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儋州那大代楼副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儋州那大代楼副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儋州那大代楼副食店销售的豆豉,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5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豆豉,对不合格批次豆豉进行召回,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3月30日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且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军屯农贸市场B栋9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10日从儋州那大小赵副食店处购进豆豉1袋(共5公斤),购进价格为45元/袋,销售价格为12元/公斤,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6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豆豉时已进行索证索票。当事人违法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金额共计60元,违法所得共计60元。
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采购上述涉案产品时已向供货商进行索证索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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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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