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葫芦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年葫芦岛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葫芦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年葫芦岛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规范实施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大力推广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应用,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140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24-2026年葫芦岛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2026年葫芦岛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打造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先行地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推广应用。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度,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对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具体方案待省级出台相关政策后实施。按年度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补贴额,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三)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物联网管理工作系统,探索推进与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操作方式。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四)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22〕142号)规定,提高补贴办理的时效性、便利性。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省集中发放的通知》(辽财农〔2024〕90号)规定,持续完善补贴资金省集中发放方式,不断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服务水平。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省补贴范围”)确定为18个大类、38个小类、88个品目(详见附件2)。省补贴范围可依据各地提出的增补建议,在全国补贴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各县(市)区可按年度向上级提出增补建议。我市将在省确定的补贴范围内实施机具补贴,并按年度依据省调整后的补贴范围进行机具补贴。结合我市农业生产需要,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结合实际,2025年,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2个品目;30-100马力两轮驱动轮式拖拉机相关档次退出省补贴范围。

  全面开展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其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常规补贴机具资质。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依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必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必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内。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农机创新产品

  专项鉴定产品。继续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有关要求,按照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流程,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农机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全省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继续实施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集约化肉鸡养殖场层叠式自动化养殖成套设备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其它农机新产品继续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重点在农机装备补短板工作中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中选定。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除上述机具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在全国通用类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度建议一览表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优化相关品目档次参数或细分档次,各档次补贴额测算按照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不超过国家发布(通用类)机具档次的最高补贴额,合理制定发布我省补贴额一览表(确定提高补贴额的重点机具除外)。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申请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

  提高高性能播种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到35%。除动力换档和无极变速等档次轮式拖拉机外,其他拖拉机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0%。补贴资金不能满足需求时,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在相应年度下调部分机具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档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提出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报告;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年度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依照各地资金使用情况、需求测算等因素,设置各县(市、区)补贴资金当年使用最高限额。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低地区的资金使用规模,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市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地资金使用进度,督促预算执行较慢的地区加快使用。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可使用额度。

  地方垦区国有农场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所在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各地原则上不得对购置的农业机械实施累加补贴,确需实施累加补贴的需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报告,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下一年度不予分配补贴资金。

  (二)农机新产品资金规模与使用。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农机新产品资金使用规模,年度使用资金量不超过4500万元,其中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新产品试点年度资金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可视年度资金需求情况适时调整;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0〕190号)执行。实施集约化肉鸡养殖场层叠式自动化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年度资金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不占用农机新产品试点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三)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选择部分基础好、有意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规范的县(市、区),探索推进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10%、10%予以激励补贴。

  (四)资金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分配与使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规模、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将另行发文。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依托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认真贯彻本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县(市、区)根据上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县级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印发。每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其他未规定事宜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140号)要求执行。

  市农业农村局咨询及投诉电话:0429-*******

  市财政局咨询及投诉电话:0429-*******

  附件:1.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2.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

  范围

  3.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情形报告表

  • 附件: 新建 DOC 文档 (2).doc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农机购置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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