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玉军蔬菜店山药抽检不合格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关于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玉军蔬菜店山药抽检不合格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对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玉军蔬菜店经营的山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结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结果,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涉案批次的山药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27日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白马湖街道城南农贸市场(经营者:秦海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J8CMB1A)处购进,购进数量是77斤,购进价格4.9元/斤,销售价格6元/斤。至2024年7月1日收到检验报告时,涉案批次的山药已全部售罄,当事人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收到消费者退回山药。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并主动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证明材料,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4年8月15日,我局将检验不合格山药线索移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山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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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蔬菜 抽检 果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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