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告
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依职权注销。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10室
联系电话:0898-********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证号
类型
备注
1
黎佳华
陵水县光坡镇章宪村委会八社
(2021)陵水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依职权注销
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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