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民政局关于《文昌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昌市民政局关于《文昌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昌市民政局

关于《文昌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组织监管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文昌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文昌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4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wcmz2729@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文昌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二)信函邮寄至文昌市民政局134室社会组织和区划地名岗(地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9号文汇集中办公区一楼,电话:0898—********,邮政编码:******,信函封面请注明“文昌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


附件:《文昌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昌市民政局

????????????????????2024年9月20日


文昌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组织监管差异化、精准化水平,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文昌市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市民政局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依托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原则,对本级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市民政局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六条?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市民政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然人和法人等对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暂未具备有关功能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

第八条?市民政局根据归集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依托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结合本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将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 A、B、C、D 四类。

分类结果仅作为市民政局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市民政局申请查询自身信用分类等级。

第九条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市民政局发现社会组织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用等级为A类的社会组织,是指未出现违反国家各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形,在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 5A、4A等级并在评估有效期内;或者在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等级并在评估有效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社会组织:

(一)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突出,党建工作优异,业务工作成效显著,被评为各类党建工作示范点;

(二)获得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三)承接各类政府项目且完成情况良好;

(四)社会信誉良好,无内部矛盾纠纷以及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情形。

第十一条?信用等级为B类的社会组织,是指未出现违反国家各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形,在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等级但不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以及获得2A、1A等级的社会组织;或者未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

(一)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

(二)严格依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三)组织机构完善,内部机制运转协调、管理规范,能依法自我妥善解决好内部矛盾解纷,无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情形;

(四)在抽查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为C类的社会组织,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市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具备设立条件但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市民政局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第十三条?信用等级为D类的社会组织,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3年内2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依法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第十四条?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为主、市民政局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非必要不开展现场检查,按照最低抽查比例开展定期(年度)抽查,降低不定期(专项)抽查比例。

市民政局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

(五)优先办理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事项。

(六)优先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对B类社会组织以实施定期(年度)抽查为主,不定期(专项)抽查为辅的措施,实施必要的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对C类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

(一)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定期(年度)和不定期(专项)抽查比例;

(二)依法限制其获得各类资金资助、相关荣誉称号、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参加公益事业招投标。

第十七条?对D类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显著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定期(年度)和不定期(专项)抽查比例;

(三)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向其购买服务;

(五)不向其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




责任编辑: 文昌民政局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督 信用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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