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2016-1102]2016年道路照明设施改造完善工程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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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016-1102)2016年道路照明设施改造完善工程采购需求已经公示,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对公示期内供应商依法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回复,回复意见具体如下:

需求表意见类:关于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对我单位采购前2016年道路照明设施改造完善工程公告提出的意见,我单位不予采纳。
因该条件具有倾向性、排它性,与政府相关采购规定不符。
评分办法意见类:关于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对我单位采购前2016年道路照明设施改造完善工程公告提出的意见,我单位予于采纳其中应提供常驻机构在南宁市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如在南宁没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应提供以投标人名义签署的房屋租凭合同、所租凭房屋的房产证明……如属于投标人自有房产的,应提供自有房产证明。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不予采纳……连续三个月的房屋租凭发票。因为证明售后服务点凭合同及房产证明已足够,如中标单位后续售后服务无固定场所,项目业主有权将其违约情况报市政府采购中心,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道路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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