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都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都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企业名称:四川吉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付军

地址:西宁市城北区马坊百汇广场东侧3楼。

本机关对你公司参与的2022年都兰县千头牦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裕红公招(货物)2022-087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10日,你公司参与了“2022年都兰县关于2022年都兰县千头牦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中,项目编号:青海裕红公招(货物)2022-087”政府采购投标,2022年11月10日,青海裕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2022年都兰县关于2022年都兰县千头牦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确定你公司为该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元。

投标文件中四项业绩,其中两项业绩涉嫌造假,经共和县农牧和科技局、青海荣迈建设工程管理公司核实两项业绩均为造假。

事实依据:经共和县农牧和科技局、青海荣迈建设工程管理公司核实两项业绩均为造假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对你公司发送《都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都政财字〔2024〕519号),你单位未提出异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因该项目合同已履行完毕,根据以上条款对你公司进行处罚。都兰县财政局召开会议后,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5元、大写:贰佰肆拾柒万贰仟伍佰贰拾壹元壹角伍分)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6元、大写:壹万贰仟叁佰陆拾贰元陆角),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如不服以上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都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都兰县财政局开具《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单位:都兰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7-*******

地址:都兰县新政府大楼二楼

2024年9月1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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