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林业局2016年造林、抚育验收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示
江山市林业局2016年造林、抚育验收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示
合同编号:QLZ-ZFCG-2016-080
甲方:江山市林业局
乙方:江山市宏通森林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签署日期: 2016年 月 日
项目名称:江山市林业局2016年造林、抚育验收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QLZ-ZFCG-2016-080
甲方:江山市林业局
乙方:江山市宏通森林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2016年8月8日在衢州市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江山市环城西路30-7号三楼)组织的江山市林业局2016年造林、抚育验收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总面积约20500亩。分别为2016年新造林验收约7500亩,2014年造2016年抚育验收约11000亩,2015年造林直补抚育验收约2000亩。
造林、抚育验收山场(地段)以甲方提供清单为准,乙方不得拒绝验收。确有新增加的,也要一并验收。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壹拾壹万玖仟陆佰元(¥119600元)人民币,其中2016年新造林验收为8元/亩,2014年造2016年抚育验收为4.6元/亩,2015年造林直补抚育验收为4.5元/亩。
三、技术资料
1.乙方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五、履约保证金
乙方交纳人民币5980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退还,不计息)。
六、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七、服务质量保证期和服务质量保证金
1.服务质量保证期 / 年。
2.服务质量保证金 / 元。
八、合同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及履行地点
1.履行时间:2017年1月31日前。
2.履行方式:按甲方要求。
3.履行地点:全市(具体见甲方提供清单)。
九、款项支付
1.乙方按验收设定时间和标准全部按时完成承包规模及范围的验收工作,经甲方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以乡镇为单位,面积合格率大于等于95%(1-抽查面积误差总和/抽查总面积)、且质量合格率大于等于85%(抽查合格小班面积/抽查总面积)的,验收费计算公式为:2016年新造林验收面积*中标单价 2014年造2016年抚育验收面积*中标单价 2015年造林直补抚育验收*中标单价。
2.支付款凭甲乙方共同出具的确认单和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和验收清单,在相关单位完成审核审查后支付。
十、验收标准
1.造林地验收标准:新造林验收必须核实造林地点、造林树种、造林密度、造林面积、成活率、抚育质量等因子,并判定造林是否合格。新造幼苗(含萌芽)达不到最低密度要求的、造林保存率达不到要求的、当年造林未抚育的、迹地萌芽更新而实际无人工促进措施的、实际完全未造林等5种情行判定为造林不合格;迹地中部分更新部分未更新的据实验收,分别判定;其余符合新造林地验收条件的判定为合格。5亩以上的造林面积需勾图测算面积。
2.抚育验收标准:2014年、2015年造幼林抚育验收,要求核实抚育面积、抚育质量、保存率,判定抚育是否合格。未抚育判定为不合格。面积可按原造林验收面积认定,但单块造林地仅完成部分抚育的,抚育面积需重新勾图测定。
十一、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二、质量保证及后续服务
1.乙方每完成一个乡镇,即报告甲方跟踪抽查一个乡镇。抽查按造林、幼林抚育(规划设计)分别随机抽取不少于3%以上面积的验收山场。抽查不合格认定:被抽查小班勾图位置出错(小班号错)、面积误差大于±5%、树种填错、造林成活率(或保存率)和造林密度误差超过±5%、抚育与否出错,其中一项内容出错即认定为小班验收不合格。面积合格率低于95%(1-抽查面积误差总和/抽查总面积)、或质量合格率低于85%(抽查合格小班面积/抽查总面积)的,验收组必须对该乡镇(街道)验收工作进行返工补课。
2.乙方应按谈判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3.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提供后续服务。对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重做: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解除合同。
4.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5.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6.乙方必须对其承包的工作整个过程安全负全部责任,对验收人员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若发生安全事故(包括第三者原因),均由乙方自负其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项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能如期提供服务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的千分之六作为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未能如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甲方造成原因除外)。
4、乙方验收场地以市林业局提供的清单为依据,不得拒绝验收,经乡镇确认确有新增加的也要一并验收。验收原则上2人1组(有乡镇林业干部陪同可1人一组)。
5、对经抽查不合格甲方要求返工的,乙方不返工或返工后仍不合格的面积,按成交价价2倍计扣验收费;清单中有未作验收的山场,按未验收面积3倍成交价计扣验收费。
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五、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六、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鉴证方鉴证,公示结束报财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鉴证方一份;备案单位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鉴证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71*****2266.zip" target="_blank">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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