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划定盐源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盐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划定盐源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一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盐源县烈士陵园、卫城烈士陵园、树河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公示如下。

一、保护范围

(一)卫城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盐源县卫城镇陵园街3号

保护等级:州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至卫城镇街道社区红色广场围墙为界、西至曹昭寿、陈德帮等农户旁陵园围墙为界、南至陵园街街面、北至农户陈德华家土地及红色广场步行路旁陵园围墙为界。划定保护范围*****.68㎡(22.6亩)。

(二)盐源县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盐源县盐井街道菜园子村3组

保护等级:州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至陵园厕所旁陵园围墙为界、西至谢家土地旁陵园围墙为界、南至私人墓群旁陵园围墙为界、北至纪念厅后陵园围墙为界。划定保护范围6883.11㎡(10.33亩)。

(三)树河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盐源县树河镇上街12号

保护等级:集中集中管户点

保护范围:东至树河镇上街街面、西至农户周仕云家土地旁桉树为界、南至树河镇森林管护站旁围墙为界、北至巷道陵园围墙为界。划定保护范围1377.07㎡(2.07亩)。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区域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碑、英名墙等纪念设施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三、相关要求

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盐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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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烈士纪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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