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
百色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市本级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等行为的发生,解决储备土地脏、乱、差和无序开发使用的现象,有效开展储备土地扬尘治理,积极推动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收购、收回、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和拟收储土地。
储备土地是指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购、收回、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
第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本级储备土地的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维护储备土地权利不受侵犯,确保储备土地不被侵占、破坏、倾倒渣土垃圾、违规开发建设等,保证储备土地干净、整洁、四至完整。
第四条储备土地的管护措施包含以下内容:
(一)开展日常巡查,保证储备土地权利不受侵犯;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制止在储备土地上随意倾倒垃圾、渣土、填埋废弃物、违规搭建建(构)筑物、私自养殖、秸秆焚烧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内公用设施、地上附着物,以及已补偿的林木、建(构)筑物等;建设和维护围挡设施。
(三)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防治各类地质灾害,杜绝出现因管理不善发生人身、污染等安全问题。
(四)严格落实扬尘治理要求,暂不利用的地块,可采取保持原种植植物、播撒草籽、绿网覆盖等管护方式,减少扬尘污染,避免水土流失。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管护单位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展相关管护工作,并按以下方式确定管护单位:
(一)市本级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管护。
(二)规划为公园绿地、公建设施等储备土地,采取有偿委托管护方式,委托给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管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依照规定签订委托管护协议。
(三)百东新区核心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由百色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百东新区(百色高新区)管委会进行管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百东新区(百色高新区)管委会依照规定签订委托管护协议。
(四)储备土地规划为“三产”安置用地的根据地块位置由城区人民政府或百东新区(百色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管护。
(五)原集体土地上已完成征地协议签订及征地拆迁补偿但未办理农转用和征收报批手续的拟收储土地根据地块位置由城区人民政府或百东新区(百色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管护。
第六条 储备土地委托管护的,委托管护时间自移交储备土地之日起,至储备土地完成供地并移交受让人之日止。
需要管护的收储土地需经过核验后办理移交手续。
征收的集体土地,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所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机构及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办,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现场核实宗地准确位置、四至、面积等情况,经核实无误后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移交手续。现场核验前城区人民政府应先做好勘测定界工作,确认土地权属清晰、取得程序合法合规,并修建必要的围墙、围挡等基础防护设施。
收购、收回、优先购买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双方到现场核实宗地准确位置、四至、面积、补偿等情况,确认土地权属清晰、取得程序合法合规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在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因工程建设需要搭建临时板房、施工便道等,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申请将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采取有偿及无偿两种方式。涉及公共利益、城市基础设施补短板的建设项目,以及由政府主导实施的临时过渡房、绿化、停车、临时摊点等便民服务设施可无偿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其它项目的临时使用,原则上应采取有偿使用方式。
第八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应急、水利、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规划建设管理。
(一)临时利用申请人需提交临时利用用地范围图、临时利用规划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申请。市自然资源局会审并征求文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应急、水利、林业等部门同意后,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专门委员会审议。
临时利用地块需要办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文物保护、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林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由土地临时利用人负责申报。
(二)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专门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临时利用储备土地。
(三)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临时利用申请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临时利用协议。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已委托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百东新区(百色高新区)管委会管护的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百东新区(百色高新区)管委会解除委托管护合同后与土地临时利用人签订临时利用协议。签订临时利用协议后,管护责任由土地临时利用人负责。
土地临时利用人不能将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及其地下空间、地上附着物转租他人。
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管护的储备土地原则上不批准临时利用。
(四)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临时利用人依据临时利用协议,向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及其他审批手续。
临时建筑需与周边建筑风貌相协调,并应满足消防、质量等安全要求。
第九条储备土地采取有偿方式进行临时利用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选取一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地块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租金的参考依据。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所得租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临时利用协议期满收回土地、或提前收回土地的,土地临时利用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或市土地储备中心通知收回土地的期限,自行清理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等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所有被清理的物品、设施均不予补偿。
在临时利用协议中协商约定,土地临时利用人逾期不自行清理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法委托城区人民政府进行清理,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支付并有权向临时利用人追究责任和追偿损失。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管护工作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经费预算,列入土地收储成本,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有偿委托管护经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年度进行测算后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根据实际需要向市财政申请相关委托管护经费,并支付给管护单位。
有偿委托管护经费支出包含储备土地管护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实行储备土地巡查制度。由管护单位根据管护需要进行日常巡查工作,做好储备土地日常巡查记录。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执法单位定期开展储备土地巡查工作,对储备土地上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制止。执法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城区人民政府。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块、面积、巡查情况及异常情况处理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签订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包含租赁等)或委托管护协议的,由协议签订单位妥善处置、及时清理。协议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标签: 土地管护 临时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