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的监理项目招标公告

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的监理项目招标公告

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监理项目

询价文件

采购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八月


第一部分、询价函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现就以下项目的采购进行询价,接受合格的供应商提交询价文件。有关事项如下:

1. 采购编号:

2. 项目内容: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的监理项目

3. 询价函发出时间:2016年9月19日

4. 递交询价文件截止时间为: 2016年9月26日,12:00点整

5. 主办单位: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6.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空港四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307 室

联系人:赵铁柱

联系电话:***-********

邮箱:zhaotiezhu@gbiac.net

第二部分:报价须知

一、询价有效期

报价文件提交后 5 天(工作天)内。

二、监理项目内容:

详情请见项目需求书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收到监理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支付手续,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0%;

(2)《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建设完毕并初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收到监理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支付手续,向监理人支付合同额的60%;

(3)《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完成终验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收到监理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支付手续,向监理人支付余款。

四、限价说明: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9万元,如报价文件所报总价超出本项目的限价,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报价。

五、施工期限:

以项目最终施工工期为准。

六、合格的供应商:

1.监理单位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

2.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具有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且具有信息系统监理甲级及其以上资质;

七、报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以下条目必须分别加盖公章):

1. 报价函(须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和企业签章);

2.技术文件;

3.商务文件;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报价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如文件签署人为委托代理人);

6. 所有的供应商需在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商管理网络平(wz.gamc.cn)主页中“合作商注册”模块,按规定格式填写正确的供应商登记信息,登记为合格的候选供应商(已注册的除外)。提交报价文件中必须提交供应商登陆系统打印的合作商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7.报价一览表(详见第四部分)。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详见第五部分)。

9.合格的供应商相关证明材料。

八、报价文件的递交

1.报价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1 报价一览表应单独密封;

1.2报价文件密封袋(箱)正面应写明采购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询价人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便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3 报价文件密封袋(箱)应用封条在开口处密封,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4 如果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清而造成报价文件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采购人概不负责。

2. 报价文件的提交

2.1 报价文件应于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或邮寄至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空港四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307 室;

2.2 采购人不接受以电报、电话、电传、传真方式的报价文件,如因为不可抗力无法如期送达或邮寄,供应商需要在报价截止前 24 小时及时联系采购人工作人员,得到同意后方可如此响应。

九、以上所有项目均为不可偏离项目,如有偏离将导致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作废。

十、询价结果变更

由于存在最终用户需求变更、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采购人保留在询价之后进行变更工程范围及工程量调整的权利。

十一、询价结果发布

采购人会在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商管理网络平台(wz.gamc.cn)发布询价结果,并于公示完毕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已盖公章的成交通知书发给候选成交供应商,原件及扫描件均有效。

第三部分、监理需求书

一、所监理项目基本情况

1、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基本情况:

1.1 围界电源线路、分支开关

围界报警系统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安全防范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担负机场围界的安全防范任务,是机场控制区内飞行区封闭管理安全保卫工作中的一种技术防范措施,对跑道、滑行道、站坪、飞行区周边围拦及飞行区入口通道实施监控。白云国际机场的现飞行区周界近40公里(包括内外围界及中性货站),电源线路从四个灯光站引出,没有接分支开关进行控制,直接通过三通电缆接头分接。由于线路没有开关控制,每个灯光站引出线路至少控制近30个防区,长度近10公里。如某一点有线路损坏,引起跳闸,将导致大片防区失电,系统无法使用,对空防安全影响严重。

从4个变电站至围界安防管井第一个接头处增加室外不锈钢电源箱,把原来管井里面三通电缆接头改为分支电源空气开关。

整个周界报警系统电源线路从灯光站分出后,不断有进行分支,以满足不同方向设备安装需求,在分支点没有开关,为便于维护和检修,在所有分支点安装开关电箱。

1.2 围界机箱

原防区机箱的安装高度离地面只有20多公分,一遇到雷雨天气排水不畅机箱附近区域积水,导致设备机箱进水,严重损坏机箱内的报警设备,导致报警系统瘫痪。

系统维护部门每年对机箱保养喷漆,但是有很多机箱腐蚀严重,机箱无法翻新,必须更换新机箱,更换位置东南、西南、西北区域,共计85台。

1.3围界振动电缆、现场报警分析仪、现场报警控制器

围界报警系统主要设备由现场报警分析仪、现场报警控制器、振动电缆及其它设备架构组成,设备已使用10年之久,超出设备使用年限,新型号设备与旧设备兼容不强,经常导致系统误报频繁,甚至有时无法收到报警信息,从而无法满足安全防范标准。

原振动电缆更换为震动光纤;原现场报警分析仪更换为振动光缆报警主机;原现场报警控制器更新升级;更换光端机、功放广播等使用已超过10年硬件设备。

1.4围界安防系统主干光纤

一期围界安防系统主干光纤按环形设计,光纤路由错综复杂有:管道深井、地下直埋、穿越跑道管廊、明敷;前端每个机箱均有一主一备两芯光纤,因后续围界扩建及改造后现前端每个机箱只有一芯在用光纤,一但光纤损坏断裂,短时间很难恢复,一片区域或整个区域成为监控盲区,严重影响飞行区安全。

从机房重新敷设光纤至前段每个机箱,联通整个围界主干光纤成为环形路由。

二、监理需求

按照《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的建设方案》,委托一家具有信息化监理资质单位,该监理单位应依照相关标准,结合我司有关要求,按照软件开发的规律特点,以成功实施门户平台项目建设为目标,本着科学、公正、严格、守信、守纪、守法等相关原则,为我司提供软件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

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 工程质量控制

通过协助用户审查和确认承建商按项目要求出具的各类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包括方案中涉及的设计方法、技术路线、组织保障、工作计划、培训安排等内容,确保方案设计、实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证工程质量。

(二) 工程进度控制

1.审核承建商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

2.对工程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商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工程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

3.组织召开进度协调会议,解决进度控制中的重大问题,签发会议纪要;

4.当工期严重偏离计划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商尽快采取措施。

(三) 合同管理

1.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商按时履约,包括承建商项目人员安排、文档编制与提交等;

2.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

3.对合同变更、索赔、违约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4.对工程暂停、复工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5.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商提交的付款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四) 文档管理

1.协助用户做好档案的管理,包括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

2.做好项目建设监理日志、周报、月报、工作简报及项目大事记,及时提交专题、验收、总结等监理报告;

3.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研讨会等各类会议纪要;

4.督促、检查承建商及时完成各阶段设备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 数据安全管理

协助用户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敏感数据和资料进行保护,防止被非授权使用。

(六) 知识产权管理

1.协助用户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防止被非授权使用;

2.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和系统的使用审核,保证不在本项目建设中出现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

(七) 保密管理

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以及所有施工过程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用户许可不能外泄。

(八)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1.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用电、用火、用水安全及防盗、防破坏等措施的执行;

2.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影响用户系统运行、数据管理和业务运作等环节,要求承建商必须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并予以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3.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施工现场环境,保障施工现场卫生、整洁、有序。

(九) 项目会议

1.为保证监理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协调,监理方可组织必要的会议来保证:

1)项目协调会;

2)项目周例会;

3)项目专题研讨会;

4)项目问题通报会;

5)项目阶段及最终验收会。

2.监理方还应积极参加以下会议:

1)项目专家论证评审会;

2)项目阶段工作总结会。

(十) 组织协调

1.监督各方履行职责,协调各方的工作关系;

2.建立畅通的沟通平台和沟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信息在有关各方之间保持顺畅流通,积极协调项目各方之间的关系,推动项目实施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3.采用信息化手段,如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平台软件对项目进行监理,提高业主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各参与方的沟通效率。

(十一) 其他工作

协助建设方方完成其他方面的项目管理工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及解决方法等工作。

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应对监理工作机制、组织架构、实施人员、培训验收等方面提出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 监理单位服务准则

1.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4.不泄漏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5.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6.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

7.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8.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9.在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协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二) 监理工作人员要求

监理单位投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名,要求如下:

1.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通过全国计算机与软件技术资格相应考试获得的资格证书,提供相关材料)

2.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委托单位同意,项目监理工程师均不得变更。因不可控因素导致项目组人员发生变更的,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批准后,监理单位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候选人员名单供委托方选择,候选人员必须具有与原人员相当或更高的资质;

3.若出现项目组人员辞职或解聘导致人员变动的情况时,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业主方,并接受业主在该月度考核时对此的影响评价和扣分;

4.委托方有权书面要求项目监理单位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组成员。

第四部分报价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的监理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XXXXX  

序号

内容

报价

备注

1

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的监理项目

¥ (大写:)

注:1.此表总报价是所有需采购人支付的金额总数,包括所监理项目《用户需求书》要求的全部内容。

2.总报价中必须包含购置、安装、运输保险、装卸、培训辅导、质保期售后服务、全额含税发票、雇员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所有价格均应予人民币报价,金额单位为元。

3.因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估算值,本次招标仅要求投标人同时报监理费率和监理金额,.最终按项目实际投资额进行结算。

4.本表中“总计”一栏的计算公式为总投资额*费率,得出的数值不能超出本项目预算。

5.费率与金额计算不一致的,以费率为准。

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法人授权函(如应邀文件签署人不是法人代表)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应邀人名称)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询价编号为的项目的服务的应邀和合同执行,作为应邀人代表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职务:

单位名称:

地址:

应邀人代表(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职务:

单位名称:

地址:

见证人签字盖章:

职务:

单位名称:

地址:

附件:合同

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

监理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的监理项目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广州市

签订日期:二0一 六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总则

委托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的监理项目

工程地点: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工程内容:安装智能抓拍监控设备、建立智能围拍监控系统、电源改造升级、围界报警设备改造升级、围界报警系统升级等。

投资金额:1161.28万元。

二、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与“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的监理项目”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如有抵触之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的监理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

(2)乙方的投标文件;

(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本合同专用条件;

3.本合同标准条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本合同签订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至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建设完毕并通过最终验收结束。

七、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肆份,乙方两份。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提交书面的监理报告。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购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固定通讯设施接口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购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3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成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1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0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20日内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期间,除有争议部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监理行业的有关文件

信部信[2002]570号《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国标)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文件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87-201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安全技术防范防雷设计规范》公安部;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标准》(GBJ42-81);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85);

《无屏蔽双绞线系统现场测试传输性能规范》(EIA/TIATSB67);

《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92)

《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SJ/T30003-93);

计算机房活动地板技术条件(GB_6650-86);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2000》;

《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试》(GB/T 17544-1998);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GB/T12504-1990);

《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GB/T12505-1990);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 8567-88);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规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3.其他法律法规或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MH7010-2003;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编著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2002年3月第一版;

其他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专业技术规范;

招标人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条 《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的监理项目》工作包括:制定系统建设监理计划;负责对项目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建立完整的系统建设验收标准和验收流程、设备存放管理规定、设备运输安全管理措施等规章制度,执行并提交过程记录;建立现场管理控制流程,编制项目的现场测试方案和表格模版。提供监理验收报告,以及工程监理竣工文档。

第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文件:

1、监理细则一份

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公司技术部门审核后送业主方。

2、监理周报及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向委托人每周报送“监理周报”,每月报送“监理月报”,报告工程施工动态和监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3、监理通知(每次一份)

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下达的监理指令,每次送一份给委托人。

4、会议纪要(每次一份)

由监理主持并负责记录的会议纪要,发给所有参加单位一份。

5、结算审核意见

6、专项技术报告

需要时,向委托人递交本工程的技术分析报告或建议。

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需提交的资料

8、需要委托人审批的资料(由监理先出具意见):

1)工程变更

2)施工方案

3)总进度计划、月季进度计划及委托人要求申报的进度计划

4)工程进度款

5)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6)工期延期报告

7)需要委托人审批的施工单位申报的其它资料

8)竣工验收资料

9、需多方共同审查签认的资料

1)隐蔽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

2)预算外签证

10、其它委托人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 工程招、投标文件、设计文档和图纸、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

(2) 委托人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

(3) 监理人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

(4) 项目完工后监理人交还以上资料,委托人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5)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监理人常驻代表为。

第六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驻场人员提供如下设施:合同执行所需的合适的办公室环境。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报酬比率为监理费总额除以项目中标总投资额。

第八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本合同监理费为¥(大写: )。

(1)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收到监理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支付手续,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大写: )。

(2)《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建设完毕并初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收到监理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支付手续,向监理人支付合同额的60%;即¥(大写: )。

(3)《安防围界报警系统技改项目》完成终验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收到监理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支付手续,向监理人支付余款;即¥(大写:)。

第九条 委托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支付监理报酬手续,每逾期1天,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总额 1 ‰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高不超过监理费总额的5%。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委托人逾期付款的,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监理人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

第十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期间,除有争议部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行号:              行号:

账号: 账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广州市

标签: 技改 报警系统 围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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