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2017〕3号)、《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武文产办〔2024〕2号)、《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硚文产〔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硚口区2023年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区委宣传部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体要求
(一)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的,在硚口辖区注册、实际办公、经营,或已纳入本区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四)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近5年未受刑事、行政处分,目前未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二、项目类别
2023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类别包括文化体育类企(事)业单位及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招商补助、特色产业扶持政策、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启动补助、文化体育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文化体育项目专项补助、文化体育产业融资贴息补助、奖励资助等七大类,对2023年项目予以申报,具体扶持内容、标准和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见附件。
三、工作流程
(一)项目征集。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我区各街道、开发区所属的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9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委宣传部。
(二)遴选推荐。区委宣传部对各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并送统计部门认定申报单位为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
(三)专家审核。区委宣传部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综合认定,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名单及资金扶持计划意见。
(四)职能部门审核。所有申报项目经专家评审组综合认定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经公示后,按规定程序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荐辖区内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申报,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后送至区委宣传部。
(二)区统计局负责对项目申报主体是否为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或纳入全市文化企业统计范围进行核定,提供新进“四上库”文化企业奖励、入库文化企业营收增长奖励等项目审核工作所需的相关数据。
(三)相关申报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整理和编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确保内容翔实、数据准确。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经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审核发现,取消该单位5年内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
联系人:谢雨萌联系电话:********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硚口区人民政府10楼1028室。
附件:1.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2023年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中共硚口区委宣传部
2024年9月13日
附件1
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文化企业及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招商补助
1.经市、区委宣传部认定的辖区内的文化企业及产业园区(基地),可申请项目建设、招商补助。
产业园区(基地)申请建设补助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申请人在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年内可提出补助申请,每个园区(基地)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0%以内,单个园区(基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产业园区招商,每引进一个文化企业入驻奖励0.3万元;每引进一个规上文化企业入驻奖励1万元;每引进一个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规上文化企业入驻奖励2万元;每引进一个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规上文化企业入驻奖励3万元;每引进一个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规上文化企业入驻奖励5万元。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本区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文化类企业,符合本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行业领先优势,对区财政有相当贡献的文化类企业,可申请办理招商奖励补助,经区委宣传部批准,可按照“一企一策”执行。
3.对新进入“四上”(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下同)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4.对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在库(市“四上”文化企业库)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含10%)—30%,或实缴税额增长率达30%以上,视综合贡献值(数权)给予1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含30%)—50%的,或实缴税额增长率达60%以上,视综合贡献值(数权)给予1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含50%)的,或实缴税额增长率达90%以上,视综合贡献值(数权)给予20万元奖励。
二、特色产业扶持政策
5.文化体育产业领域内的重要展览、论坛、赛事或其他重要活动的项目补助。
受邀或批准参加各级文化体育产业领域内的重要展览、论坛、赛事或其他重要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的企业,可以申请项目补助。
参加、承办境外重要文化体育产业类展会项目并取得较好效果,由市、区委宣传部统一组团参加或已在市、区委宣传部申请参展备案的企业,原则上单项参展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6.参加、承办国家级文化产业重要展览、论坛、赛事或其他重要活动,以及国内其他省、部级单位主办的文化体育产业类展会项目并取得较好效果的企业,原则上单项参展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7.参加、承办国内有较大影响的市级以上单位或相应等级的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体育产业类重要展览、论坛、赛事或其他重要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的企业,原则上单项参展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文化产业项目启动补助
8.对区内各单位主导策划、建设的文化产业类项目,确有成长性、发展成为规上企业的,报区委宣传部认定,企业可申请项目前期启动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启动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9.相关企业或行业协会负责建设的文化体育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所申请的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10%以内,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文化项目专项补助
10.正常运营2年以上,对区财政有一定贡献的文化企业,实施投资金额需求量较小(一般在200万元以下),投资回报期较长(4年及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但经认定有较大发展潜力且能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影响,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所申请的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10%以内,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两年内日活跃用户1万以上,或者阅读量5万以上,而且持续提供优质原创内容的新媒体,对作为其第一出品方或者建设运营方的文化企业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对在我区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在武汉市备案、立项,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列入国家或者本省、市重点电影、电视剧选题创作规划,讴歌中国梦、弘扬主旋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在全国公映、播映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电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2.对在全国各地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在我区取景、摄制超过1/3,对宣传提升我区城市形象、发展武汉市电影电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电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知名视频网络平台独播产生影响,有效播放超过3000万次以上的作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3.凡在我区注册的动漫企业,出品的动漫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出品的动漫电影在国内院线上映,按照投资比例一次性奖励票房收入的3%,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出品的动漫出版物首次获得国际或者国家奖项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六、文化产业融资贴息补助
14.贷款信用担保是指从专项资金中拨出部分作为文化类单位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委托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我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在本区注册,符合本区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导向、诚实守信、有偿还能力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文化企业可申请担保推荐。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可以重复申请贷款担保推荐,原则上申请次数不超过2次。
由相关部门推荐,经担保机构担保并缴纳担保手续费的企业,可申请担保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担保手续费的30—50%。
15.利用在武汉市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银行贷款进行文化园区(基地)建设及文化体育产品研发、制作、推广和服务的项目,可申请贴息资助方式。
贴息的范围是提出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补助,贴息比例不超过上述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50%;原则上单个项目的贴息总额不超过60万元。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七、奖励补助
16.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的奖励。
17.对获得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奖励。
18.对获得市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3—5万元的奖励。
同一园区(基地)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19.支持在我区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该场所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为主的实体书店的发展,对其开展公益性阅读等活动及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扶持;对其积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项目,采取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奖励方式予以扶持;对有利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专业特色实体书店,采取常年补助方式予以扶持。上述三种方式在同一年度不重复资助同一实体书店。
八、所需提交的材料
1.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相关情况说明;
4.项目、活动、获奖等证明材料。
附件2
2023年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
所在区(功能区) | 通信地址 | |||||
成立时间(年/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申报项目名称 | ||||||
资金申请额度(万元) | 类别 | (按申报指南中带括号中文序号之类别填写) | ||||
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情况 | ||||||
类别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 ||||||
营业利润 (万元) | ||||||
缴纳税收 (万元) | ||||||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 |
申报单位声明 | 本单位按照《2023年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申报2023年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本申请表及附后申报材料中全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盖章) 年月日 |
统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2017〕3号)、《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武文产办〔2024〕2号)、《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硚文产〔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硚口区2023年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区委宣传部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体要求
(一)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的,在硚口辖区注册、实际办公、经营,或已纳入本区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四)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近5年未受刑事、行政处分,目前未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二、项目类别
2023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类别包括文化体育类企(事)业单位及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招商补助、特色产业扶持政策、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启动补助、文化体育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文化体育项目专项补助、文化体育产业融资贴息补助、奖励资助等七大类,对2023年项目予以申报,具体扶持内容、标准和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见附件。
三、工作流程
(一)项目征集。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我区各街道、开发区所属的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9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委宣传部。
(二)遴选推荐。区委宣传部对各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并送统计部门认定申报单位为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
(三)专家审核。区委宣传部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综合认定,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名单及资金扶持计划意见。
(四)职能部门审核。所有申报项目经专家评审组综合认定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经公示后,按规定程序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荐辖区内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申报,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后送至区委宣传部。
(二)区统计局负责对项目申报主体是否为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或纳入全市文化企业统计范围进行核定,提供新进“四上库”文化企业奖励、入库文化企业营收增长奖励等项目审核工作所需的相关数据。
(三)相关申报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整理和编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确保内容翔实、数据准确。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经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审核发现,取消该单位5年内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
联系人:谢雨萌联系电话:********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硚口区人民政府10楼1028室。
附件:1.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2023年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中共硚口区委宣传部
2024年9月13日
附件1
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文化企业及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招商补助
1.经市、区委宣传部认定的辖区内的文化企业及产业园区(基地),可申请项目建设、招商补助。
产业园区(基地)申请建设补助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申请人在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年内可提出补助申请,每个园区(基地)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0%以内,单个园区(基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产业园区招商,每引进一个文化企业入驻奖励0.3万元;每引进一个规上文化企业入驻奖励1万元;每引进一个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规上文化企业入驻奖励2万元;每引进一个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规上文化企业入驻奖励3万元;每引进一个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规上文化企业入驻奖励5万元。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本区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文化类企业,符合本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行业领先优势,对区财政有相当贡献的文化类企业,可申请办理招商奖励补助,经区委宣传部批准,可按照“一企一策”执行。
3.对新进入“四上”(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下同)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4.对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在库(市“四上”文化企业库)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含10%)—30%,或实缴税额增长率达30%以上,视综合贡献值(数权)给予1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含30%)—50%的,或实缴税额增长率达60%以上,视综合贡献值(数权)给予1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含50%)的,或实缴税额增长率达90%以上,视综合贡献值(数权)给予20万元奖励。
二、特色产业扶持政策
5.文化体育产业领域内的重要展览、论坛、赛事或其他重要活动的项目补助。
受邀或批准参加各级文化体育产业领域内的重要展览、论坛、赛事或其他重要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的企业,可以申请项目补助。
参加、承办境外重要文化体育产业类展会项目并取得较好效果,由市、区委宣传部统一组团参加或已在市、区委宣传部申请参展备案的企业,原则上单项参展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6.参加、承办国家级文化产业重要展览、论坛、赛事或其他重要活动,以及国内其他省、部级单位主办的文化体育产业类展会项目并取得较好效果的企业,原则上单项参展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7.参加、承办国内有较大影响的市级以上单位或相应等级的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体育产业类重要展览、论坛、赛事或其他重要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的企业,原则上单项参展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文化产业项目启动补助
8.对区内各单位主导策划、建设的文化产业类项目,确有成长性、发展成为规上企业的,报区委宣传部认定,企业可申请项目前期启动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启动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9.相关企业或行业协会负责建设的文化体育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所申请的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10%以内,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文化项目专项补助
10.正常运营2年以上,对区财政有一定贡献的文化企业,实施投资金额需求量较小(一般在200万元以下),投资回报期较长(4年及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但经认定有较大发展潜力且能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影响,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所申请的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10%以内,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两年内日活跃用户1万以上,或者阅读量5万以上,而且持续提供优质原创内容的新媒体,对作为其第一出品方或者建设运营方的文化企业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对在我区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在武汉市备案、立项,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列入国家或者本省、市重点电影、电视剧选题创作规划,讴歌中国梦、弘扬主旋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在全国公映、播映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电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2.对在全国各地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在我区取景、摄制超过1/3,对宣传提升我区城市形象、发展武汉市电影电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电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知名视频网络平台独播产生影响,有效播放超过3000万次以上的作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3.凡在我区注册的动漫企业,出品的动漫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出品的动漫电影在国内院线上映,按照投资比例一次性奖励票房收入的3%,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出品的动漫出版物首次获得国际或者国家奖项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六、文化产业融资贴息补助
14.贷款信用担保是指从专项资金中拨出部分作为文化类单位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委托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我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在本区注册,符合本区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导向、诚实守信、有偿还能力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文化企业可申请担保推荐。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可以重复申请贷款担保推荐,原则上申请次数不超过2次。
由相关部门推荐,经担保机构担保并缴纳担保手续费的企业,可申请担保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担保手续费的30—50%。
15.利用在武汉市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银行贷款进行文化园区(基地)建设及文化体育产品研发、制作、推广和服务的项目,可申请贴息资助方式。
贴息的范围是提出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补助,贴息比例不超过上述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50%;原则上单个项目的贴息总额不超过60万元。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七、奖励补助
16.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的奖励。
17.对获得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奖励。
18.对获得市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3—5万元的奖励。
同一园区(基地)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19.支持在我区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该场所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为主的实体书店的发展,对其开展公益性阅读等活动及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扶持;对其积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项目,采取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奖励方式予以扶持;对有利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专业特色实体书店,采取常年补助方式予以扶持。上述三种方式在同一年度不重复资助同一实体书店。
八、所需提交的材料
1.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相关情况说明;
4.项目、活动、获奖等证明材料。
附件2
2023年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
所在区(功能区) | 通信地址 | |||||
成立时间(年/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申报项目名称 | ||||||
资金申请额度(万元) | 类别 | (按申报指南中带括号中文序号之类别填写) | ||||
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情况 | ||||||
类别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 ||||||
营业利润 (万元) | ||||||
缴纳税收 (万元) | ||||||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 |
申报单位声明 | 本单位按照《2023年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申报2023年硚口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本申请表及附后申报材料中全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盖章) 年月日 |
统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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