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细则和考核方案

法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细则和考核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研究生院《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考核和津贴发放等工作。

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教学工作副院长

成员:学位点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

第三章 岗位类型

第三条 助研岗位。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成才成长和长远发展为目标,按学期合理设置研究生助研岗位,报科研处审核、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博士生导师需为每位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生设置助研岗位。对于适合以助研方式进行科研训练的学科,均需设置助研岗位。

第四条 助教岗位。依据每学期本科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在公共基础课、学科大类基础课等理论课中按学期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报教务处审核、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五条 助管岗位。依据人力补充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设置研究生助管岗位。增强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重视助管工作对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设岗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数的30%,按学期设置研究生助管岗位,报人事处审核、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含辅导员助理等)岗位。依据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设置兼职辅导员(含辅导员助理等)岗位,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按学期聘任兼职辅导员(含辅导员助理等)。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学院会明确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具体职责、工作时间、工作要求等内容。同时明确助研岗位设岗导师、助教岗位主讲教师和助管岗位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包括具体负责“三助一辅”研究生的培训、指导、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助研岗位职责。在导师指导下,协助导师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理论研究、文献检索、社会调研及相关报告的撰写等工作。

第九条 助教岗位职责。承担本科生的理论课程辅导(答疑、组织讨论、上习题课和批改作业等);实践课程辅导(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协助组织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准备上课的文献资料、教具及演示装置;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也可在主讲教师现场指导下担任本科生的部分授课工作。

第十条 助管岗位职责。日常事务处理与服务、工作咨询、业务联系、宣传报道、计算机管理、数据信息录入、会议服务等。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含辅导员助理等)岗位职责。开展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章 岗位申请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者须为我院基本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在读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十三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规守纪,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其他特定条件。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每位研究生同一聘任期内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岗位。

第十五条 受聘“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应解除聘用:

(1)休学或退学;

(2)受到学校处分或法律处罚;

(3)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投入不足,或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带来不良影响;

(4)课程考核不合格;

(5)本人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关系;

(6)不适宜所聘岗位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岗位申请、聘用和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统一布置“三助一辅”岗位招聘工作,学院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结合岗位要求和自身条件进行申请,由设岗单位组织招聘并确定“三助一辅”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设岗单位、研究生三方应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原则。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或课题组指导老师给予评定。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根据设岗课程主讲教师意见和所辅导本科班级学生测评结果进行评定。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设岗单位每月对“三助一辅”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十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经设岗单位或设岗导师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设岗单位或导师可以解除聘用协议,并从当月开始停发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可以将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学业奖学金或其他奖助学金评选的参考因素。

第七章 津贴标准与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不低于600元/月/岗,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不低于500元/月/岗。研究生助教、助管津贴不低于500元/月/岗。

第二十三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按每学期5个月计算,设岗单位按月考核并发放津贴。学院每学期将岗位津贴发放表报送至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一次性将“三助一辅”经费划拨至培养单位“学位点建设专项”账户,用于培养单位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支出。“三助一辅”经费经费划拨标准依据学院基本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在读的研究生人数和学位点建设与发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从“学位点建设专项”中提取的“三助一辅”岗位津贴不超过400元/月/岗。

助研岗位津贴不足部分可从导师承担的课题经费中补足,经导师确认后由财务处将补足部分一次性划拨至培养单位账户。对于导师当年招收多于1名博士生情况,仅1名博士生助研岗位津贴可从“学位点建设专项”中提取(不超过400元/月),其余博士生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全额支出。

助管岗位津贴不足部分由学院筹措。

助教岗位津贴不足部分由开课老师从教研或者科研等项目课题经费中补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开始实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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