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审判外包项目服务)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4年审判外包项目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0月09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2024年审判外包项目服务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767,000.00
最高限价(元):767,000
采购需求:
001包服务需求:
一、项目概述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和最高法院对于电子档案及电子卷宗的要求及辽宁高院《关于加快全省法院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应在本院全面提升档案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尽快对历史档案进行数据加工形成电子卷宗、电子档案。同时案件档案是在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档案信息化建设就是以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以网络信息共享为目标,以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丰富档案工作管理手段和服务手段,实现档案信息利用价值的最大化。
二、项目建设内容
根据最高院要求,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馆藏诉讼档案约238万页进行数字化加工,并完成数据挂接、数据备份工作。
档案数字化服务内容:纸质档案数字化扫描加工处理,并完成相应条目录入和系统挂接等相关工作,生成符合信息化运行要求的电子文档及目录数据。对经数字化处理后所形成的电子文档进行数据备份,对年代久远的破损卷宗在数字化前进行修补,同时与现在运行的电子卷宗系统进行同步对接,达到实时应用的目的。
三、需求标准及规定
1.确保在扫描过程中不对档案原件造成二次损伤。
2.扫描后的图像文件、目录与系统准确挂接,实现档案快速无误检索。
3.保证档案扫描图像与原件一致、整洁、清晰、完整、可分辨、可阅读。
4.保证档案的著录与校准以原始纸质档案为依据。
5.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符合以下标准及规定:
《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 31-2017)
《档案著录规则》(DA/T18—202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法发【201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通知》(法办【2015】161号)
《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档办发【2014】7号)
四、电子卷宗及档案数字化流程
1.档案整理
整理时要对照档案纸质目录逐页检查档案原件同时检查纸质目录,发现错误或疏漏进行改正或做出正确标识。将卷内页逐页分开,对特殊页做出标识提醒扫描人员注意。破损严重、无法直接进行扫描的档案,应先进行相应处理再进行扫描(裱糊、修补、压平等)
2.档案著录
(1)目录数据库的规则符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据系统接收标准,包括数据字段长度、字段类型、字段内容要求等。
(2)录入时应尊重原文,不随便添加修改任何字符。
(3)数据字段中在著录内容时不要随意增加空格。
(4)标点符号统一使用半角空心符号。
3.档案扫描
(1)扫描影像存储格式:JPEG格式(彩色);对于照片及特殊档案采用彩色或灰度扫描,JPEG格式;扫描彩色300dpi,逐卷逐页平板扫描,对不同纸张不同设置区分;
(2)对同一档案编号的文件及其附件进行合并,生成一个文件,不乱序,不混档,文件以档案编号进行命名,按挂接系统要求的起名格式,与目录进行挂接。
(3)图片的扫描精度要求扫描后的图像清晰、不失真、完整、不影响图像的利用效果,图像缩放100%。
(4)对扫描的图片进行加工裁减、去边、去污等技术处理,不留文字版面外的暗影、无干扰信息。
(5)电子图片的倾斜度不得超出1度,不允许有折叠或缺损,保持图像的完整,图片端正、无扭曲。
(6)保证档案扫描图像与原件一致、整洁、清晰、完整。做好档案资料原件、复印件鉴别相关工作。
(7)成果要求:分辩率300dpi及以上,彩色,格式:JPEG、双层PDF。
(8)要求电子影像数据准确、索引数据准确并与纸质档案匹配;档案号命名符合规范;图片命名及组成符合档案管理软件要求。
4.数据挂接
数据挂接:投标人需自提供电子档案卷批量挂接软件,保证档案卷能够及时、高效上传到辽宁法院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将完成好电子档案数据进行质检核对,无误后将电子档案挂接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系统。扫描影像生成不可更改影像文件,通过每一份图像文件的文件名与档案目录数据库中该份文件的档案编号的一致性和唯一性,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为实现档案目录数据库与图像文件的批量挂接提供条件。做到目录与电子档案数据一一对应,对应率达到100%正确,实现档案的网上利用。
5.数据抽检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抽检的方式检查已完成数字化转换的所有数据,包括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及数据挂接的总体质量。
(2)一个全宗的档案,数据验收时抽检的比率不得低于5%。
6.验收指标
目录数据库与图像文件挂接错误,卷内目录不完全对应,或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之一出现不完整、不清晰、有错误等质量问题时,抽检标记为"不合格"。
(1)档案装订:检查所有档案的装订还原情况,差错率≤1%。
(2)扫描图像:漏扫率≤2‰。
(3)图像质量:图像质量情况完好率99.9%。
(4)格式封装:图像文件的命名差错率≤1‰。
(5)著录:以案卷(文件)为单位,关键字段正确率100%,其余字段录入错误率≤5‰。
(6)条目与图像挂接:挂接正确率100%。
(7)档案原始材料:100%不缺失。
7.数据备份
(1)备份范围:经验收合格的完整数据及时进行备份。
(2)备份方式:为保证数据安全,备份载体的选择多样化,采用在线、离线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本地计算机、移动硬盘、管理系统备份。
(3)数据检验:备份数据也进行检验。备份数据的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备份数据能否打开、数据信息是否完整、文件数量是否准确等。
(4)备份标签:数据备份后在相应的备份介质上做好标签,以便查找和管理。
(5)数字化的档案能准确的与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衔接,保证系统提出的档案数据的准确。
五、服务管理要求及相关说明
1.为保证电子数据安全,项目完成后参与扫描任务的电脑硬盘、刻录数据的光盘等存储设备需转交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各项加工服务工作必须在招标人指定的工作场所内完成,不允许将档案资料带出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原则上为周一到周五的8:00至17:00,招标方在周一到周五的8:00至17:00内可提供业务咨询。
3.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必须严格遵守档案资料的保密制度,保证档案实体和数据的安全,在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能丢失、损毁档案,档案内部资料不能丢失或放错;对加工过程中和加工完成的档案数据,保证档案资料和档案数据不泄露。双方应对相关的技术情报和数据资料保密。
4.各项服务进度和质量必须满足本项目招标的要求。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有直接影响服务质量和进度的事由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解决。
5.设专人或专门的部门对此次加工服务项目进行日常的管理。要有严谨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要有专门质量控制环节,有专人负责质检。
6.配备专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相应制度,以保证工作人员及档案的安全。
7.严格执行实物档案的交接手续,确保实物档案安全。凡需进行扫描数字化及整理或已完成的档案均应严格登记并办好交接手续。
8.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数据不泄漏。工作人员严禁将档案夹带出加工场所,严禁以复制、拍照、转借、摘抄等方式泄漏档案内容。
9.加工整理场地应保持整净,须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鼠、防虫霉。严禁在档案加工整理场所内饮食和吸烟。
10.整理、信息核对录入、扫描、装订等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解决。
11.应建立每日及节假日安全值班制,值班人员负责每天下班前切断电源,关闭门窗等日常安全隐患检查工作。节假日放假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1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须在现场安装摄像头,摄像头安装位置及数量应确保工作现场没有死角,以便对档案数字化扫描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案卷安全。档案数字化扫描服务完成后,扫描期间的录像须保存至存储设备交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存,以备查询。
六、安全保密要求
1.保密措施
中标单位必须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详实的安全管理制度,有人员、工作场地的管理制度;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中标单位不得具有外资背景,所有人员不含外籍人员;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不得有违法违纪记录。
2.保密责任
在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造成的泄密事故,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涉密事故发生的程度、范围,对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保密要求
中标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档案法律法规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数字化加工工作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确保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得遗失、损坏档案,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中标单位项目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档案业务知识和档案整理操作能力及档案数字化加工的实际操作经验。中标单位要与加工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加强管理,杜绝工作人员对档案及档案信息的私自复制行为。不同的工序之间采取不同的措施,杜绝泄密事故发生。扫描加工场地要做好安全及保密,配备保密设施,保证档案原件的安全和保密。加工现场不允许有移动存储设备,个人电子设备一律不得带入加工现场,任何加工数据不能带出工作区域,加工设备不允许接入互联网。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纸张不得自行销毁,提交采购单位处理。档案数字化加工后的各种影像、资料所有权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各种统计资料、影像资料、光盘资料、纸质资料及各种清单等在项目结束时都必须完整移交。项目完成经验收后,加工操作终端上的数据必须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负责人的现场监督下销毁,所有硬盘及其它存储介质必须提交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
七、项目实施所需人员、设备、场地等条件
1.采购单位提供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所需加工场地和电力等设施。提供一名专门人员,负责与中标单位对接工作及数字化成果验收等工作。
2.中标单位提供整个项目实施所需人员、加工系统、扫描设备等,包括人员工资、待遇。中标单位负责架设档案数据加工局域网,自带计算机除有线网口外须拆除全部输出端口。加工完成后,所有具备存储功能的设备、介质一律不得带离加工现场,如计算机硬盘、备份设备等。
八、其他要求
1.供应商总报价为采购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相应服务的全部内容,包括各项管理服务、劳务、档案扫描、破损档案裱糊、剪裁、去边、去污、整理装订、电子档案排序、电子档案挂接所需的工具软件、接口服务费、机械设备、服装、通讯、利润、税金、保险、检测验收、技术支持与培训、专利、售后服务与维保、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2.中标单位须提供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对该项目数字化加工成果提供1年的免费质保期服务。无论在质保期内还是质保期满后,中标单位负责对其实施的项目提供24小时不间断技术支持服务,提供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多种方式技术支持服务,全方位响应需求。能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最迟在第8个小时内排除错误。
3.中标单位具有有效期内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
注:
1.本项目不得转包,不得分包,否则合同作废。
2.本技术规格和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是对本项目的最基本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做出全部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均应不低于报价时已颁布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或相应的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文。使用最新的专利和保密专利需特别说明。
合同履行期限: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3,038,000.00
最高限价(元):3,038,000
采购需求:
002包服务需求:
一、项目背景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高法)于2019年4月16日印发的【2019】73号明传文件《关于做好辽宁智慧法院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以建设智慧审判、智慧执行、电子卷宗系统为契机,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为技术抓手,以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机制为保障,完成司法事务智能协同中心各项建设工作(含诉讼材料收转、数据加工工厂),尽快实现材料流转云柜互联、电子质证随讲随翻、文书制作、左看右写等功能,减轻法官事务性负担,满足实际办案需要。
2020年12月,辽高法印发【2020】165号文件《辽宁智慧法院建设推进方案(2020-2021)》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进一步推动辽宁智慧法院转型升级,全力推行无纸化办案新模式,配备集中数字化扫描和编目团队,形成以电子卷宗为主,电子档案为辅的办案新模式。全面提升法院信息化的服务水平和能力。
二、服务内容
(一)立案起诉材料电子化服务
1.供应商应对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立案材料进行登记、核对、整理工作,并完成材料电子化服务。
2.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立案起诉相关纸质材料的电子化服务。
3.供应商按要求将立案起诉纸质材料完成电子化服务后,应实时提交智能编目生成材料二维码,完成后将立案起诉材料及生成的二维码一并提交至立案登记人员。
4.供应商应同时按照统一标准对互联网立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完成电子化服务。
5.供应商应制定完整、高效的立案材料电子化标准服务流程和工作方案,提高立案效率及提升无纸化阅卷成效。
(二)补充材料电子化服务
1.供应商收到庭上递交、邮寄提交等案件补充材料时,应对相应补充材料进行登记、核对、整理工作,并根据材料接收人移送时间于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电子化服务。
2.供应商应制定完整、高效的补充材料电子化标准服务流程和工作方案,提高随案扫描成效和提升无纸化阅卷成效。
(三)材料电子化服务操作管理系统
为了满足采购人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应用之材料电子化扫描服务需求,供应商需配套提供服务对应的操作管理系统。
1.诉讼材料收转管理系统
供应商需提供相应信息化系统,实现电子卷宗的集中采集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整理、应用效能分析、审判案件材料收转、执行案件材料收转等常用功能。
(1).材料整理:通过标注编目和材料维护两种手段对材料进行智能编目、分类整理,并可生成含材料二维码信息的材料清单。
(2).应用效能分析:体现材料收转系统应用效能,提供每天材料收转数据的统计分析,能体现每日的扫描、编目情况,各环节时间节点信息。
(3).审判案件材料收转:诉讼材料收转管理系统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信息交互,审判流程系统收案时,调用材料集中收转系统提供的获取当事人起诉提交材料接口,获取相关立案起诉材料信息。审判流程系统中材料关联立案后,调用材料集中收转系统立案案号反馈接口,将正式立案案件的案号、承办人等信息反馈材料集中收转系统,对应材料集中收转系统会将卷宗材料推送给电子卷宗。审判流程系统收案时,调用材料集中收转系统提供的获取立案结构化数据接口,获取诉状材料中当事人等结构化信息,为审判收案进行自动识别提取。
(4).执行案件材料收转:实现诉讼材料收转管理系统与法院现使用的执行流程管理系统进行信息交互。诉讼材料收转管理系统从执行流程管理系统获取执行案件信息,并将扫描执行相关材料推送到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实现执行材料的自动入卷,为执行法官办案提供便利。
2.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
供应商需提供配套信息化系统,以实现各类案件产生的电子化材料能够自动上传至采购人在用的电子卷宗系统,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1).卷宗管理:
A.证据材料:含卷宗思维导图、证据材料制作、卷宗材料智能入卷、卷宗材料的编辑维护、转其他案件等功能。
B.法律文书:包含文书纠错、文印、文书报批、申请签章、自动签章等功能。
C.电子阅卷:包含卷宗检索、阅卷笔记、材料属性、文书审批流程跟踪等功能。
D.原审卷宗:包含原审电子卷、原审影像卷、原审档案卷,可进行预览、下载、打印等操作
(2).卷宗应用:
A.司法公开:
一是司法公开分类管理:包含待办理、已公开、不公开、批量公开等功能。
二是司法公开步骤:包含当然公开、审查公开、撤回公开、重新公开等功能。
三是系统应提供自学习功能不断提升卷宗材料公开属性自动设别的正确率。
B.司法送达:
一是能显示每份电子卷的送达情况,可跟踪到具体的送达进度。
二是系统应按照送达状态分类展示对应的电子卷,送达状态包括:待送达、送达中、已送达。
三是待送达文书中,应支持手动设置受送达人及不送达原因,可一键发起送达。
四是针对已发起的送达文书,可允许用户手动取消送达。
五是批量送达:为了便于法官集中办理送达事项,提供左侧案件列表,右侧卷宗送达的批量案件送达办理功能。
C.法律文书:系统提供对法官制作的法律文书按照拟稿、定稿、完稿三个阶段进行统一管理,区分每个阶段可以执行的操作;提供批量管理法律文书功能,便于法官对其所有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统一管理。
D.案件信息智能回填:支持立案信息自动回填和结案信息自动回填。
(3).影像卷管理:
A.影像卷目录管理:提供目录管理功能,可生成、增加、删除、分册、导入目录功能,并支持自动检查删除空目录及目录起止页检查功能。
B.影像文件管理:包括浏览、引入、扫描、替换、生成封面、生成页码、页码检查、挂接目录、删除、打印、下载等功能。系统要求提供封面、目录生成、备考表生成功能,支持根据目录及文件的页码,实现扫描材料自动挂接到对应目录功能。
C.影像卷检索:可根据影像卷目录关键字检索目录,并自动定位到相应档案目录。
D.影像卷显示:转档案整理卷的文件编码后,浏览档案整理卷时,文件右上方需要显示电子页码。
★(4).电子材料上传
为确保案件办理时效性,避免因材料流转时间过长、电子卷宗完整性不足等原因影响办案进度,供应商需确保案件相关电子材料能够实时上传至采购人在用的电子卷宗系统。
(四)智能标注编目服务
1.供应商应提供智能编目服务方案,应包含智能编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考核制度等。
2.材料名称编目规范
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电子卷宗材料名称编目规范(含诉前调确,民初,财保,民特,刑初,执,执恢,执保,行初,司救执)。此规范须满足最高人民法院的电子卷宗编目标准,同时满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阅卷习惯。
3.编目质检服务
对电子卷宗原始数据进行标注编目服务,并和电子卷宗原始数据的目录信息进行对比,保证电子卷宗原始数据和标注编目的名称一致,若有差异,进行人工手动修改,并针对材料电子化环节、法官阅卷环节提供优化及调整服务。
4.编目时效性方案
供应商应在材料移送编目当日内完成名称标注及质检工作。由于立案材料及补充材料编目质检时效性要求不一致,投标时须提供以上两种类型材料编目冲突时的有效解决方案。
(五)智能标注编目服务管理系统
为了满足采购人智能标注编目服务需求,供应商应提供配套的信息化系统,系统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1.支持自动接收来自扫描后的编目任务。
2.支持基层法院将任务推送至集中编目中心进行统一处理并在处理完成后推送至采购人在用的电子卷宗系统。
3.支持对材料异常任务退回、退回任务跟踪、任务关联法院、案号、发送人、递交人、状态、分配时间、处理时间、处理人等功能。
4.支持编目任务根据不同权重自动分配,同时支持不同优先级的编目任务自动提示至编目人员。
5.支持已完成、未完成编目任务展示菜单,菜单支持跳转至具体编目任务展示功能。
6.支持OCR识别匹配方式的自动编目,并对无法识别的异常材料进行提示。
7.支持配置不同权限用户,如系统管理员、监督人员、质检人员、编目人员等。
8.支持工作人员可将已编目材料单选或多选一键归集到具体卷宗目录中。
三、服务质量及服务标准要求
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之材料电子化及集中编目的各项服务要求,供应商需建立相应制度文件,以确保此项目顺利开展。出具的制度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服务质量承诺、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考核办法等方面。
(一)项目组织人员设置及要求
1.项目组人员设置
项目组人员须包括项目经理、材料电子化扫描服务岗、集中智能编目服务岗人员等;项目经理1人,驻现场人员不少于31人,其中材料电子化扫描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负责全院案件的立案材料及补充材料的电子化加工;集中智能编目服务人员不少于25人,负责全市两级法院集中编目服务。上述驻场人员必须服从采购人安排。
2.项目组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应具有丰富的IT项目管理经验。如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发现项目经理不能胜任相应工作,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经理且资质不得低于原要求。
(2)项目经理应按照本项目要求,统筹项目开展。
(3)服务人员上岗前需具备专业技能培训经历;服务人员需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上岗前核验相关证明材料),熟悉法院业务办理流程,服从法院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供应商需按国家规定给员工缴纳五险,并提供相应的各项补贴和节日福利。
(4)保密要求:提供现场服务人员真实的个人材料,提交院方进行资格审查;现场服务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并遵守法院的保密规定,未经法院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将各种有信息的介质带出法院,未经法院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进入法院信息系统、复制、增加、删改信息和数据。
(二)时间进度要求
本项目要求成交供应商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源配备及开展服务工作,服务开始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时间为5个工作日。试运行之前应完成的工作如下:
1.完成所有服务人员服务流程培训及上岗。
2.完成配套信息化系统功能调整及上线工作。
(三)安全保密要求
1.中标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法律规定,遵守《保密协议》和采购人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
2.随案电子卷宗服务工作必须在采购人指定的场所内进行,确保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得遗失、损坏卷宗,如有违法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或依据约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如需更换、增加工作人员,必须提前一周向采购人提供拟加入人员的资料,取得采购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换或者增加人手。对离开本项目实施岗位的人员,供应商需在人员离岗后一周内,在采购人保存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备案表格中标注离岗日期。
4.除钥匙及眼镜等外,供应商工作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手袋、提包、钱包、磁盘(含 U 盘、软盘、硬盘及其他记录存储设备等)、刻录光盘、手机、MP3、MP4、报刊、纸张及其他随身物品带入数字化处理工作室,也不得将工作室的物品擅自带出工作室外。
5.未经采购人批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离线的档案图像和档案目录数据。
6.供应商工作人员剔除同一案卷内的重复文件必须经采购人有关人员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7.数字化处理工作室内的废纸必须集中放置,供应商每星期清理废纸不能超过一次,清理时要有专人对纸张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中没有夹带任何档案文件后才能清出工作室。
8.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向外人泄露档案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纸质材料电子化标准
1.扫描影像保持原档方向,使用彩色扫描,标准分辨率:≥300DPI。
2.标准文件格式:采用未加密的单页TIFF、JPG或JPEG格式,并且能永久留存。提供查询应用时,可以转存为PDF等其他格式。
3.根据数据交换规则设置扫描影像的输出存放位置。
4.对于封面、内页、手写诉状或发票等各类不同材料,需用不同比例或是扫描方式进行扫描,确保与纸质诉讼档案规格保持一致。
5.扫描的电子数据应与纸质材料页数相符,确保无重扫、漏扫、多扫,同时要确保图像清晰、完整。
6.在保证影像质量的前提下,以尽量减少存储容量。
7.图像页面设置为黑白两色,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档案,通常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页面为黑白两色,但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图的档案,以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档案,采用灰度模式扫描;页面中有红头、印章、插有照片图片、插有黑白、彩色插图、字迹清晰度较差、黑白扫描模式下无法辨识清楚的档案,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8.纸质材料模糊不清的文件应在电子图片上备注“原件不清”字样,做相应提醒。
9.根据档案幅面的大小和纸张状况,选择相应扫描仪。其中大幅面档案需采用大幅面扫描仪,不可以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拼接方式处理;同页有两个以上文件,需分别扫描,并进行并页处理。
10.在原件上没有明显质量问题时,所产生的影像文件不应产生黑边、模糊、偏斜等质量问题,对于影响图像质量的非原始性的黑线、黑点(如装订孔等)要进行修补。
(五)图像电子化处理标准
1.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在不影响清晰度的前提下展现档案原貌的原则。
2.应对扫描后的图像进行逐页纠偏、去污、图像拼接、裁边处理和排列顺序调整。对工程蓝图进行消蓝处理、对传真件、复印件、红兰章等进行特殊图像处理,图像偏度小于1度(以标题所在水平线为准),图像拼接处信息要完整,不能缺少遗漏任何信息内容。
3.在原件上没有明显质量问题时,所产生的影像文件不应产生黑边、模糊、偏斜等质量问题,对于影响图像质量的非原始性的杂质,如黑点(如装订孔等)、黑线、黑框、黑边等应进行去污、修补处理。
4.扫描影像的排列顺序与档案原件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5.对偏斜的图像进行纠偏处理,要求偏斜度小于1度(以标题所在水平线为准);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还原,以符合阅读习惯。对如下材料扫描后要特殊处理:各种结论和审批性材料(收件收据,存根,审批表等),各种文件中印章信息,例如:日期、单位印章,合同文件中的各类印章等;身份证等各类复印件;各种手写、复写的信息,如收据、发票,复写或手写的明细表;字体小且字迹较模糊的蓝图原件或图纸复印件;旧契证、契证照片等历史时期较长的复印资料;其它因纸张、字迹等因素不清晰的文件等。
6.扫描页面内容居中显示,不可出现明显偏左或偏右的现象,正文内容、页眉、页脚反面印章、附件、手写注释等信息完整;图像内容与原件完全对应,不得出现内容残缺或将旁页信息扫入本页的现象。
7.采用彩色模式扫描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减小图像文件的容量。
8.扫描图像字迹清晰、颜色恰当,不宜过浅和过深;不得出现字迹笔画残缺或字迹笔画叠合而影响阅读的情况,即使原件存在锈斑编制、颜色深浅不一致,应保证扫描图像可读。
(六)其他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做好考勤登记,严格执行采购人对供应商项目服务人员各项工作要求。
2.供应商项目服务人员若出现工作质量问题或其他违反采购人规定的行为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该人员,并收回其出入采购人单位的通行证件,供应商必须配合,如不配合,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供应商应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采购人提供电话、传真、现场多种方式技术支持服务。
4.供应商应提供针对本项目服务的质量管理措施、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及应急情况处理方案等。
合同履行期限: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源配备及开展服务工作,服务开始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时间为5个工作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9月18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9月25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10月09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备份文件递交至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门进入B座4楼(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 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和《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
2.请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过程中,完整填写本项目联系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等),以确保采购文件变更时采购代理机构能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3.供应商需自行准备电子设备(电脑等电子设备应提前做好CA锁安装调试),确保能够按时进行电子文件解密(开标现场不提供wifi)。电子文件解密时限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的30分钟内。如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4.其他要求:本项目兼投不兼中。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天津南街城开中心T3座1110室
邮箱地址: songqiaorou@cntcitc.com.cn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站支行
账户名称: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陈柳、高永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