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阿拉善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续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通告

关于征求《阿拉善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续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阿拉善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续筹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公开征集意见时间

2024年9月19日至10月7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

1.电子邮箱:alsmwyb@163.com

2.联系电话:0483-*******

3.通讯地址: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德街与民主路交叉路口往东约80米),邮编:******,请在信封上注明“专维资金意见征集”字样。

特此通告。

附件:阿拉善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续筹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9月19日


阿拉善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续筹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是指已完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次归集,其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后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次应交存金额。

第三条 成立业主大会的,具体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采取灵活多样的续筹方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续筹方式

第四条 按照我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现行首期归集标准,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业主共同决定采取一次性足额续筹或分期续筹方式。

第五条 采用分期续筹方式的,在管理规约或维修资金续筹方案中应有明确约定。分期续筹可按月或季度连续分多次交存,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累积交存额度达到首次应交存金额。分期续筹的具体方式、金额、期限、程序等事项由相关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第六条 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将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章 续筹交存

第七条 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时,应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续筹方式及业主不履行续筹义务的处理方式。

第八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的30%时,应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组织续筹,并以现场公示、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将该信息告知各项目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续筹通知60天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续筹方案报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属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应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经审核确认后,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联合专户银行集中办理交存手续,并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 业主未按规定续筹、补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相关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其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纠纷调解或依法诉讼督促其履行续筹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分摊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可引导业主通过补足差额、直接承担分摊费用等方式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维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同意垫资维修的,垫资后可向被垫资人依法追偿,避免因资金余额不足影响维修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转让人)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原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次应交存金额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交存后,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或交存证明及其他法定要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公众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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