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中德园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招标公告-采购/资审公告
经开区、中德园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招标公告-采购/资审公告
经开区、中德园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0月0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服务范围及要求
1、 服务范围: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实施方案评审等。具体划分如下:
2、服务要求:投标人应为项目立项提供科学决策方法,以进一步提高采购人的基建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服务过程为采购人提供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实施方案评审等服务,并出具评估报告。
3、服务标准: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合理、合规节约政府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评估报告,对报告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二、服务需求
1、评估咨询内容
在服务合同期内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主要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2)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
(3)实施方案评审。
采购人不保证供应商实际能发生的工作量,采购人将视项目的数量及对中标单位的相关考核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评估咨询委托任务。
2、回避事项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9号)第十六条“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若供应商曾就委托项目向采购人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评估咨询服务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评估公正、公平的情形,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估咨询委托机构,并应主动提供回避事项的证明文件交由采购人。供应商不得再接受除采购人外的其他委托人对同一项目服务委托,即不能就同一项目既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又接受项目发包、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
3、咨询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前期咨询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要求,本着合理、合规节约政府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评估报告,对报告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2)供应商需在接到委托通知后24小时内上门办理承接委托事宜,或3个小时内安排承办人员以电话或网络方式承接委托事宜。
(3)供应商需按照采购人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报告进行评审,资料齐全且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成编制报告后,评审单位在7日历天内完成评审工作。
(4)所有因评估工作产生的费用开支均由供应商自理。
(5)承担某一事项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上述关联关系,供应商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6)供应商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7)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及其关联方的任何费用。
(8)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项目。
(9)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将受委托项目转委托或分包给第三方承担,否则,将视为供应商根本违约,采购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律师费、鉴定费、取证费、公证费等)。
(10)供应商应确保项目评审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11)供应商在采购人需要时解释说明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12)供应商需确保经审查的服务成果无任何错漏,且通过相关审查。
4、供应商应结合本项目服务内容,制定评估审查服务方案,明确评估审查流程及归档制度,提供服务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等。
5、履约管理要求
(1)采购人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等方式,对供应商完成的咨询评估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2)供应商提供的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给予供应商警告,并可依据情节轻重相应扣减或不支付委托费用:
1)无故延期提交;
2)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出现差错;
3)未经认真把关即递交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导致不断修改,加重委托方工作负担或致使委托方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4)未按照有关部门意见修改评估报告;
5)其他违反采购人规定的行为。
(3)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受采购人口头警告的,必须由供应商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警告意见;不作实质回应或拒绝接受口头警告的,委托方转为书面警告。
(4)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受采购人书面警告1次,暂停其委托3个月;累计受书面警告2次,暂停其委托6个月;累计受书面警告3次,暂停其委托1年;累计受书面警告4次,终止其服务期内的委托。
(5)由于供应商工作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出现差错,导致采购人审批过程或审批结果出现错漏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部分咨询评估费用。
(6)供应商在完成委托事项后,需提交正式打印版的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一式两份,供采购人存档。
(7)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服务合同,保留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服务费用的权利,并可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送有关部门处理:
1)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的。
3)违反回避或保密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2年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每季度按照已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4、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及满足验收过程中的其他要求。
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5、投标有效期:90天
★一、服务范围及要求
1、 服务范围: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实施方案评审等。具体划分如下:
2、服务要求:投标人应为项目立项提供科学决策方法,以进一步提高采购人的基建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服务过程为采购人提供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实施方案评审等服务,并出具评估报告。
3、服务标准: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合理、合规节约政府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评估报告,对报告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二、服务需求
1、评估咨询内容
在服务合同期内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主要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2)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
(3)实施方案评审。
采购人不保证供应商实际能发生的工作量,采购人将视项目的数量及对中标单位的相关考核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评估咨询委托任务。
2、回避事项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9号)第十六条“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若供应商曾就委托项目向采购人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评估咨询服务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评估公正、公平的情形,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估咨询委托机构,并应主动提供回避事项的证明文件交由采购人。供应商不得再接受除采购人外的其他委托人对同一项目服务委托,即不能就同一项目既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又接受项目发包、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
3、咨询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前期咨询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要求,本着合理、合规节约政府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评估报告,对报告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2)供应商需在接到委托通知后24小时内上门办理承接委托事宜,或3个小时内安排承办人员以电话或网络方式承接委托事宜。
(3)供应商需按照采购人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报告进行评审,资料齐全且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成编制报告后,评审单位在7日历天内完成评审工作。
(4)所有因评估工作产生的费用开支均由供应商自理。
(5)承担某一事项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上述关联关系,供应商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6)供应商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7)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及其关联方的任何费用。
(8)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项目。
(9)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将受委托项目转委托或分包给第三方承担,否则,将视为供应商根本违约,采购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律师费、鉴定费、取证费、公证费等)。
(10)供应商应确保项目评审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11)供应商在采购人需要时解释说明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12)供应商需确保经审查的服务成果无任何错漏,且通过相关审查。
4、供应商应结合本项目服务内容,制定评估审查服务方案,明确评估审查流程及归档制度,提供服务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等。
5、履约管理要求
(1)采购人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等方式,对供应商完成的咨询评估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2)供应商提供的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给予供应商警告,并可依据情节轻重相应扣减或不支付委托费用:
1)无故延期提交;
2)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出现差错;
3)未经认真把关即递交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导致不断修改,加重委托方工作负担或致使委托方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4)未按照有关部门意见修改评估报告;
5)其他违反采购人规定的行为。
(3)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受采购人口头警告的,必须由供应商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警告意见;不作实质回应或拒绝接受口头警告的,委托方转为书面警告。
(4)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受采购人书面警告1次,暂停其委托3个月;累计受书面警告2次,暂停其委托6个月;累计受书面警告3次,暂停其委托1年;累计受书面警告4次,终止其服务期内的委托。
(5)由于供应商工作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出现差错,导致采购人审批过程或审批结果出现错漏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部分咨询评估费用。
(6)供应商在完成委托事项后,需提交正式打印版的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一式两份,供采购人存档。
(7)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服务合同,保留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服务费用的权利,并可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送有关部门处理:
1)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的。
3)违反回避或保密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2年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每季度按照已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4、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及满足验收过程中的其他要求。
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5、投标有效期:90天
★一、服务范围及要求
1、 服务范围: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实施方案评审等。具体划分如下:
2、服务要求:投标人应为项目立项提供科学决策方法,以进一步提高采购人的基建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服务过程为采购人提供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实施方案评审等服务,并出具评估报告。
3、服务标准: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合理、合规节约政府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评估报告,对报告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二、服务需求
1、评估咨询内容
在服务合同期内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主要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2)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
(3)实施方案评审。
采购人不保证供应商实际能发生的工作量,采购人将视项目的数量及对中标单位的相关考核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评估咨询委托任务。
2、回避事项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9号)第十六条“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若供应商曾就委托项目向采购人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评估咨询服务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评估公正、公平的情形,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估咨询委托机构,并应主动提供回避事项的证明文件交由采购人。供应商不得再接受除采购人外的其他委托人对同一项目服务委托,即不能就同一项目既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又接受项目发包、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
3、咨询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前期咨询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要求,本着合理、合规节约政府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评估报告,对报告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2)供应商需在接到委托通知后24小时内上门办理承接委托事宜,或3个小时内安排承办人员以电话或网络方式承接委托事宜。
(3)供应商需按照采购人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报告进行评审,资料齐全且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成编制报告后,评审单位在7日历天内完成评审工作。
(4)所有因评估工作产生的费用开支均由供应商自理。
(5)承担某一事项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上述关联关系,供应商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6)供应商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7)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及其关联方的任何费用。
(8)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项目。
(9)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将受委托项目转委托或分包给第三方承担,否则,将视为供应商根本违约,采购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律师费、鉴定费、取证费、公证费等)。
(10)供应商应确保项目评审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11)供应商在采购人需要时解释说明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12)供应商需确保经审查的服务成果无任何错漏,且通过相关审查。
4、供应商应结合本项目服务内容,制定评估审查服务方案,明确评估审查流程及归档制度,提供服务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等。
5、履约管理要求
(1)采购人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等方式,对供应商完成的咨询评估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2)供应商提供的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给予供应商警告,并可依据情节轻重相应扣减或不支付委托费用:
1)无故延期提交;
2)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出现差错;
3)未经认真把关即递交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导致不断修改,加重委托方工作负担或致使委托方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4)未按照有关部门意见修改评估报告;
5)其他违反采购人规定的行为。
(3)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受采购人口头警告的,必须由供应商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警告意见;不作实质回应或拒绝接受口头警告的,委托方转为书面警告。
(4)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受采购人书面警告1次,暂停其委托3个月;累计受书面警告2次,暂停其委托6个月;累计受书面警告3次,暂停其委托1年;累计受书面警告4次,终止其服务期内的委托。
(5)由于供应商工作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出现差错,导致采购人审批过程或审批结果出现错漏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部分咨询评估费用。
(6)供应商在完成委托事项后,需提交正式打印版的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一式两份,供采购人存档。
(7)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服务合同,保留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服务费用的权利,并可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送有关部门处理:
1)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的。
3)违反回避或保密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2年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每季度按照已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4、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及满足验收过程中的其他要求。
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5、投标有效期: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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