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渭南热电有限公司09-05竞价公告-竞价单
大唐渭南热电有限公司09-05竞价公告-竞价单
大唐渭南热电有限公司09-05竞价公告
大唐渭南热电有限公司就2024年09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5,000吨
3. 交货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大唐渭南热电有限公司
4. 交货日期:2024-11-01 至 2025-03-10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9-19 08:47:03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500 | <3,7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3 | ≥3.5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大唐渭南热电有限公司
2. 交货期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10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投标单位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为买方存储中标相应数量的煤炭。2024年11月1日-2025年3月10日期间由买方根据生产需要进行拉运,2025年3月10日前完成库存的拉运,运输方式为汽车: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2024年储存日期及数量 (万吨) | 暂定2024-2025年交货时间(月)及数量(万吨) | ||||
贫瘦煤 | 大唐渭南热电有限公司 | 9月-10月 | 2024.11 | 2024.12 | 2025.1 | 2025.2 | 2025.3 | |||
1.5 | 0.2 | 0.3 | 0.4 | 0.4 | 0.2 |
分月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并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采用汽车运输方式。
一方调整合同总量或合同总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兆焦/千克)】 | Mt (%) | A【ad】 (%) | V【daf】 (%) | St,d(%) | ST (℃) | HGI | (mm) | |
贫瘦煤 | ≥4500 | ≤8 | ≥12 | ≤3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1、含水量大于20%;
2、发热量低于3700千卡/千克时买方有权拒收。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或其他发货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卖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4.检验费用: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
2. 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由买方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制度、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入厂煤质量验收管理标准》。
(2)数量以汽车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收货人汽车衡称重的重量为准。
(3)合同期内分月量兑现率必须达到90%以上;因卖方原因:兑现率在90%—8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1元/吨(含税);兑现率在80%—7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 2元/吨(含税);兑现率在70%—6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3元/吨(含税);兑现率在60%—5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4元/吨(含税);兑现率在50%及以下,结算单价下浮5元/吨(含税)。
(4)合同期内总量兑现率必须达到90%以上;因卖方原因:兑现率在90%—80%(不含)之间的,扣除履约保证金(中标数量×5元/吨);兑现率在80%—70%(不含)之间的,扣除履约保证金(中标数量×7元/吨);兑现率在70%—60%(不含)之间的,扣除履约保证金(中标数量×10元/吨);兑现率在60%及以下,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5)最低投标量1.5万吨。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到厂总煤价
1. 煤价(含增值税),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千卡/千克)/(兆焦/千克)】 | (元/[(千卡/千克)×吨]) | 【月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4500千卡/千克 | 合同周期 |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下降 | 价格下调额(价格或比例) 元/[(千卡/千克)×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贫瘦煤 | Qnet,ar (千卡/千克) | 4400≤-<45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1元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4300≤-<44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2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
4200≤-<43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4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
4100≤-<42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6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
4000≤-<4100 | 1-100千卡/千克 | 0.01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
3500≤-<4000 | 1-100千卡/千克 | 每增降低1-100千卡/千克下浮0.003 | 4000 | 【单批次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4000千卡/千克对应增减额-价格增减额 | ||
3500以下 | 按0.02元/(千卡/千克)×吨结算 |
②【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扣款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贫瘦煤 | 硫分St,d(%) | 3% | 0.01% | 0.3元/吨 | 3 | 月加权/单批次 | (加权/单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水分Mt (%) | 8% | 0.01% | 0.01元/吨 | 8 | 月加权/单批次 | (加权/单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挥发分V【daf】 (%) | 12% | 0.01% | 0.02元/吨 | 12 | 月加权/单批次 | (加权/单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五、拒收、拒付条件及处理办法(涉及价款含13%税率)
1.汽车运输时,卖方车辆进入卸煤地点必须服从买方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卖方自愿遵守买方有关规章制度,并确保己方工作人员明确知悉买方的《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管理要求,接受买方关于《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的相关考核,对于违反《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的行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同意将违约费用从结算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2.卖方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矿点或非合同煤种、品种及质量要求时,卖方自愿接受买方关于《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的相关考核,承担不符合考核要求的违约责任,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可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3.卖方供应煤炭存在分层装车、掺假、掺杂、粒度大、使水时,买方(厂内)经宏观初检有权按照其制定的《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扣减煤量等内容执行(扣至零为止),同时买方有权停止拉运或终止合同,造成的兑现率不足等影响结算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掺假、掺杂是指:来煤中含有煤泥、铁块、矸石、石块、木块、杂草等物品。)因掺假、掺杂、使水对买方生产造成影响的,买方有权依据经济损失情况要求卖方赔偿。
4.卖方出现单车热值低、分层装车、掺假、掺杂使水、粒度大(>50mm)、含矸量大等情况,以及在人工抽检过程中,卖方驻厂在接到通知1小时未到场,不积极配合或现场作假、推诿扯皮、无理耍赖等以上行为,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停供3天进行整改;如二次发生以上行为,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停供、终止合同,造成的兑现率不足等影响结算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同时扣减卖方结算款*****元,买方有权将卖方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5.因卖方违约,卖方须承担买方向卖方进行索赔而支付的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保全费、执行费用、保险费、鉴定费用及律师费等费用)。
六、结算及付款
1. 双方存在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在交货后【3】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2.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
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次月15-25日根据【上月】拉运量结算并进行货款支付: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4.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3%增值税),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的货款。
5. 付款方式:现金电汇、国内信用证或银行承兑。
七、 违约责任
1.卖方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各类商业贿赂行为。如发生对买方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等不法行为,一经查实,买方有权按照直接损失额度的2-3倍扣减煤款作为违约金。
2.买方根据本合同期限排定调运计划并通知卖方,卖方据此组织煤炭发运,卖方调运期限内没有完成合同数量,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逾期交货、拒绝交货、交货不足、货物质量有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最终导致买方产生损失的,则卖方除须无条件承担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买方向卖方进行索赔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用、鉴定费用及律师费等费用。
3.合同生效后,买方享有因生产需求不足、库存煤量大等情况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4.卖方供应煤炭质量、环保指标达不到国家相关要求时,卖方应积极进行处理,同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买方经济损失时,在卖方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5.因卖方供应某一煤炭品种不适宜于收货单位机组使用时,如造成收货单位输煤系统故障、锅炉燃烧结焦等威胁安全生产的情况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九、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大火、水灾、恶劣天气、瘟疫(如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竞价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1)凡参加我公司市场煤的竞价单位,在竞价开始前,须先向大唐渭南热电有限公司缴纳*****0元(大写:壹拾万元)竞价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中标单位如约完成本项目而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卖方中标后需在3个工作日之内,(如遇节假日,履约保证金可顺延至工作日内对公账户转入)。一次性交付的金额【中标数量×15元/吨】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180】日内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为基准,在约定合同周期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冬储煤到储煤地点时间及到货量 | 考核标准 |
2024年9月30日前到储煤地点到货量≥50% 2024年10月15日前到储煤地点到货量≥75% 2024年10月31日前到储煤地点到货量≥90% | 不考核履约保证金 |
2024年9月30日前到储煤地点到货量<50% | 考核履约保证金(中标数量×2元/吨) |
2024年10月15日前到储煤地点到货量<75% | 考核履约保证金(中标数量×3元/吨) |
2024年10月31日前到储煤地点到货量<90% | 考核履约保证金(中标数量×5元/吨) |
3)保证金只能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汇款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信息一致,并注明竞价保证金。转款信息:
收款单位:大唐渭南热电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渭南行政中心支行
联系人:冯枭 联系电话: 0913-*******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渭南热电有限公司
2. 联系人:冯枭
3. 联系电话:*******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40****** 大额支付行号:103*****7111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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