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畜牧工作站、水产站业务用房修缮工程招标公告
湘西州畜牧工作站、水产站业务用房修缮工程招标公告
湖南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畜牧工作站的委托,拟对“湘西州畜牧工作站、畜牧水产科技管理站业务用房修缮工程”(政府采购编号:HNYGXX-*******、采购计划编号:州财采计-2016-200053)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湘西州畜牧工作站、畜牧水产科技管理站业务用房修缮工程。
2、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预算为*******元。
3、采购内容及要求:湘西州畜牧工作站、畜牧水产科技管理站业务用房修缮工程,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4、完成时间:2016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二、项目资格及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合格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资质(含贰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上缺少任何一项,将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国税和地税)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其他说明。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 年9月29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5开标室(吉首市吉凤街道州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楼五楼)。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谈判文件获取方式
请你单位于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8日在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jy.xxz.gov.cn)对应竞争性谈判公告中点击下载谈判文件。
六、保证金的交纳:
1、保证金交纳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
2、保证金交纳数额:2万元
3、保证金交纳方式:
户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响应供应商自行在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jy.xxz.gov.cn)对应招标公告中点击页面右上角“获取保证金子账号”标示,随机获取本项目保证金交纳子账号并选择开户行。
七、CA数字证书购买
响应供应商应在开标前 2个工作日前往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CA数字证书(购买前请登录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门户网站右侧CA办理指南,并按相应要求进行购买前的信息注册),以便评审过程中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询标系统,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补充或更正。
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要求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16年9月29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为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5开标室(吉首市吉凤街道州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楼五楼)。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九、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畜牧工作站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139*****522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女士
电话:152*****962
2016年9月20日
附件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邀请通知》(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计划编号: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邀请通知》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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