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造镇农场村南蛇头耕地菇场东侧交易公告电子交易

新造镇农场村南蛇头耕地菇场东侧交易公告电子交易


1.本招租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只提供合同双方的交易场所和文书服务,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受新造镇农场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委托,定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上午10 时在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管理平台对农场村南蛇头耕地(菇场东侧)项目组织竞投,本项目采用电子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欢迎有意参加竞投的人士咨询和报名。本次交易是根据广州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南蛇头耕地;

(二)资产类型:土地;

(三)资产面积:0.0225亩;

(四)资产所在地址:农场村南蛇头耕地(菇场东侧);

(五)租赁期限:5 年(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止);

(六)交易底价:*****元/宗/年;

(七)租金不含税,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七)递增情况:不递增。

(八)交易保证金:*****元(大写:贰万伍仟元);

(九)合同履约保证金:*****元(大写:贰万伍仟元)。

(十)交易方式:电子公开竞价,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每次报价增幅不低于100元/宗/年 ,最高报价不高于5000元/宗/年。

(十一)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收取,签订合同10天内乙方支付合同首年度租金,以后每年11月10日前支付当年度租金。

(十二)资产用途:农业(禁止饲养畜禽),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用途,必须依照土地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十三)竞投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管理平台网址:http://nclqyj.panyu.gd.cn:8026/

(十四)其他说明: 无 。

二、竞投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本次招租按规定拒绝在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机制中列为信用评价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三)若竞投意向人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拖欠租金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三、本次竞投不安排统一时间实地勘察该资产(意向竞投人可自行前往现场勘察,标的物具体位置请向我社咨询)。

四、报名事项

(一)本项目采用先网上报名后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现场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的报名方式。

1、竞投人应当在报名时间 2024 年 9 月 19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内登录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管理平台(网址:http://nclqyj.panyu.gd.cn:8026/)的【电子交易】模块,进行用户登录(如未在网上注册的用户,须注册后方可登录,注册用户名称必须为竞投人本人名字),选择本项目进行网上报名。竞投人根据网上电子交易系统提示进入本项目报名界面→阅览本项目的竞投公告→通过网上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竞投承诺书→按规定时限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只接受银行转账缴纳竞投保证金,不接受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交易保证金转入交易中心的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上传银行转账原始单据图片或电子银行转账凭证到电子交易系统→保存并提交→完成线上报名流程。然后按公告规定的要求携带相关报名资料到新造镇交易中心办理线下报名确认手续。(竞投人应充分考虑系统延迟问题,建议在报名截止日前一天完成网上报名登记手续)。

2.现场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间: 2024 年 9 月 19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00(非工作日不接受报名及竞投资格确认,提前、逾期恕不接受。

3.现场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地点: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4.竞投人办理报名确认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1)法人机构(企业)报名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经营者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自然人竞投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竞投人准入条件中项目业主单位要求的其他资质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

4)《竞投承诺书》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在交易中心现场签订。

5)《竞投报名确认表》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在交易中心现场签订。

(二)其他事项:

1.同一交易编号同一竞投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个体户或自然人)只能报名一次(因项目延期、中止、原竞得人弃标重启除外)。

2.本交易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本交易项目缴交交易保证金转账人、竞投人、合同乙方须为同一人/名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个体户或自然人)。

五、交易保证金交纳要求

各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前必须按照本项目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交易保证金转入以下专用账号,并确保在报名时已到账。交纳交易保证金截止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17:00时。

1、专用账户户名: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人民政府

账号:059*****000**********

开户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造支行

2、注意事项:

(1)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必须在摘要栏中注明:交纳农场村南蛇头耕地(菇场东侧)交易保证金”。

(2)各竞投人只能使用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不得使用支付宝、微信、ATM、现金等转账方式。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基本账户名称必须与交易中心报名参与竞投的竞投人名称一致,如使用其他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导致交易保证金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专用账户内,该竞投资格不予确认。

(3)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内的时间为准,银行账户到账有延迟,竞投人应充分考虑交易保证金转账手续办理时间、资金在途时间等,确保交易保证金按竞投公告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专用账户。凡未按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有效的报名资料的竞投人,将不接受其参与竞投。

(4)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

(5)交易中心对竞投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开具收款收据,竞投结束后,未能成功竞得的竞投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退回竞投人汇入时的账户,因跨行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由竞投人负责。竞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元,转入出租方账户,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开具收款凭证。

六、优先承租权申报要求

依约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竞投的,应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下午17:00前向本交易中心提交有效证明(如股权证、原合同等),资格经本交易服务机构确认后方可在竞投中主张优先承租权,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项目享有优先承租权。

七、电子交易竞投说明和规则

(一)凡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电子竞投交易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租赁物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电子竞投交易公告所描述的租赁物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投。

(二)竞得人必须于竞投结果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没收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租赁物由出租方收回,另作处理。

(三)系统故障的处理方式及责任问题。

1.竞投人应对其注册账户安全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管理平台账户及密码,账户的注册、登录、竞投等所有交易环节应由竞投人本人操作,若委托他人代为操作的,竞投人应及时跟进和确认。任何使用竞投人登录账户名和密码登录交易平台的用户,在交易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投人本人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竞投人自行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电子公开竞价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均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由于竞投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投的,后果由竞投人自行承担;

3.因竞投人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任何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竞投的,后果由竞投人自行承担;

4.电子交易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任何原因而导致电子公开竞投活动被迫停止的,交易中心及时中止、终止或重新另行安排时间组织竞投的,原报价结果作废,有关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该项目电子交易延期或者改期的,有关交易中心将会及时地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所有竞投人,有关交易中心不对交易项目延期或改期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6、竞投人所在网上电子交易系统注册用户所使用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合法的,竞投人对网上电子交易系统所上传相关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电子交易竞投规则及操作指引

点击下载:1、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网上电子交易竞投规则

2、新造镇电子竞投相关操作指引

八、联系方式:

(一)新造镇农场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造镇谷围新村昌华园一街2号

(二)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

联 系人:林小姐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 (新造镇交易中心)

、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

投诉联系人:戴先生

投诉电话:********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农场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年9月18日


合同编号:

农用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农场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219******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新造镇谷围新村昌华园一街2号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农用地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农用地概况

(一)甲方将位于南蛇头耕地菇场东侧的农用地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农用地四至为:东至梁汝鹏承租地,南至小水库机耕路,西至菇场、北至菇场,面积共0.0225亩,地块现状为:乔木林地。出租使用权仅限于该地块,不包括该土地上的其他任何设施。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农用地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担。

(二)出租土地用途为农业(禁止饲养禽畜),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用途,必须依照土地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本合同下的农用地租赁期为 5 年,自2024年 月 日至 2029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二)租金标准(选择一种)

租金方式采用第 2 种方式计算:

1.多期有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 元∕亩 / ,租赁面积为 / 亩。乙方每年应交纳租金总额为: / 元(大写: / ),不含税费。

2.多期无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宗/年,租赁面积为 0.0225 亩。乙方每年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租金不含税费,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3.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单价为: / 元∕亩,租赁面积为 / 亩,租赁年限 / 年。乙方一次性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 元(大写: / ),不含税费。

(三)租金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租金支付方式采用第 1 种方式:

1.分期付款方式

租金按 每年 收取,签订合同10天内交付首年度租金,乙方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元(大写:贰万伍仟元)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每年 月 10 日内支付当年度租金。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2.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按一次性收取,合同签订 / 天内支付。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乙方必须以 银行转账 方式支付租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农场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银行账号:960*****100*******

开户行:广州农商银行谷围新村支行

(四)在租赁期内,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5 ‰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 90 天,则视作乙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仍需向甲方缴交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五)租赁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垃圾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农用地移交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农用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二)甲乙双方可以在农用地现场进行交付,乙方对农用地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农用地交付后,乙方应当场签具《农用地移交证明书》给甲方。乙方如不签具《农用地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经甲方书面通知移交后,视为甲方已履行农用地移交义务。

(三)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农用地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农用地现状租赁。

(四)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 30 天内将农用地归还甲方。如迟延清退农用地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农用地;如甲方收回农用地时仍有乙方搭建的设施或农作物的,甲方有权处置且不予补偿。

第五条 农用地的使用与维护

(一)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农用地的租赁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乙方应当依法落实耕地用途管控相关要求。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三)乙方向甲方归还农用地时,农用地有损毁的,乙方要负责修复或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填高或挖深农用地。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农用地上搭建设施。经甲方同意搭建的设施,其权属归甲方所有,如发生政府征地或甲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地上设施不另行赔偿。

(六)乙方应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农用地,应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保持农用地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污染农用地生态环境。

(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租赁范围外的土地。

(八)租赁期间,农用地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农用地转租、转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农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也不得转让剩余年限的农用地使用权给第三方。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农用地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农用地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协议中列明,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协议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协议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移交农用地。承租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 10 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税费缴交

乙方在租用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八条 农用地续租

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愿意继续租赁的,必须重新参与该出租土地公开竞投。

第九条 农用地土地征收、征用

租赁期内,国家和上级部门建设需要征用租赁的土地时或甲方因水利、道路、电力等公益性事业建设占用此土地的,双方均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不属违约。乙方应按土地管

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停止被征用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土地补偿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于规定期限内交还土地,甲方不退回当年租金。

第十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农用地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3.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农用地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2、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应做好安全工作,在农用地边建安全护栏或竖立警示牌,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保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4.乙方依法依规开展种养生产,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生产记录台账和用药记录台账,合理用药,落实安全用药间隔期,严禁使用禁限用农兽(渔)药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乙方应当配合农产品监管部门的抽检工作,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甲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物:

1.损坏承租农用地,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农用地用途;

3.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拖欠租金 3 个月以上(含本数);

(三)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四)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由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无 。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四 份,甲乙方双方各执 一 份,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和农村集体结算中心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农场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电子 农场 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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