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梅财行罚〔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梅财行罚〔2024〕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天津华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可信产业园A23-5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李信 法人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公司在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齐齐哈尔市容大包装箱加工项目(项目编号:[******]MC[GK]********)中,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经与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你公司与河北台艺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同一微信账户支付投标保函费用,串通投标行为属实。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齐梅财行罚告〔2024〕3号),当事人签署了《放弃权利申请书》,自愿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齐齐哈尔市容大包装箱加工项目(项目编号:[******]MC[GK]********)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2、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元;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以银行汇款方式缴至非税账户,并将银行缴费回单送交至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非税电子缴款通知书》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财政局
2024年9月18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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