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补贴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试行》等4个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补贴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试行》等4个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补贴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试行)》等4个文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厅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补贴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试行)》《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补助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试行)》《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竞争立项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试行)》《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29日
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补贴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加强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补贴类项目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共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党组 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管流程。
第二条 本监管流程所称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补贴类项目资金,主要指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分配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等项目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照现行的《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指引》执行。
第三条 补贴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主要针对基础数据不真实不准确、骗取套取、资金发放不及时、截留挪用等问题,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责任,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闭环监管体系,保障补贴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加强基础数据核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是补贴类项目资金监管的关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乡(镇)核实、县级核查、省市抽查的程序对补贴类项目资金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分级负责。
乡镇职责。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村级报送的农户、面积等基础数据进行核实,及时更新完善基础数据,并对村级报送的基础数据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要组织对乡(镇)报送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基础数据进行核实,核实的乡(镇)比例不低于50%、村比例不低于50%,同时,对乡(镇)开展基础数据核实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要加强对相关凭证、实物的核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属地报送的基础数据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省农业农村厅每年要组织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抽查。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20%的乡(镇)、不低于20%的村的比例进行抽查,五年内实现全覆盖。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抽查结果负责。
第五条 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到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到设区市,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15天内,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二次分配拨付到县(市、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配合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第六条 核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省、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年组织对县级补贴类项目资金发放、公开公示等情况开展抽查,抽查的比例不低于20%,并形成抽查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组织对乡(镇)、村开展核查,核查的比例不低于50%,并形成核查报告。
第七条 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台账管理、项目责任人、定期调度、项目预警等制度或机制,加强现场指导,定期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报送补贴类项目基础数据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省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成后一并通过监管平台报送)。
第八条 执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管理要求,将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补贴发放(补贴对象和补助金额)、绩效评价结果等内容在本级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公示。待省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成后,通过监管平台实行常态化公开。
第九条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项目实施效果差、绩效排名靠后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约谈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连续两年项目实施效果差、绩效排名靠后的县(市、区),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信访反映大、群众举报并核实确凿以及发现挪用、套取、骗取等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列为重点监管县,增加10%-30%的抽查评估比例。抽查评价结果纳入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每年围绕补贴类资金开展专项排查,对发现的虚报面积、套取、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及时报厅计划财务处,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本监管流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级补贴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 本监管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监管流程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补助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加强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补贴类项目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共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党组 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管流程。
第二条 本监管流程所称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补助类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中,除补贴类和竞争立项类以外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补、粮油等重点作物高产高效、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畜牧业发展、粮油单产提升行动、绿色种养循环、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头雁”项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质量提升、新农村建设、渔业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补助、禁捕退捕、现代渔业装备设施、现代种业发展、农机现代化等项目。已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按照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补助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主要针对项目前期谋划不足、资金拨付慢、被挪用截留,以及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走过场”等问题,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责任,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闭环监管体系,保障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加强项目储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引》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和管理工作。
厅发展规划处牵头负责项目储备和管理工作,指导厅相关业务处室开展项目储备,每年5-7月定期调度并通报项目储备情况,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储备任务。厅相关业务处室下达项目储备通知,明确储备数量,指导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相关项目储备工作,按照边储备边评估的要求,随机抽取10%左右的项目县(市、区)开展现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上传“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分解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项目储备数量,对县级报送的储备项目严格审核,按照边储备边评估的要求,随机抽取20%左右的项目县开展现场评估(避免与省农业农村厅抽取的重复),形成评估报告并上传“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应储尽储”的原则,完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的项目储备数量,对所有的储备项目开展现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上传“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开展联合审查。厅发展规划处和厅计划财务处组织对厅相关业务处室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联合审查,确保项目实施方案符合政策要求和管理规定。对审查不合格的,调整项目安排,必要时取消资金支持。审查合格后,按“三重一大”程序提交厅有关会议研究。
第六条 加快资金拨付。省农业农村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同步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做好资金任务分解工作。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资金预算文件后15天内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同步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上传资金分解情况。厅计划财务处定期调度各设区市拨付进度,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七条 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台账管理、项目责任人、定期调度、项目预警等制度或机制,加强现场指导,定期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报送进度(省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成后一并在监管平台报送)。
第八条 抽查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要求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厅计划财务处每年组织抽查20%的市、县(区),核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抽查报告。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做法组织抽查工作。
第九条 抽查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厅计划财务处每年从畜牧、渔业、种植业、乡村建设等行业中选择1个行业,组织对该行业所有的项目资金进行全年跟踪绩效评价,并约谈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行业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年抽取1-2个县(市、区)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该县所有实施的农业农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所属设区市的评价结果。
第十条 执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管理要求,将补助类项目的政策文件、实施方案、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在本级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公示。待省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成后,通过监管平台实行常态化公开。
第十一条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项目实施效果差、绩效排名靠后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约谈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连续两年项目实施效果差、绩效排名靠后的县(市、区),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信访反映大、群众举报并核实确凿以及发现挪用、套取、骗取等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列为重点监管县,增加10%-30%的抽查评估比例。抽查评价结果纳入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每年围绕补助类资金开展专项排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及时报厅计划财务处,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监管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监管流程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竞争立项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加强农业农村财政专项竞争立项类项目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共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党组 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管流程。
第二条 本监管流程所称农业农村财政专项竞争立项类项目是指采取“自愿申请、逐级申报、公开评选、择优立项”的程序并按项目法测算方法管理的项目,主要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农产品品牌建设、富硒功能农业、智慧农(牧、渔)场建设、渔业绿色循环试点、“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先行区建设、厕所革命、良种联合攻关、现代种业能力提升、省级农作物区域性良繁基地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县、米制品产品重点县等。已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按照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竞争立项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主要针对项目前期谋划不足、资金拨付进度慢、被挪用截留、招投标和专家评审程序不规范,以及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走过场”等问题,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责任,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闭环监管体系,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加强项目储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引》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和管理工作。
厅发展规划处牵头负责项目储备和管理工作,指导厅相关业务处室开展项目储备,每年5-7月定期调度并通报项目储备情况,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储备任务。厅相关业务处室以项目为单位下达项目储备数量,指导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相关项目储备工作,按照边储备边评估的要求,随机抽取10%左右的项目县开展现场评估(现场评估项目县指标数不得少于2个),形成评估报告并上传“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分解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项目储备数量,对县级报送的储备项目严格审核,按照边储备边评估的要求,随机抽取20%左右的项目县开展现场评估(避免与省农业农村厅抽取的重复),形成评估报告并上传“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应储尽储”的原则,完成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的项目储备数量,对所有的储备项目开展现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上传“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严格专家评审程序。厅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项目评审工作。厅相关业务处室向厅计划财务处提出项目评审需求。厅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评审需求向厅人事处申请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组织评审。厅人事处要补充和完善专家库,规范评审程序。厅人事处和厅机关纪委负责专家评审程序的监管,全程参与项目评审工作,防止专家名单泄密、打招呼、故意引导等问题。厅相关业务处室要组织对评审确定的国家产业集群、产业园、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县等重点竞争立项类项目全部进行现场核实,并承担责任。
第六条 开展联合审查。厅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组织,邀请驻厅纪检监察组和省财政厅有关处室参与,对厅相关业务处室报送的竞争立项类项目实施方案开展联合审查,确保项目实施方案符合政策要求和管理规定。对审查不合格的,调整项目安排,必要时取消资金支持。审查合格后,按“三重一大”程序提交厅有关会议研究。
第七条 加快资金拨付。省农业农村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同步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做好资金任务分解工作。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资金预算文件后15天内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同步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上传资金分解情况。厅计划财务处定期调度各设区市拨付进度,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投标。厅计划财务处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项目检查时,将招投标程序的合理、合法、合规性纳入评价或检查内容,对没有按程序开展招投标的要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 竞争立项类项目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改变设计方案。确有需要变更的,变更项目资金规模超过批复资金规模百分之十以上的,参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按“谁评审、谁负责”原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复。
第十条 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台账管理、项目责任人、定期调度、项目预警等制度或机制,加强现场指导,定期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报送进度(省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成后一并在监管平台报送)。
第十一条 抽查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要求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厅计划财务处每年组织抽查20%的县(市、区),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抽查报告。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做法组织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抽查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3〕12号)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厅计划财务处每年从畜牧、渔业、种植业、乡村建设等行业中选择1个行业,组织对该行业所有的项目资金进行全年跟踪绩效评价,并约谈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行业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年抽取1-2个县(市、区)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该县实施的所有农业农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所属设区市的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执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管理要求,将竞争立项类项目的申报通知(指南)、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地点、资金使用、建设内容、施工期限、预期目标和监管要求)、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在本级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公示。待省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成后,通过监管平台实行常态化公开。
第十四条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项目实施效果差、绩效排名靠后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约谈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连续两年项目实施效果差、绩效排名靠后的县(市、区),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信访反映大、群众举报并核实确凿以及发现挪用、套取、骗取等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列为重点监管县,将取消有关设区市下年度该类竞争立项项目的申请资格,取消县(市、区)今后两年所有竞争立项类项目的申请资格。抽查评价结果纳入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每年围绕竞争立项类资金开展专项排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及时报厅计划财务处,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监管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监管流程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农村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农村厅管理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涉密项目除外)。
第三条 农业农村项目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做到依法依规、及时、全面、真实。
第四条 农业农村项目信息实行从立项到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公开。
第五条 公开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六条 农业农村项目信息按项目类别(补贴类、补助类、竞争立项类等三类)统一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开。
(一)补贴类资金。主要公开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补贴发放(补贴对象和补助金额)、绩效评价结果等。
(二)补助类项目。主要公开政策文件(补助标准、补助范围、补助要求)、实施方案(省级和县级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施工期限、预期目标)、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等。项目县在收到资金文件或省级实施方案文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部门按程序进行公开。
(三)竞争立项类项目。主要公开申报通知(指南)、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地点、资金使用、建设内容、施工期限、预期目标和监管要求)、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七条 农业农村项目按照“谁立项评审、谁负责公开,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公开,谁负责验收、谁负责公开”的管理要求,分部门、分层级压实各方责任,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农业农村项目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申请。项目立项和实施过程中,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公开的项目信息按程序提交至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部门。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公开内容编写,提出公开申请。经厅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厅计划财务处汇总。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公开内容,先报厅法规处审核,再报厅计划财务处汇总。
(二)公开审核。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厅各业务部门报送的公开内容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
(三)公开方式。厅计划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信息实行常态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公开。
(四)投诉受理。公开内容收到公众投诉或意见,按照“谁申请、谁受理”的原则,由厅相关业务部门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农业农村项目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厅计划财务处对未按要求公开的部门或单位进行督促。对多次督促不执行的进行通报。对投诉多、信访反映大的,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标签: 财政专项补贴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江西
江西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