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政府招标公告
铁东区政府招标公告
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鞍山市铁东区审计局委托,对“铁东区审计局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DCG2016G019)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招标内容
包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保证金(万元) |
01 | 工程造价咨询 | 2家 | 2.1 |
02 | 财务检查 | 2家 | 2.2 |
03 | 资产评估 | 2家 | 2.3 |
招标内容说明:
本项目招标内容分为3个合同包,投标人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可以投其中一包或两包,也可以全投。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
2.生产或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需求;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5.本次采购投标人须为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内注册登记的供应商或辽宁政府采购网或省内资源共享的其他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6.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01包在辽宁省内注册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证书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原件携带至现场递交。评标委员会需要核查原件,如核查原件时不能提供,则投标无效。)
02包在辽宁省内注册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证书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原件现场携带备查。评标委员会将视评审需要核查原件,如核查原件时不能提供,则投标无效。)
03包在辽宁省内注册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证书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原件现场携带备查。评标委员会将视评审需要核查原件,如核查原件时不能提供,则投标无效。)
7.投标人办公场所自有房需提供房产证;租赁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和租赁纳税证明。(上述证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原件携带至现场递交。评标委员会需要核查原件,如核查原件时不能提供,则投标无效。)
8.采购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叁年。
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与鞍山市铁东区区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未进入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鞍山政府采购网站(http://218.25.216.179/)“首页--重要通知”栏目中“关于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通知”中相关规定,进行网上注册登记后并将所要求的材料报送到鞍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凡已入辽宁政府采购网或省内资源共享的其他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均可参加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活动。
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咨询电话:****-*******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向招标方单独提供入库登记证明,入库登记证明无需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可在办理入库的相应部门官方网站通过查询等功能显示入库状态后网上打印或截屏打印)
四、领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1.凡有意参加本次投标者,请于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7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到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报名并领取文件(领取文件时请自备U盘)。
2.报名须携带以下资料:
2.1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凡经网上年检的,出示网上年检回执,并加盖单位公章;
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2.3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鞍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且查询结果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自开具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
以上资料报名时出示原件后返还,复印件留存(加盖公章),仅限于领取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为准。如无上述资料原件需提供证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注:供应商在领取文件后,如不参加会议,请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放弃理由或原因书面告知采购人及采购中心,否则该供应商的行为将被视为恶意放弃并记入铁东区采购诚信档案,所产生的后果由该供应商负责。
五、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无效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六、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6年10月11日13:00(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鞍山市铁东区政府6楼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采购会议。
七、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文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文件公告期满前进行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由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共同接收。
3.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4.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中心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辽宁铁东政府网公告。
九、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鞍山市铁东区审计局
联系人:周密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638室
项目联系电话:****-*******
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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