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可用性实验室用医疗装备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公告-否

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可用性实验室用医疗装备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公告-否



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可用性实验室用医疗装备 (项目编号:HZ24-258-121A)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8日 发布来源: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项目概况
可用性实验室用医疗装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园区物华道8号增1号 泰宇大厦4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9月2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Z24-258-121A
项目名称:可用性实验室用医疗装备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35.0万元
最高限价:135.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135 135 手术室设备及附件 吊塔、无影灯、除颤监护仪、输注泵组、吸引器、手术室中控系统等,具体详见磋商文件项目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安装完成:货到之日起10日内(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在磋商开始后30分钟内进行打印存档。 (二)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审方法。 (三)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四)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报价给予20%的扣除。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不享受此扶持政策。 (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六)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注: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供应商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供应商须提供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税的证明文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 (四)供应商须提供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供应商若由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供应商若由授权代表参与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原件。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七)供应商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的规定,若供应商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按其分类提供其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供应商不是所投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制造商,则按其分类提供其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9月18日到 2024年09月25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园区物华道8号增1号 泰宇大厦4楼
方式:现场直接获取或网上获取(标书发售截止时间之前)
售价:3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9月2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园区物华道8号增1号 泰宇大厦4楼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9月2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园区物华道8号增1号 泰宇大厦4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现场直接获取或网上获取(标书发售截止时间之前) 现场直接获取须携带: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标书费现金。 网上获取:请将标书款以电汇方式从供应商公司账户汇至我公司的银行账号,请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所购买的项目编号,并将报名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汇款凭证+经办人身份证+联系电话)扫描件通过邮件发送到天津合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hezhongzb1@163.com)。采用网上领取方式进行报名的,报名时间以标书款到账时间为准。 汇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康路支行(行号:105*****2466) 账号:120*****401*********。 2.磋商保证金 (1)本项目收取磋商保证金人民币*****元整。(2)提交磋商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24年09月29日 9:30。 本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海泰产业园区华科大街5号
联系方式:022-********-12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合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园区物华道8号增1号 泰宇大厦4楼
联系方式:0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毳
电 话:022-********

天津合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1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医疗器械 装备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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