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开发区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通知
关于建立开发区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局、室、中心、派驻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氛围,特制订泾县经济开发区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第一条 党政干部要认真落实“三服务”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能,主动服务企业,增进与企业家的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和优质高效服务,真心实意帮助企业破解发展难题,可上门服务企业或者开展调研,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
第二条 党政干部要主动深入企业宣传各类惠企政策,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和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
第三条 经所在单位批准,党政干部可应邀参加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特色产业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活动。党政干部出行、就餐、住宿,执行公务出差标准。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批准,党政干部可参加企业或商(协)会举办的,旨在推动重要项目合作、重点项目建设、听取意见建议和增进友谊的座谈会、茶话会、论坛、沙龙、年会等活动。
第五条 党政干部要坚持“无事不扰”,不搞无实质意义的作秀式调研。到企业调研,要合理安排时间,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县域内调研原则上不在企业用餐,到县域外企业调研,确需在企业就餐的,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安排工作餐,并支付餐费。
第六条 党政干部要坚持“有求必应”,在企业遇到不公正待遇或者遭遇突发事件,及时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应对处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坚定企业家在泾发展信心;并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需要企业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正常经营,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公开通报曝光,维护企业声誉。
第七条 党政干部要主动关心企业家健康成长,积极引导企业家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要积极参加政策宣讲、申报指导、技术应用、人才培养、产业升级等各类涉企培训活动。
第八条 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打造最优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办事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第九条 其他符合政商交往行为的情形。
二、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第一条 党政干部严禁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以及其他涉企服务、执法领域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严禁在惠企政策兑现中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财政资金,或故意拖延、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随意性或选择性执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严禁利用职权索取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赠送的礼品、礼金、电子红包、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名贵特产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遇到此类情况应当面拒收,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当面拒收的,须在事后退还,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工委备案报告。
第三条 党政干部按规定开展调研、座谈、商务、联谊等活动时,严禁挥霍浪费、大吃大喝、超标准接待,严禁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严禁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第四条 党政干部严禁以本人、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严禁向管理服务对象筹资借款、借房借车,严禁向企业摊派或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以本人、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收取利息。严禁向企业提供其他服务名义变向收取报酬或费用。
第五条 党政干部严禁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与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人职务影响安排上述人员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党政干部严禁搞“官商一体”,与企业家搞“小圈子”,或通过企业家为个人升迁说情打招呼。
第七条 党政部门严禁违规运用财政资金为企业投资、担保、拆借资金、融资等。党政干部严禁借与企业交往之机或者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和政策咨询的名义,向企业收取咨询费或其他好处。
第八条 党政干部严禁在政商交往中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散布违背中央精神和省市县委县政府要求的错误言论,对错误言论不指正、听之任之、随声附和,严禁跑风漏气、泄露工作秘密。
第九条 党政干部严禁滥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秩序、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严禁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党和政府良好形象。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 其他不符合政商交往行为的情形。
2024年9月4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