了解背景情况,便于将政策目标与保护竞争统筹考虑。)
7.审查责任
起草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承担保障责任(机构、人、经费)
县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组织实施、监督责任
各级政府办、部门办公室--承担发文把关(形式上把关)
各级司法部门--承担合法性审查(全面审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前置程序。
8.审查标准
四个保障+一个例外
一是保障机会平等(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如:某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必须是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车辆,且运输企业必须拥有大于15辆建筑垃圾运输车,存在设置准入障碍。
2.不得违法设置或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
如:某地在共享单车领域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独家协议等方式指定一家或少数企业经营,构成在一般竞争领域实施特许经营许可或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情形。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如:某市《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建筑能效提升工程施工企业原则上优先从市属骨干企业中产生,明确指定市属骨干企业承担施工项目。建筑工程领域本是竞争开放的市场,行政机关通过直接干预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4.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保障进出自由。(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如:某地文件规定“享受本政策各类扶持的主体,企业在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在此期间迁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存在变相限制企业退出。
2.不得对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和补贴。
如:某地《鼓励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使用本地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对购买认证产品的本地企业,按实际支付款项的1%给予补助,构成对外地商品服务设置歧视性政策。
3.不得排斥、限制、强制或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如:某地文件规定,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承接项目,在本地设立子公司并在本地全额纳税的,按新增地方财力20%予以奖励,存在变相限制外地经者在本地设立分公司作为奖补的条件。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如:某地文件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本地缴纳社保情况作为参加本地招标投标的条件。
三是保障竞争公平(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如:某地文件规定“对在本市注册的边贸企业年进口货物量1万吨以上的,按每万吨给予企业*****元奖励。对未在本市注册的外贸企业年进口货物量1万吨以上的,按每万吨给予企业2000元奖励”,构成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补。
2.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如:2024年4月,审计署办公厅向省政府反馈问题清单:肥东县与安徽省天美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订《招商引资项目产业扶持政策协议》,约定“兑付产业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90%”,存在违规给予税收优惠、财政支出与税收挂钩等问题。
3.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如:2022年6月,池州市贵池区依据《贵池区鼓励投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引入的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重大项或亩均税收贡献大的项目,资金扶持原则上不超过土地出让金同等数额的90%”规定,存在变相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特定经营者”认定
1.某一家或若干家具体的企业(不得点名支持具体企业);
2.一个可以反复适用但成员固定的企业名单(如各类库);固定享受政府补贴的企业数量(如本地区该行业前十名的企业);
3.固定受惠企业、属地或资产规模使得可以确定特定数量的企业等(如本地区的世界500强企业、本地区的全国500强民营企业等都被认定为特定经营者)
四是保障经营自主(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如:某住建部门以安全生产为由,通过行政命令、行政指导等方式,制定整合方案,强制要求全区瓶装液化气企业统一整合为一家企业,实施统一价格,统一运输。构成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虽不具有主观故意但客观造成违法,好心办坏事。
2.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如:某地《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客运市场价格与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指导校车收费价格,并作为市政府补贴的依据”构成对不属于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如:某区民政局《“长者照护”之家管理意见》规定“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一般在3000元/月-3500元/月,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月”,构成通过设置商品和服务的最高和最低限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一个例外规定
1.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2.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
3.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其他: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要实现政策目标必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竞争(政策必要性)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手段适当性),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手段适当性)
例外规定需严格适用
(1)严格适用范围,限于四类
(2)严格适用条件;
(3)严格对适用例外规定的监督:应该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对适用条件和标准开展监督。
9.监督保障
强化刚性约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督查。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督促仍未整改的,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抽查制度、督查机制、举报处理制度、约谈制度体现刚性约束)
强化责任追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将更加明确。
来源:市双反科提供的PPT
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竞争
宣传周宣传口号
1.汇聚公平竞争力量激发高质量发展动能
2.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3.守公平 护竞争 促创新 增活力
4.讲公平 促竞争 兴市场
5.竞争有序公平先行
6.标定公平航道引来百舸争流
7.公平竞争助力高质量发展
8.竞争激发活力公平伴你前行
9.公平筑基石新质赢未来
10.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竞争周标识和主题海报
如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确保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不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重要机制。以下是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
1.首先识别是否需要审查
只要涉及起草制定涉及经营者(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按照“应纳尽纳、应审尽审”的原则都要纳入审查范围,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不需要审查。
①审查对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规章、5规范性文件、6具体政策措施等。
②判断标准:是否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是否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
2.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
①审查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
②分析情况:对照审查标准逐一审查,确保政策措施不违反相关规定。
3.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①例外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政策措施可能适用例外规定。
②适用情况:如果适用例外规定,需充分说明情况并进行评估。
4.听取意见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①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
②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审查结论的准确性和社会监督作用。
5.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
①审查结论:包括政策措施的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听取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
②书面形式:审查结论必须形成书面形式,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6.保密义务。
《条例》第19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7.建立政策措施台账或清单。
实行动态管理,完整记录本单位历年来出台的政策措施,便于查询管理、定期评估。
8.依法公示。
来源:竞争宝典微信公众号
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所需材料清单
一 、以政府名义发文或上县政府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
1.起草说明
2.初拟文稿(盖骑缝章)
3.拟出台政策措施的依据
4.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如果是征求利害关系人 ,征求的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
5.第三方评估报告(如有,则提供,不是必要材料)
6.专业机构的意见(如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需含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 ( 如有,则提供,不是必要材料)
7.起草机构的自我审查表(盖单位公章)
8.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
9.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公平竞争审查表(此为市场监管局反馈意见, 无需提供)
10.领导签发流程标签
11.正式文件(印发后,及时将正式文件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部门名义发文的政策措施(自我审查)
1.起草说明
2.初拟文稿
3.拟出台政策措施的依据
4.征求意见情况
5.第三方评估报告(如有,则提供,不是必要材料)
6.专业机构的意见(如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需含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 (如有,则提供,不是必要材料)
7.起草机构的自我审查表
8.领导签发流程标签
9.正式文件(印发后,及时归档备案)
自我审查的,还请各部门审查结束后3日内将审查意见书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公平竞争审查表
(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出台)
政策措施名称 | ||||||||||
涉及行业领域 | ||||||||||
政策措施类别 |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机关(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 话 | |||||||||
审查机关(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 话 | |||||||||
报审材料清单 | 1、拟出台政策措施材料文稿 ( ) | |||||||||
2、起草情况说明 ( ) | ||||||||||
3、拟出台政策措施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等其他相关材料 ( ) | ||||||||||
初步界定 | 报请审查材料是否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生产经营行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行动。 | 是( ) 否( )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公开征求意见( )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适用例 外规定 | 属于下列情形,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应说明相关依据及该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的理由; 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可附报告) | ||||||||||
起草机关(机构)审查结论 | 1、经自我审查,该政策措施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 2、经自我审查,该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 3、经自我审查,该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 条第( )项、第 条第( )项、第 条第( )项理由如下: 审查日期: | |||||||||
复核机关(机构)审查结论 | 1、经复核,该政策措施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 2、经复核,该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 3、经复核,该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 条第( )项、第 条第( )项、第 条第( )项理由如下: | |||||||||
泗公审[ ] 号 | ||||||||||
复核形式 | 1、书面复核( ) 2、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 ) 3、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 4、其他( ) | |||||||||
初 核 | (签字) 年 月 日 | 复 核 | (签字) 年 月 日 |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 |||||
政策措施名称 | |||||
涉及行业领域 | |||||
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 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审查 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
审查 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公平竞争审查主要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修订版)
2.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3号国务院令)
3.《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2016.6.1发布)
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6月修订的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5.《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6.《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5月)
8.《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9.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通知(国反垄发[2009]3号)
10.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并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2023年4月
标签: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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