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石狮市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为加强和规范上级财政林业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1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和《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202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泉州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三、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保护和管理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
四、补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五、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则上按面积及现行标准分配。补偿补助范围原则上按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后的天然商品林、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地林地面积实行“五年一定”,补助金额根据中央、省、泉州下达的资金进行分解下达。
六、市财政局收到上级预算指标文件后,按相关程序及时将补偿资金拨付至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按照本规定的标准分解拨付补偿资金。
七、林业生态补偿支出管理
(一)集体所有的林地管护补助支出主要包括:
1.集体经济补偿:是指纳入天然商品林、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集体所有者经济补偿费原则上应直补到户,但林地面积较小(1000亩以下)或人均补偿不足50元、林地分布情况复杂或管护难度较大的,可用于林业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绿化、补植、抚育等支出,或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通过后用于村集体公益性事业建设。
2.劳务补助:是指用于直接从事天然商品林、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地林地管护工作的护林员劳务补助,由村集体在管辖范围内统筹用于护林员工资支出。
(二)个人经营管理的天然商品林、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地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发放。
八、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运行监控、事中绩效评价及绩效评价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九、村集体应将补助性支出收支分配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各补偿资金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要主动接受财政、林业、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改变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截留和挪用。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一、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标签: 林业生态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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