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平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南县平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街办(土地)罚〔2024〕********号
林健贤:
平南街道办事处对你涉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按普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你于2023年5月在平南街道平南街道西村连塘二屯建房,该房屋用地四至为:北至旱地,南至林相贤宅,东至空地,西至林科贤宅。你至今未获得相关的用地及建设审批,你在未获得相关的用地及建设审批情况下实施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第四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违法行为的主体;
2.《询问笔录》1份,《村干部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事实情况;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地理位置及结构、建筑等情况;
4.现场照片4张,反映当事人所建建筑物状态。
5.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林健贤201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林健贤2021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平南街道西村连塘二屯林健贤房屋用地历年遥感影像图》各1份,证实了该房屋地块多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类型等情况,证实使用土地类型总用地面积114.37平方米,其中水田112.83平方米,同属于基本农田46.23平方米;坑塘水面1.55平方米;农村宅基地0.0003平方米。
6.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林健贤在位于平南街道西村连塘二屯建房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证明》,证明该房屋建设使用的土地类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7.平南县平南街道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和平南县平南街道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关于协助办理平南街道西村连塘二屯林健贤涉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的复函》,证实当事人建设的房屋未取得任何合法的用地建设审批手续;
2024年9月10日该案件通过法制审核。平南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9月11日向你送达了《平南县平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街办(土地)告〔20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街办(土地)告〔2024〕********号),告知你依法享受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我街道办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放弃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9月12日平南街道办事处对本案处罚主体是否适格、案件定性、处罚依据等重大问题进行了集体讨论,认定本案的处罚主体、案件定性、处罚依据等符合法定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2021〕1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平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南县平南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 20日
行政执法机关地址:平南县二环大道1686号平南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苏少龙 林 毅 电话: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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