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2日,我局对保亭县城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名称:白鸭),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保亭保城佳丽生食摊。检验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7月31日,收到白鸭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白鸭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将白鸭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保城佳丽生食摊。
现查明,保亭保城佳丽生食摊于2024年7月11日从保亭供货商蒙永国共购进了上述批次白鸭8只(共50斤),购进价格为8.3元/斤,购进金额共为415元。该批次白鸭共销售了50斤(其中用于抽样5.6斤),销售价格为12元/斤,销售金额为600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保城佳丽生食摊于2024年7月1日购进上述批次白鸭8只(共50斤),用于抽样5.6斤,剩余的44.4斤销售给散客,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白鸭。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白鸭反映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保城佳丽生食摊销售不合格白鸭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保亭保城佳丽生食摊采购食品时未留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的规定。
鉴于保亭保城佳丽生食摊销售不合格白鸭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真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据《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31号“裁量阶次:较低、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的罚款”的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序号37的规定,对保亭保城佳丽生食摊未落实索证索票行为作出不予处罚。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保城佳丽生食摊销售不合格白鸭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600元罚款。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89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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