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灵璧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灵璧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加快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生产经营新机制,进一步推动农业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安全水平,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安徽省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4〕573号文件精神,结合灵璧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灵璧县总面积2150平方公里,总人口13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07万人,耕地面积224万亩,粮食播种常年面积342万亩左右,主导产业小麦、玉米粮食作物。灵璧县农户数22.79万户,户均承包地面积亩9.8亩,小农户数量22.51万户,小农户承包地面积190.5万亩。通过培训、项目支持,示范评选、县政府表彰等措施灵璧县共培育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1187个。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求,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围绕多种粮、种好粮,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大力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着力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效支撑。2024年,全县计划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任务面积23.29万亩,作业面积136.89万亩,其中县农业农村局计划实施任务面积14.37万亩,作业面积84.71万亩,县供销合作社计划实施任务面积8.92万亩,作业面积52.18万亩。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资金安排
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1579万元,其中分配县农业农村局实施976万元,分配县供销合作社实施603万元,灵璧县无上年度结转资金。
(二)实施范围
按照我县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农业农村部门选择项目实施区域:镇村见附件1-1;供销合作社实施区域:镇村见附件1-2,两个部门实施区域具体村不得重叠。实施范围:一是小麦、玉米生产基础条件好,便于集中连片开展社会化服务。二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生产托管工作积极性高,相关配套措施完善。三是服务组织健全,工作基础扎实,服务市场规范,将小麦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点内容。四是项目村社会化服务面积不得小于500亩,鼓励整村实施社会化服务。
(三)支持环节
优先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关键和薄弱环节社会化服务,选择单个农户做不了、做不好、不愿做的环节进行支持。着力支持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群众积极性不高的深耕、农作物秸秆还田或打捆离田、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筹环节,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资源利用率。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的农作物普通耕种收等单一环节,不列入财政支持范围。农业农村部门及供销合作社部门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具体作物和环节为:小麦病虫害统防统治(飞防两遍)、小麦秸秆综合利用(秸秆还田或打捆离田)环节、玉米病虫害统防统治(飞防两遍)、玉米秸秆综合利用(秸秆还田或打捆离田)、土地深翻等环节,单季作物要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服务环节。
(四)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开展服务的专业化托管服务组织。
1.接受服务的对象。一是重点支持小农户,调动小农户接受以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服务的积极性。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小麦玉米大豆生产托管服务,安排服务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90%。二是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种植大户(50亩以上)接受生产托管服务,安排服务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原则上不高于1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单季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2.支持方式。
一是小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接受托管服务组织的服务。服务主体按照市场价减去项目补助资金收取,以减收服务费的形式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对服务对象减收的部分资金再由项目资金补助给服务组织。二是对服务组织的补助。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环节实施完毕并经镇村审核验收合格后,经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及时按照程序拨付服务组织补助资金。
(五)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补助资金不超过1579万元,当实际服务面积大于任务面积时,适当降低相应环节每亩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项目期内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等因素未完成服务预计面积的,可以调剂其他镇村继续完成服务面积,确保项目在年度内实施完成。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要低于小农户补助标准(具体见附件2),规模经营主体“自我服务”或“相互服务”的不准纳入补贴范围。
财政补助占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单季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选择多环节服务的可因地制宜开展深耕深松(折算系数0.36)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折算系数0.1)秸秆综合利用(折算系数0.27)等多环节服务。
所有参与作业机械必须安装应用监测终端,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项目完成时限
2024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任务和资金拨付。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4年1月4日—2024年2月20日)
1.制定方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讨论研究制定《灵璧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考核验收办法、绩效评价、服务合同样本等。方案要在县级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公示。
2.遴选承担项目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选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符合农办财〔2017〕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在安徽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平台备案管理;二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被评为市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性组织优先;三是具备相应的服务经验和能力;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承担项目的服务组织提供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应不低于2000 亩,要拥有大型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飞防飞机等相应机械不低于3套,提供多环节托管服务的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 5000 亩的,要拥有大型拖拉机、打捆机、飞防飞机、深耕犁等不低于4套。四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五是能够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六是安装农机监测传感器等信息化监控设备。 需与安徽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平台衔接,接受农业部门监测;七是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并达到六有标准,即组织机构代码、公章、牌子、规章制度、办公场所(场地),及与服务能力相应的农机具;八是开展供销合作社部分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服务主体提供服务的农业机械设备加装信息化监测终端,服务前与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信息平台实现对接,主动接受自动远程监测。九是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所有机械必须是带机入社机械,机械应为本社成员所有,严谨层层转包。灵璧县农业农村局、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遴选,发布遴选公告,组织人员对报名主体按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项目承担条件公开进行遴选,为了提高项目的覆盖率,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不得低于5个,单环节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对遴选结果在政府信息网进行公示。
3.确定服务主体。按照择优择强的原则,遴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项目实施。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确定,按就近服务、选优选强的原则,确定服务组织后,分别与镇、村、被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使用《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到户服务协议清单。服务主体与被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可以以村民组为单位采取列表到户的形式签订,被服务对象在列表中签字盖章。合同须报镇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存档备案。
4.明确地块面积监管人。项目所在镇落实项目地块地亩、明确镇村组项目监督管理人员等,服务组织做好作业准备工作。
(二)提供作业服务阶段(2024年3月15日—2024年10月31日)
推广使用《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三方)和安徽省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油菜等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
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按生产具体环节提供相关服务,服务规范要符合安徽省小麦、玉米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社会化服务处的要求,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参与社会化服务的机械应当安装定位监测系统,服务主体应提供飞防、秸秆综合利用、深翻作业数据及轨迹图备查,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平台。项目实施村负责组织专人对服务主体使用的药品、药量及防治面积进行全程跟踪并签字属实后报镇政府。服务完成后,填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确认单。县农业农村局定期调度,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项目有序推进。作业服务标准见附件3《灵璧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和考评验收办法》。
(三)核查验收阶段
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每个生产阶段实施前需请镇、村(居)监督员参与全程作业监管,并留有影像资料,每环节作业完成后填写项目作业确认单并由农户签字确认、服务清册汇总表、验收申请表。每环节作业完成后向村镇提出验收申请,镇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工站、纪检、财政所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及时出具验收报告。供销合作社作为我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试点单位,按照省供销社要求先开展试点服务,对符合服务标准的且已完成的试点作业环节,予以认定。同时对验收结果进行镇、村两级公示栏中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服务组织提出县级验收申请和补助资金申请,由镇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公章,连同镇验收登记表、确认单及资金拨付申请表一并上报至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级进行验收,并及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在县级政府网站上公开。
(四)兑付补助资金
县项目领导小组通过审核资料、数据比对、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项目验收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对拟补助资金在县级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审核意见,向财政部门申请,经报账程序及时将服务补助资金拨付给服务主体。
(五)项目绩效评估
项目完成后,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绩效自评。重点评估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联农带农情况等。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实施区域确定的重要依据,并形成全县绩效评估报告,报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转型升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业农村、财政、供销合作社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负责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实施区域不得重叠,防止干扰正常服务市场。要统一补助环节、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同一主体不得重复申报补助资金。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镇及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通告、公示栏公示、村村通广播、发放明白纸到服务农户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政策内容和要求,提供项目服务的服务组织要及早组织开展农机具检修调试,确保农机具良好技术状态。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技术服务,现场指导、帮助解决在作业服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三)强化项目监管。要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定期调度、指导和抽查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项目政策要求,要严把主体遴选关,全面加强项目全流程管理,防止项目被转包、分包。要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机制,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四)严格资金用途。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防止出现以“托管”名义搞“流转”,套取财政资金。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五)严格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拨付程序,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要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同时,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加强信息化应用。要积极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服务质量,提高项目监管效率。加强农服平台项目管理,通过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
(七)全面推进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将项目方案、实施内容、主体遴选条件和结果、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以及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公开公示到项目所在的镇、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开展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让农户和服务主体了解中央财政社会化服务补贴政策,让基层工作者理解掌握政策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1.灵璧县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1-1,1-2)
2.灵璧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差额补助标准
3.灵璧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灵璧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标准和考评验收办法
5.灵璧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
灵璧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许东方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正新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唐 锐 县财政局局长
刘团结 县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成 员:王玉友 县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赵 卡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胡 炜 县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
来壮丽 县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刘经渠 县供销社办公室主任
罗 洁 县供销社项目办主任
李 清 灵璧县新立供销投资有限公司经理
崔 彬 灵璧县农村经济发展中心主任
程仲金 灵璧县农村经济发展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玉友任第一主任,刘团结任主任。
附件1-1
灵璧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农业农村部门实施)
宿州市 灵璧县 | 日期: 2024 年7月30日 | |||||||||||||
服务农产品品种 | 服务区域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万亩) | 折算任务面积(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资金安排(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承担项目主体数量 | 完成期限(起止时间) | 备注 | |||
小计 | 补贴服务主体资金 | 补贴农户资金 | 小计 | 其中:小农户(户) | ||||||||||
小麦 | 渔沟镇白马村、刘塘村、侯湖村、纸房村、卓庄村、钓台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2 | 0.2 | 20 | 8 | 32 | 32 | 0 | 3790 | 3790 | 1 | 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2 | 0.2 | 20 | 8 | |||||||||||
秸秆综合利用 | 2 | 0.54 | 40 | 16 | 32 | 32 | 0 | 3790 | 3790 | 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
小麦 | 游集镇张东湖村、李场村、游圩村、大康村、九集村、杜庄村、解圩村、杨庄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4 | 0.4 | 20 | 8 | 64 | 64 | 0 | 5213 | 5213 | 2 | 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 | |
4 | 0.4 | 20 | 8 | 农业农村 部门 | ||||||||||
秸秆综合利用 | 4 | 1.08 | 40 | 16 | 64 | 64 | 0 | 5213 | 5213 | 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 | ||||
小麦 | 朝阳镇杨桥村、孟邵村、戚楼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2 | 0.2 | 20 | 8 | 32 | 32 | 0 | 2200 | 2200 | 1 | 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2 | 0.2 | 20 | 8 | |||||||||||
秸秆综合利用 | 2 | 0.54 | 40 | 16 | 32 | 32 | 0 | 2200 | 2200 | 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
小麦 | 杨疃镇邱庙村、一里王村、杨集村、郑庙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2 | 0.2 | 20 | 8 | 32 | 32 | 0 | 1176 | 1176 | 2 | 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 | |
2 | 0.2 | 20 | 8 | 农业农村 部门 | ||||||||||
秸秆综合利用 | 2 | 0.54 | 40 | 16 | 32 | 32 | 0 | 1176 | 1176 | 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 | ||||
小麦 | 灵城镇罗田村、高许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2 | 0.2 | 20 | 8 | 32 | 32 | 0 | 1540 | 1540 | 1 | 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2 | 0.2 | 20 | 8 | |||||||||||
秸秆综合利用 | 2 | 0.54 | 40 | 16 | 32 | 32 | 0 | 1540 | 1540 | 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
小麦 | 韦集镇垓下村、徐圩村、陈园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3 | 0.3 | 20 | 8 | 48 | 48 | 0 | 1985 | 1985 | 1 | 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 | |
3 | 0.3 | 20 | 8 | 农业农村 部门 | ||||||||||
秸秆综合利用 | 3 | 0.81 | 40 | 16 | 48 | 48 | 0 | 1985 | 1985 | 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 | ||||
小麦 | 下楼镇刘庵村、付寨村、蔡塘村、吴楼村、杨山村、谢楼村、东高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3 | 0.3 | 20 | 8 | 48 | 48 | 0 | 2917 | 2917 | 1 | 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3 | 0.3 | 20 | 8 | |||||||||||
秸秆综合利用 | 3 | 0.81 | 40 | 16 | 48 | 48 | 0 | 2917 | 2917 | 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
小麦 | 尹集镇尹北村、田路村、解阁村、姬贺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1 | 0.1 | 20 | 8 | 16 | 16 | 0 | 2080 | 2080 | 1 | 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 | |
1 | 0.1 | 20 | 8 | 农业农村 部门 | ||||||||||
秸秆综合利用 | 1 | 0.27 | 40 | 16 | 16 | 16 | 0 | 2080 | 2080 | 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 | ||||
小麦 | 向阳镇大西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1 | 0.1 | 20 | 8 | 16 | 16 | 0 | 740 | 740 | 1 | 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1 | 0.1 | 20 | 8 | |||||||||||
秸秆综合利用 | 1 | 0.27 | 40 | 16 | 16 | 16 | 0 | 740 | 740 | 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
小麦 | 大庙镇王谷村、胡场村、殷庄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1 | 0.1 | 20 | 8 | 16 | 16 | 0 | 1886 | 1886 | 1 | 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 | |
1 | 0.1 | 20 | 8 | 农业农村 部门 | ||||||||||
秸秆综合利用 | 1 | 0.27 | 40 | 16 | 16 | 16 | 0 | 1886 | 1886 | 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 | ||||
玉米 | 渔沟镇白马村、侯湖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0.5146 | 0.***** | 20 | 8 | 8.234 | 8.234 | 0 | 1230 | 1230 | 1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0.5146 | 0.***** | 20 | 8 | |||||||||||
秸秆综合利用 | 0.5146 | 0.****** | 40 | 16 | 8.234 | 8.234 | 0 | 1230 | 1230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
深耕 | 0.5146 | 0.****** | 60 | 24 | 12.350 | 12.350 | 0 | 1230 | 1230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
玉米 | 游集镇张东湖村、李场村、游圩村、大康村、九集村、杜庄村、解圩村、杨庄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1.0291 | 0.***** | 20 | 8 | 16.466 | 16.466 | 0 | 1684 | 1684 | 2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1.0291 | 0.***** | 20 | 8 | |||||||||||
秸秆综合利用 | 1.0291 | 0.****** | 40 | 16 | 16.466 | 16.466 | 0 | 1684 | 1684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
深耕 | 1.0291 | 0.****** | 60 | 24 | 24.698 | 24.698 | 0 | 1684 | 1684 | 2024年3至2024年12月 | ||||
玉米 | 朝阳镇杨桥村、孟邵村、戚楼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0.5146 | 0.***** | 20 | 8 | 8.234 | 8.234 | 0 | 710 | 710 | 1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0.5146 | 0.***** | 20 | 8 | |||||||||||
秸秆综合利用 | 0.5146 | 0.****** | 40 | 16 | 8.234 | 8.234 | 0 | 710 | 710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
深耕 | 0.5146 | 0.****** | 60 | 24 | 12.350 | 12.350 | 0 | 710 | 710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
玉米 | 杨疃镇邱庙村、一里王村、杨集村、郑庙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0.5146 | 0.***** | 20 | 8 | 8.234 | 8.234 | 0 | 376 | 376 | 2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0.5146 | 0.***** | 20 | 8 | |||||||||||
秸秆综合利用 | 0.5146 | 0.****** | 40 | 16 | 8.234 | 8.234 | 0 | 376 | 376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
深耕 | 0.5146 | 0.****** | 60 | 24 | 12.350 | 12.350 | 0 | 376 | 376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
玉米 | 灵城镇罗田村、高许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0.5146 | 0.***** | 20 | 8 | 8.234 | 8.234 | 0 | 530 | 530 | 1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0.5146 | 0.***** | 20 | 8 | |||||||||||
秸秆综合利用 | 0.5146 | 0.****** | 40 | 16 | 8.234 | 8.234 | 0 | 530 | 530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
深耕 | 0.5146 | 0.****** | 60 | 24 | 12.350 | 12.350 | 0 | 530 | 530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
玉米 | 韦集镇垓下村、徐圩村、陈园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0.7717 | 0.***** | 20 | 8 | 12.347 | 12.347 | 0 | 657 | 657 | 1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0.7717 | 0.***** | 20 | 8 | |||||||||||
秸秆综合利用 | 0.7717 | 0.****** | 40 | 16 | 12.347 | 12.347 | 0 | 657 | 657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
深耕 | 0.7717 | 0.****** | 60 | 24 | 18.521 | 18.521 | 0 | 657 | 657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
玉米 | 下楼镇刘庵村、付寨村、蔡塘村、吴楼村、杨山村、谢楼村、东高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0.7717 | 0.***** | 20 | 8 | 12.347 | 12.347 | 0 | 933 | 933 | 1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0.7717 | 0.***** | 20 | 8 | |||||||||||
秸秆综合利用 | 0.7717 | 0.****** | 40 | 16 | 12.347 | 12.347 | 0 | 933 | 933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
深耕 | 0.7717 | 0.****** | 60 | 24 | 18.521 | 18.521 | 0 | |||||||
玉米 | 尹集镇解阁村、三村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0.2573 | 0.***** | 20 | 8 | 4.117 | 4.117 | 0 | 660 | 660 | 1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0.2573 | 0.***** | 20 | 8 | |||||||||||
秸秆综合利用 | 0.2573 | 0.****** | 40 | 16 | 4.117 | 4.117 | 0 | 660 | 660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
深耕 | 0.2573 | 0.092628 | 60 | 24 | 6.175 | 6.175 | 0 | 660 | 660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
玉米 | 向阳镇大西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0.2573 | 0.***** | 20 | 8 | 4.117 | 4.117 | 0 | 260 | 260 | 1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0.2573 | 0.***** | 20 | 8 | |||||||||||
秸秆综合利用 | 0.2573 | 0.****** | 40 | 16 | 4.117 | 4.117 | 0 | 260 | 260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
深耕 | 0.2573 | 0.092628 | 60 | 24 | 6.175 | 6.175 | 0 | 260 | 260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
玉米 | 大庙镇王谷村、殷庄村 | 统防统治(飞防两遍) | 0.2826 | 0.02826 | 20 | 8 | 4.522 | 4.522 | 0 | 660 | 660 | 1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0.2826 | 0.02826 | 20 | 8 | |||||||||||
秸秆综合利用 | 0.2826 | 0.076302 | 40 | 16 | 4.522 | 4.522 | 0 | 660 | 660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农业农村 部门 | |||
深耕 | 0.2826 | 0.101736 | 60 | 24 | 6.782 | 6.782 | 0 | 660 | 660 |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 ||||
合计 | 84.7124 | 14.375323 | 976 | 976.000 | 0 | 69221 | 69221 |
附件1-2
灵璧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供销合作社部门)
服务农产品品种 | 服务区域 | 服务环节 | 服务 面积 (万亩) | 折算任务 面积(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 (元) | 每亩补 助标准 (元) | 资金安排(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承担项目主体数量 (个) | 完成时限 (起止时间) | 备注 | |||
小计 | 补贴服务主体 | 补贴农户资金 | 小计 | 其中: 小农户 (户) | ||||||||||
小麦 | 游集镇、下楼镇 杨疃镇、渔沟镇 向阳镇、尹集镇 | 秸秆综合利用 | 7.6 | 2.052 | 40 | 16 | 121.6 | 121.6 | 0 | 22637 | 22637 | 3 | 2024.5至2024.12 | 供销合作社 部门 |
玉米 | 下楼镇、韦集镇 杨疃镇、渔沟镇 尹集镇、向阳镇 禅堂镇、游集镇 | 病虫害 统防统治 | 32 | 3.2 | 20 | 8 | 256 | 256 | 0 | 48666 | 48666 | 3 | 2024.6至2024.12 | 供销合作社 部门 |
玉米 | 下楼镇、韦集镇 杨疃镇、渔沟镇 尹集镇、向阳镇 禅堂镇、游集镇 | 秸秆综合利用 | 9.5875 | 2.5886 | 40 | 16 | 153.4 | 153.4 | 0 | 22117 | 22117 | 3 | 2024.6至2024.12 | 供销合作社 部门 |
玉米 | 韦集镇、向阳镇 游集镇、渔沟镇 禅堂镇、杨疃镇 尹集镇 | 土地深翻 | 3 | 1.08 | 60 | 24 | 72 | 72 | 0 | 9759 | 9759 | 3 | 2024.6至2024.12 | 供销合作社 部门 |
合计 | 52.1875 | 8.9206 | 603 | 603 | 0 | 103179 | 03179 |
说明: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 服务面积。
附件2
灵璧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差额补助标准
服务作物 | 补助环节 | 市场服务价格(元/亩) | 补助小农户标准(元/亩) | 补助(大户)经营主体标准(元/亩) |
小麦 | 第一遍病虫害防治(飞防) | 20 | 8 | 7.5 |
第二遍病虫害防治(飞防) | 20 | 8 | 7.5 | |
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粉碎还田或打捆离田) | 40 | 16 | 12 | |
合计 | 80 | 32 | 27 | |
玉米 | 第一遍病虫害防治(飞防) | 20 | 8 | 7.5 |
第一遍病虫害防治(飞防) | 20 | 8 | 7.5 | |
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粉碎还田或打捆离田) | 40 | 16 | 12 | |
深翻 | 60 | 24 | 18 | |
合计 | 140 | 56 | 42 |
对小麦单季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每亩补助标准为32元,对接受服务的规模经营主体单季每亩补助标准为27元。对玉米单季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每亩补助标准为56元,对接受服务的规模经营主体单季每亩补助标准为42元。
附件3
灵璧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条 服务环节:小麦、玉米、大豆联合收割及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粉碎还田或打捆离田);小麦种肥同播;玉米、大豆种肥同播;小麦、玉米、大豆病虫害统防统治(2遍);土地深翻;大豆、玉米全程托管。
第三条 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项目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各环节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亩。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用于进行小麦、玉米、大豆等作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第五条 服务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民主理财。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完成一个服务环节后,填写《灵璧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经镇、村(居)核实同意并签署验收意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验收合格后,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拨付项目资金。
第七条 建立督查制度,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供销合作社、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服务工作的进展情况、群众满意度、服务收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服务所在地镇政府牵头,充分发挥就近监督管理的优势,组织镇财政、农经、农机等相关机构参加,监督全程社会化服务任务完成情况,督促服务主体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退回补助资金外,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不得申请和实施财政支农补助项目,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附件4
灵璧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标准和
考评验收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小农户、种植大户等提供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粮油作物的种肥同播、病虫害统防统治、联合收割和秸秆综合利用、土地深翻等环节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服务环节,使实施主体能够规范操作,达到服务要求,特制定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标准及验收办法。
一、验收标准
(一)土地深翻、整地作业标准
深翻作业应在秸秆处理后播种前进行。深耕深度控制在25cm以上,耕深一致,不破坏地表覆盖,不产生大土块和明显沟痕,不重不漏,各行深度一致,误差不超过正负2cm。深耕后保持田面平整,及时进行耕整地处理。深翻作业深度要达到25cm,达到“深、平、透、直、齐、”要求,即深浅一致、地表平坦、犁底平稳,开墒要直无生埂,翻垄碎土好,耕辐一致平齐,地边地头整齐,无重耕漏耕,墒沟小,伏脊小。深翻作业后,要配套旋耕整地作业,做到无明暗坷垃,地表平整,表土细碎,上虚下实,保持土壤墒情,达到待播状态。
(二)玉米、大豆飞防作业标准
以玉米、大豆病虫害防控为重点,选择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防治用药。项目实施村负责组织专人对服务主体使用的药品、药量及防治面积进行全程跟踪并签字属实后报镇政府。
作业区病虫害发生处置率达85%以上,危害损失率控制在3%以内。中后期植保作业宜采用无人植保飞机飞防作业,选用专用药剂,自配药剂要使用水剂,避免使用粉剂造成喷头堵塞;作业区域禁止闲杂人员等进入,起降点周围10米范围不得靠近;作业前要规划好飞防路线,标明障碍物,确定安全飞防航线;查看作业环境条件,确保基站信号良好和对无人机有效控制;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要使用专用药箱;作业飞行速度不高于机器设置速度上限,作业飞行高度控制在距离作物顶端1.5米~2米范围,确保适度下行气旋压力和稳定气旋支撑,保证飞防质量和飞行安全;设置断点续航功能,防重喷和漏喷,到边到头;作业时避开大风天气和阴雨天以及露水较大时段,以免药物飘逸或降低药效。
(三)小麦、玉米、大豆联合收割和秸秆综合利用。1.联合收割:完成收割作业时,籽粒损失率≤2.0%;果穗损失率≤ 3.0%;籽粒破碎率<1.0%;秸秆切碎长度≤10cm; 还田秸秆粉(切) 碎长度合格率≥85%;穗茎兼收茎秆切段长度合格率≥80%;果穗、籽粒和穗茎兼收茎秆无油污染。2.秸秆综合利用分为还田:选择带有秸秆切碎功能的联合收割机在收获同时将秸秆切碎,并均匀抛洒在地里,或收获后使用专业还田机进行还田。秸秆离田:配合离田作业主体打捆离田;秸秆搂拾后地面无散落、无死角、无过多残留;秸秆打包后迅速离田,堆放在规范的收储点,收储点设置必须符合防火和运输要求。
(四)小麦、玉米、大豆种肥同播。播种深度以3cm—5cm 较为适宜。侧位深施的种肥应施在种子的侧下方5cm处。正位深施的种肥应施在种床的正下方,肥层与种子之间的土壤隔离层应大于5cm, 肥带宽度略大于种子播幅的宽度。肥条均匀连续,无明显断条和漏施地头地边整齐,播到头,播到边,起落一致(起落线)。种子破损率<1.5%;粒距合格指数≥80.0%;合格粒距变异系数≤30.0%;播种深度合格率≥80.0%;重播指数≤8.0%;漏播指数≤8.0%;行距60cm; 行距一致性合格率≥90.0%;邻接行距合格率≥85.0%;播行直线性偏差<5cm; 作业后地表平整、镇压连续、无污染,地头无漏种、堆种。
二、项目验收
在经营主体服务的每个环节结束后,由各项目镇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组织农工站、财政所、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照项目计划和服务合同,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入户了解、实地查看、现场定位测量。根据服务质量核实实际服务面积,依据实际核实的服务面积和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金额。项目经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实施主体。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测,发挥信息化监测终端远程同步精准统计和服务信息存储功能,坚决堵塞谎报、虚报等漏洞。如达不到服务规定的标准,不予补贴。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服务主体,取消其主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涉农补贴项目,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得享受涉农资金的扶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服务
1.项目乡镇、村在确定服务主体后,应填写《灵璧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登记表》(表一),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和社会化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服务,自觉履行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协议(表九)。
3.服务组织在开展作业服务过程中,应建立、上报和保存以下资料:
(1)灵璧县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镇验收登记表(表二)。
(2)灵璧县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核查申请表(表三)。
(3)灵璧县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作业确认单(表四)。
(4)灵璧县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农户清册(表五)。
(5)灵璧县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表六)。
(6)作业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等。
4.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表七,表八。
(1)灵璧县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核查表(表七)。
(2)灵璧县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核查走访登记表(表八)。
三、项目验收
在经营主体服务的每个环节结束后,由各项目乡镇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组织农工站、财政所、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照项目计划和服务合同,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入户了解、实地查看、现场定位测量。依据结账凭证等形式进行考核验收,根据服务质量核实实际服务面积,依据实际核实的服务面积和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金额。项目经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实施主体。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测,发挥信息化监测终端远程同步精准统计和服务信息存储功能,坚决堵塞谎报、虚报等漏洞。如达不到服务规定的标准,不予补贴。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服务主体,取消其主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涉农补贴项目,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得享受涉农资金的扶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灵璧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承接服务组织申请登记表
表二 | |||||||||||||||||||||||||||||||||||||||||||||||||||||
灵璧县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项目镇验收登记表 | |||||||||||||||||||||||||||||||||||||||||||||||||||||
镇(盖章) | 年 月 日 | ||||||||||||||||||||||||||||||||||||||||||||||||||||
服务主体名称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服务对象(地点)名称 | |||||||||||||||||||||||||||||||||||||||||||||||||||||
服务对象(村)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服务环节 | 应服务面积(亩) | 实际服务面积(亩) | 服务质量自评 | ||||||||||||||||||||||||||||||||||||||||||||||||||
统防统治 | |||||||||||||||||||||||||||||||||||||||||||||||||||||
联合收割+秸秆综合利用 | |||||||||||||||||||||||||||||||||||||||||||||||||||||
秸秆综合利用一体化 | |||||||||||||||||||||||||||||||||||||||||||||||||||||
土地深翻及整地 | |||||||||||||||||||||||||||||||||||||||||||||||||||||
验收基本情况记录: | |||||||||||||||||||||||||||||||||||||||||||||||||||||
验收组长签字: | 验收人员签字: |
表三
灵璧县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项目核查申请表
年 月 日
服务主体名称(公章)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服务对象(地点)名称 | ||||
服务对象(村)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服务环节 | 应服务面积(亩) | 实际服务面积(亩) | 服务质量自评 | |
统防统治 | ||||
秸秆综合利用一体化 | ||||
土地深翻及整地 | ||||
服务对象(村)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服务对象所在镇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服务质量自评分为:优秀、良好 、一般、较差共4个等级;
2.验收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申请表》;
(2)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自评报告;
(3)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4)服务到户清册;
表四
灵璧县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确认单 | ||||||||
服务主体名称(公章): | ||||||||
序号 | 乡镇名称 | 村名称 | 自然村 (或组)名称 | 作业时间 | 作业面积(亩) | 村(或组)负责人电话 |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6 | 合计 | |||||||
注:1、本表由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如实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分别审核,负责人签字盖章; | ||||||||
2、本表一式四份,交镇、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各一份,一份由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保存,一份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汇总公示。 | ||||||||
村负责人(签字): | 镇政府负责人(签字): | |||||||
(村公章) | (镇政府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表五
灵璧县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农户清册 | |||||||
服务主体名称(公章): | |||||||
序号 | 村名 | 户主姓名 | 作业地点 | 作业时间 | 作业面积(亩) | 联系电话 | 农户代表签字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表六
灵璧县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 |||
服务主体名称(公章)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对公账号 | 开户银行 | ||
服务对象(地点) 名 称 | |||
服务对象(村) 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服务环节 | 申报服务面积(亩) | 经验收实际 服务面积(亩) | 申请服务经费(元) |
统防统治 | |||
秸秆综合利用一体化 | |||
土地深翻及整地 | |||
服务对象(村)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服务对象所在乡镇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经镇审核验收, 2024年该服务主体为该镇村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统防统治__________亩,打捆离田或秸秆还田 亩,土地深翻及整地 亩,同意拨付项目资金合计 元(¥: 元)。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表七
灵璧县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项目核查表 | |||
年 月 日 | |||
服务主体名称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服务对象(地点)名称 | |||
服务对象(村)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核查基本情况记录: | |||
核查小组组长签字: | 核查人员签字: |
表八
灵璧县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项目核查走访登记表 | |||
年 月 日 | |||
核查服务主体名称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核查服务对象(地点)名称 | |||
被走访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走访记录: 1、您知道今年在你们村实施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吗? 2、您知道今年在你们村实施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是谁给你们提供服务的吗? 3、你们家接受今年在你们村实施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了吗?如有,为你们家服务了多少亩土地? 4、你们家是否按照要求向村缴纳了相关的服务费用? 5、您对今年在你们村实施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满意吗?如不满意,是什么原因? 6、您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还有什么要求或建议? 被走访人签字(按指印): | |||
核查小组组长签字: | 核查人员签字: |
表九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委托签约农户清单
序号 | 农户姓名 | 委托服务 面积(亩) | 农户签名 | 序号 | 农户姓名 | 委托服务 面积(亩) | 农户签名 |
注:农户代表接受农户委托签订合同,需将此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附件5.1
合同编号:
灵璧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双方)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灵璧县 镇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小麦玉米、茶叶等)的 (如:统防统治、秸秆综合利用(打捆离田或秸秆粉碎、深耕等))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后),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需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附件:服务标准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5.2
合同编号:
灵璧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三方)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方)》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方)》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灵璧县 镇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小麦、玉米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丙方,丙方再统一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丙三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三种方式可以任选其一。)
第六条 收益分配方式
开展全程服务的可按“产量保底+收益分红”方式分红。
1.甲乙双方根据田块往年生产情况,约定亩均农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产量 斤(或千克),如未达到约定产量,经双方协商,按照减产比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为 。
2.高出保底产量收益部分,甲方、乙方、丙方按照 : : : 的比例进行分红。
3.乙方按上述约定,于每个生产季结束后__个工作日前将分红收益交给甲方和丙方。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在托管地块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变动,相关财政补贴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乙方委托,发挥组织作用,发动宣传组织普通农户参加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2.接受甲方委托,全程监督生产管理、产量评估、成本核算等,确保收益公开、分配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做好服务过程中的统筹协调、纠纷矛盾化解等工作。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需调整事宜经甲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可对甲乙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约定事宜: 。
附件:服务标准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标签: 农业社会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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