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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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依职权注销。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10室

联系电话:0898-********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证号

类型

备注

1

黎佳华

陵水县光坡镇章宪村委会八社

(2021)陵水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依职权注销

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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