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项目购买服务力(第三方)招标公告
雾霾项目购买服务力(第三方)招标公告
文章基本信息 | |||
采购类别: | 市县级 | 招标编号: | |
采购人: | 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代理机构: | |
采购预算:(万元) | 45.36 |
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雾霾项目购买服务力(第三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雾霾项目购买服务力(第三方)政府采购项目以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
一、采购文件编号:DY2016-123
二、采购名称及内容:雾霾项目购买服务力(第三方)
三、单一来源采购理由
按照《全国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工作方案(2014版)》的要求,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我省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检测项目的实施单位。项目要求测定PM2.5中多环芳烃和阴阳离子。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没有检测能力,为此,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省环境监测站、兰州市环境监测站、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调研后,目前只有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有能力且愿意承担相关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四、拟定的实施单位理由:
经多方考察论证后,该项目拟定的供应商为: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选择这家委托购买服务力的原因如下:该项目检测属有毒有害监测,对实验室要求较高,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具有此项检测的能力并且愿意承担相关检验。
五、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一段学玲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
空气颗粒物PM2.5样品中成分分析是新分析测试领域,由于样品量较少,对分析设备的精度要求相对较高,对分析人员的能力要求要强。目前我省出入境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检验人员。因此,本次雾霾监测服务力只能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服务方为甘肃省出入境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专家二 韩冰 甘肃省农产品检验中心 副主任检验技师
采购人购买该服务,主要用于空气污染(雾霾)特征污染物PM2.5中16种多环芳烃和4种无机水溶性离子的检测,采购人目前的仪器设备无法完全满足开展检测的需要。在省内,甘肃省出入境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具备开展此类检测的仪器设备,并且,人员、技术能力在省内很强,能保证采购人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能达到采购人利用检验结果进行质量控制的要求,建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专家三刘俊娓甘肃省疾控中心主任检验技师
兰州市疾控中心承担着国家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监测项目,项目要求检测空气颗粒物PM2.5样品中16种多环芳烃(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屈、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 (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和4种无机水溶阴阳离子(、Cl-、SO42-、NO3-、NH4+),涉及到高效液相色谱仪(带紫外检测器、荧光检测器)、离子色谱仪(可检测阴阳离子)及前处理设备(全自动索氏提取仪等)。经考察该单位现有设备无法完成所有的检测任务。由于雾霾成分样本珍贵、检测难度较大,对人员、设备及数据质量都有较高要求,同时还需具备相关检验检测资质,经考察目前甘肃省出入境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可以承担相关检测工作,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空气污染(雾霾)成分监测任务,需对雾霾监测服务力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六、公示期限: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供应商名称及地址
供应商名称: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2168号
八、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李文晶电话:****-*******
九、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以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同时抄送采购人。
反馈单位: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处
联系电话: *******
2016年9月18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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