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板桥尤菊海鱼摊经营不合格黑鲳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板桥尤菊海鱼摊经营不合格黑鲳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板桥尤菊海鱼摊经营不合格黑鲳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我局对东方板桥尤菊海鱼摊的食用海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黑鲳鱼,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林海菊。检验机构: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6月26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东方板桥尤菊海鱼摊经营的黑鲳鱼,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摊位,同时对该摊位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黑鲳鱼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黑鲳鱼。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批次黑鲳鱼,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7月5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东方板桥尤菊海鱼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鲳鱼,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
对东方板桥尤菊海鱼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鲳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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