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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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扉所旅居工艺品有限公司: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2024年参与的黑龙江省宁安市中共宁安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江西村太空舱民宿建设项目(项目编号:[******]MZYGC[GK]******** ),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5元;
2.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并将银行缴款回单邮寄或送达到宁安市财政局(地址:黑龙江省宁安市财政局205 室采购办045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你单位有权自公示之日起三个月后,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宁安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8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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