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株洲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困难群众数据的整理、统计和分析的速度,便于基层工作人员主动受理,为救助对象提供更加便捷、及时、高效、精准的救助受理服务,我科室起草了《株洲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7月18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社会救助科,0731-********,邮箱**********@qq.com


株洲市民政局

2024年7月8日



株洲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2〕58号)、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民发〔2023〕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株洲实际,现就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家庭收入核算评估

(一)“工资性收入”的核算

能够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的,工资性收入按照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收入证明据实核算。不能提供的,可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核算评估,以上核算评估的收入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不能提供收入相关证明的,参照务工地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株洲市社会救助家庭个人劳动能力系数评估标准表》核算,在城镇务工的,核算评估公式为:城镇非稳定就业人员年人均收入=务工地人社部门规定的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个人劳动能力系数×10个月;在农村务工或兼从事农业生产的,核算评估公式为:农村非稳定就业人员年人均收入=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个人劳动能力系数×9个月。(劳动力系数评估标准详见附件1)

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人员,参照居住地非稳定就业人员核算。

(二)“转移净收入”的核算

1.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统筹外养老待遇等固定打卡发放的,按退休金或养老待遇等领取存折(卡)计算。

2.赠与收入、继承收入,由家庭成员诚信申报,根据赠与、继承的文件核算。

3.商业保险理赔金按其所投保公司实际理赔凭证核算。

4.赡(抚、扶)养费按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承诺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上述文书或协议金额明显偏低的,以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为基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年低保标准 1.5 倍的,可不计算该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赡养费;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年低保标准 1.5 倍的,按年人均收入扣除义务人户籍地年低保标准的1.5倍推算,具体核算公式如下:

付给每个被赡(抚、扶)养人的年赡养费=(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年收入 - 1.5×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0.6÷应赡养(抚养、扶养)总人数。

赡(抚、扶)养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况的,且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员,可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不核算赡(抚、扶)养费:

(1)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重残或患重特大疾病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残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的;

(3)正在服义务兵役制的;

(4)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

(6)正在强制戒毒或者自愿在戒毒所戒毒人员。

(三)“经营净收入”的核算

根据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据实核算。农村家庭的土地、山林、水塘等生产资料,用于出租、流转的,其收益如实核算;用于自产自销的,城乡低保标准不统一的地区,可不计收入;城乡低保标准统一的地区,其收益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至30%一定比例核算,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

二、“刚性支出”的核算

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因患重病、就学、就业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经济状况时可适当核减(详见附件2)。

(一)自申请日起或复核当月起前12个月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支出,据实扣减但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家庭成员中有接受普惠性幼儿园教育和本科及以下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杂费等支出,据实扣减但最高扣减不超过8000元;

(三)家庭成员中因生活自理能力状况为失能、半失能的,必要的护理费用支出,据实扣减但最高扣减不超过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

(四)家庭成员因提高就业技能,参加各类职业专业技能培训学习支付的培训费以及外出务工支出的必要就业成本,据实扣减但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低保标准的50%)。

三、具有以下情形,原则上视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超过当地社会救助标准,具体以实地核查、信息比对结果为准。

(一)家庭金融资产人均金额(市值),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二)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前12个月内或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非征地拆迁等原因购置房产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的(突发重病大病或者急难事故除外)。

(三)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四)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船舶或大型农机具的(购买价低于5万元的残疾人代步车或现评估价值低于5万元以下用于家庭谋生、治疗康复的除外)。

(五)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六)失业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进行失业登记,或经就业服务机构3 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的。

(七)抛荒责任田(土)的。

(八)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其它事项严格按照《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实施。

四、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原因,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酌情调整核算评估方法。

五、本文件由株洲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文件规定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1.株洲市低收入家庭个人劳动能力系数评估标准表

2.株洲市低收入家庭支出扣减标准表


附件1

株洲市低收入家庭个人劳动能力系数评估标准表

收入核算基准

劳动力系数核算

年龄

(周岁)

残疾等级

疾病

生活自理情况

语言、听力、视力3-4级

肢体4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

肢体3级

智力、精神残疾4级;

肢体1-2级,智力、精神残疾1-3级;视力残疾1-2级

5年内患

重大疾病

慢特性疾病

半失能

全失能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按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按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0-8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9-13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2

-0.2

-0.2

-0.2

-0.2

-0.2

-0.1

-0.1

-0.1

-0.1

-0.2

-0.2

14-17

0

0

0

0

-0.1

-0.1

-0.1

-0.1

-0.2

-0.2

-0.2

-0.2

-0.2

-0.2

-0.1

-0.1

-0.1

-0.1

-0.2

-0.2

18-25

1.3

1.3

0.5

0.4

0.4

0.3

0.2

0.2

0.1

0.1

-0.1

-0.1

-0.1

-0.1

0.5

0.4

-0.1

-0.1

-0.2

-0.2

26-35

1.5

1.4

0.5

0.4

0.4

0.3

0.2

0.2

0.1

0.1

-0.1

-0.1

-0.1

-0.1

0.5

0.4

-0.1

-0.1

-0.2

-0.2

36-45

1.5

1.3

0.5

0.4

0.4

0.3

0.2

0.2

0.1

0.1

-0.1

-0.1

-0.1

-0.1

0.5

0.4

-0.1

-0.1

-0.2

-0.2

46-50

1.4

1.3

0.4

0.3

0.3

0.2

0

0

0

0

-0.1

-0.1

-0.1

-0.1

0.4

0.3

-0.1

-0.1

-0.2

-0.2

51-54

1.3

1.2

0.3

0.2

0.2

0.1

0

0

0

0

-0.1

-0.1

-0.1

-0.1

0.3

0.2

-0.1

-0.1

-0.2

-0.2

55-60

1

0.6

0.2

0.1

0.1

0

0

0

0

0

-0.1

-0.1

-0.1

-0.1

0.2

0.1

-0.1

-0.1

-0.2

-0.2

61-65

0.4

0.3

0

0

-0.1

-0.1

-0.1

-0.1

-0.2

-0.2

-0.2

-0.2

-0.2

-0.2

-0.1

-0.1

-0.1

-0.1

-0.2

-0.2

66-70

0.3

0.2

0

0

-0.1

-0.1

-0.1

-0.1

-0.2

-0.2

-0.2

-0.2

-0.2

-0.2

-0.1

-0.1

-0.1

-0.1

-0.2

-0.2

本科(含)以下在校学生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70

0

0

0

0

-0.1

-0.1

-0.1

-0.1

-0.2

-0.2

-0.2

-0.2

-0.2

-0.2

-0.1

-0.1

-0.1

-0.1

-0.2

-0.2

备注:1.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重病患者是指身患重大疾病的人员。重大疾病是指各种恶性肿瘤、癌症、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侏儒症、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重度抑郁症、重度系统性红斑狼疮、重要器官衰竭缺失、重度肺心病;重要器官移植、各种大型手术治疗期或恢复期等视同重病;心肌梗塞、脑梗死后遗症、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导致偏瘫全瘫人员视同重病;民政部门认为应纳入重大疾病范围的其他疾病。

3.慢特疾病病种是指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原发性心肌病、慢性房颤、冠心病、高血压病(2级以上)、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甲亢、糖尿病(有合并症)、紫癜、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股骨头坏死、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重症肌无力、癫痫、帕金森病、耐多药性结核病、处于缓解期或巩固期精神分裂症、心脑血管支架或置换术后、意外摔伤恢复期视同慢特病;民政部门认为应纳入慢特病范围的其他疾病。


附件2

株洲市低收入家庭支出扣减标准表

序号

扣减类别

扣减标准

1

养老保险费用

按当年最低缴纳标准个人部分计算

2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按当年最低缴纳标准个人部分计算

3

普惠性幼儿园费用

6000元/年.人

4

高中教育费用

8000元/年.人

5

大专及本科教育费用

*****元/年.人

6

当年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

最高不超过5万元。

7

半失能照料护理费(0至3岁幼儿参照执行)

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1/6计算

8

全失能照料护理费

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3计算

9

其它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社会救助 核算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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